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辦辦法
(一)進口、出口、再出口或從海上引進《公約》附錄所列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以下簡稱野生動植
(二)進口、出口、再出口或從海上引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
(三)出口野外所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其產品。
(四)國務院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需要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
具體管制範圍見國家瀕管辦、海關總署制定的《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
二、申辦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者應具備的條件
申辦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商業性進出口的,必須具有進出口權,並在所在地省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管
理機構進行過登記註冊,經國家瀕管辦備案確認。
(二)屬非商業進出口的,應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從事野生動植物馴養繁殖(培植)、科學研究、
文化交流、宣傳教育等相應資格,以及具有合法擁有野生動植物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申辦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證書,應提交以下相關的材料:
(一)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凡申辦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一式兩份)。表內有關內容,須逐項如實填
寫,不得漏項,材料要列印。
申報野生動植物的數量、重量、體積應使用標準計量單位(數量用個、只、株、支、箱、盒、瓶、粒等,重量用千克、克等,體積用m3、升、毫升等);對於含野生動植物成份的中成藥,應註明所含監管物種的重量。
(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件
1、進出口《公約》附錄Ⅰ所列和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提交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的批准檔案。
2、進出口涉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的《公約》附錄所列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必
須提交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進出口其它野生動植物的,必須提交省級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4、進出口含有多種《公約》附錄物種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成份的,按上第(二)條第
1、2、3款明確的隸屬關係,分別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5、按國家有關規定,進出口的野生動植物須經其他部門審核或批准的(如展覽、演出、拍片等),須將
有關部門的批件一併提交。
(三)進出口契約或協定
1、屬於商業性進出口的,必須提交進出口單位與對方簽訂的進出口契約(一式兩份),必要時還須
提供銀行信用證;屬於非商業性進出口的,應提交與對方簽訂的有關協定或其他相關說明材料。
2、無進出口權的單位及個人委託有進出口權的單位申請代理進出口的,應由有進出口權的單位提出
申請,並附具雙方簽訂的代理或委託進出口協定。
(四)來源證明
申請出口野生動植物的,應提交產地省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來源證明(人工培植來源野生植
物除外);對於屬“《公約》前所獲”的,還應註明獲得時間;對於經《公約》秘書處註冊的(附錄Ⅰ)
商業性人工繁殖(培植)基地生產的野生動植物,還應註明該基地的註冊號以及出口標本的標記號。
按規定屬於個人或家庭的財產,應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提交購貨發票。
(五)對方相關證明
1、進口《公約》附錄Ⅰ所列物種〈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獲以及《公約》規定予以豁免的標本〉,
必須提交對方《公約》管理機構出具的同意出(再出)口函件,以便與外方核發的出口許可證相符。
2、進口、再出口《公約》附錄Ⅱ和附錄Ⅲ所列物種、人工繁殖(培植)所獲《公約》附錄Ⅰ所列物
種以及《公約》規定予以豁免的標本,必須提交外方《公約》出口、再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有關的有效檔案。
3、出口《公約》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獲的以及《公約》規定予以豁免的
標本〉,必須先行提交對方《公約》管理機構核發的進口許可證。
4、進口非《公約》附錄所列野生動物,尤其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提交對方主管部門出具的
產地證明書或其
它能夠表明對方主管部門同意其出(再出)口的證明材料。
(六)中成藥成份表和外包裝說明材料
申請出口含野生動植物成份的中成藥、中藥酒或保健品的,應提交省級以上醫藥主管部門批准的成份表
和外包裝說明材料。
(七)海關證明材料
屬於來料加工性質的進出口,在辦理進口或再出口證書前,應提交進口時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等有關材料。
四、審批和核發證書時限
(一)國家瀕管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作出批覆。
(二)有關授權辦事處在接到國家瀕管辦批文後,在五個工作日內為申請者核發證書。
(三)對於國家瀕管辦已授權有關辦事處直接辦證的物種的申請,有關授權辦事處在接到申請後,在
五個工作日內為申請者核發證書。
五、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管理
(一)證書由國家瀕管辦統一製作,統一管理。
(二)證書有效期根據貿易性質及實際貿易情況確定,有效期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80天,具體按國家瀕管辦批准檔案規定的日期核發。
(三)證書禁止重複使用,禁止超出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欄目界定的範圍進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動植物。
(四)證書一般不予變更。在特殊情況下,證書有效期、進出口口岸允許變更一次,允許將一份證書在
規定的種類、數量範圍內拆分成多份。上述變更,須在證書有效期內將原證書退回發證的瀕管辦辦事處,
由發證的辦事處報經國家瀕管辦同意後,再核發新的證書。所有變更證書應另行編號。其它的變更均應重
新申報。
(五)遺失證書的不予補發。損壞證書的,一般不補發;對確需補發的,應退回損壞證書並向發證的辦
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有關理由,由發證辦事處審核後報國家瀕管辦批准。補發的證書應另行編號,並
在特殊條件一欄內註明原證書證號及補發原因。
(六)經營者在實施進出口後,應在一個月內將經海關簽注的副本,返還給發證機關(瀕管辦或授權辦
事處)備案,由發證機關存檔和覆核,並在年度報告中如實反映實際進出口的數量、種類。
未使用的證書(包括過期未用的),必須退回發證辦事處。由發證機關註銷、存檔、簽注作廢,並在《年
度報告》中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七)有下列情況的,不予核發證書:
1、申報材料不全、不實;
2、非法獲得的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
3、進出口的野生動植物種可能對本物種或者相關物種野生種群造成危害;
4、進出口活體野生動植物的裝運條件不符合CITES《活體野生動植物裝運準備及運輸規則》或IATA《動物運輸指南》的有關規定;
5、未返還海關已簽注的證書副本;
6、涉嫌非法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問題正在被查處;
7、申請者已被停止核發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