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砍伐樹木: 紅豆杉是珍稀瀕危植物,也是重要的藥用植物,由紅豆杉中提取的紫杉醇,具有重要的醫藥用途。為了保護紅豆杉物種資源,確保紅豆杉資源可持續利用,1995年喜馬拉雅紅豆杉(也稱雲南紅豆杉)被《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列為附錄II物種;1999年我國所有紅豆杉種(東北紅豆杉、喜馬拉雅密葉紅豆杉、喜馬拉雅紅豆杉-也稱雲南紅豆杉三個種及喜馬拉雅紅豆杉的兩個變種紅豆杉和南方紅豆杉)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植物,野生資源禁止商業性採集利用;2002年國家林業局針對我國紅豆杉資源專門制定了強化保護管理的措施。近幾年來,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監督管理,有力地保護了野生紅豆杉資源。但是,隨著紫杉醇醫藥用途的更加廣泛,少數企業為了牟取暴利,肆意掠奪野生紅豆杉資源,非法出口紫杉醇產品,使野生紅豆杉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物種生存面臨嚴峻威脅。為進一步加強對紅豆杉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切實保護好野生紅豆杉資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紅豆杉及其產品進出口管理有關問題
- 外文名:Issues related to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import and export management of Taxus and its products
關於進一步加強紅豆杉及其產品進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國家瀕管辦各辦事處及其授權單位,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紅豆杉是珍稀瀕危植物,也是重要的藥用植物,由紅豆杉中提取的紫杉醇,具有重要的醫藥用途。為了保護紅豆杉物種資源,確保紅豆杉資源可持續利用,1995年喜馬拉雅紅豆杉(也稱雲南紅豆杉)被《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列為附錄II物種;1999年我國所有紅豆杉種(東北紅豆杉、喜馬拉雅密葉紅豆杉、喜馬拉雅紅豆杉-也稱雲南紅豆杉三個種及喜馬拉雅紅豆杉的兩個變種紅豆杉和南方紅豆杉)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植物,野生資源禁止商業性採集利用;2002年國家林業局針對我國紅豆杉資源專門制定了強化保護管理的措施。近幾年來,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監督管理,有力地保護了野生紅豆杉資源。但是,隨著紫杉醇醫藥用途的更加廣泛,少數企業為了牟取暴利,肆意掠奪野生紅豆杉資源,非法出口紫杉醇產品,使野生紅豆杉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物種生存面臨嚴峻威脅。為進一步加強對紅豆杉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切實保護好野生紅豆杉資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行證明書管理制度。根據對全國紫杉醇生產和出口情況的調查,近年來我國紫杉醇生產企業和出口公司增加,紫杉醇原料來源渠道多樣。考慮到目前對不同種紅豆杉生產的紫杉醇的鑑別和監管有很大難度,為確實保護好野生紅豆杉資源,也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對所有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含紫杉醇)實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監管制度。依據《公約》和我國《森林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出口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必須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林業局或其授權機構批准,並取得國家瀕管辦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二、為提高對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進出口申請的審核效率和審批質量,對紅豆杉人工培植、採集利用、經營生產的企業,以及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進出口公司實行備案制度。相關企業和公司要在進出口申報前,及時到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並附具原料來源詳細情況及相關方面材料。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備案情況報國家瀕管辦。
三、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和《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紅豆杉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髮[2002]287號),禁止野生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商業性出口。申請出口人工培植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應提供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原料來源證明。屬於出口人工培植喜馬拉雅紅豆杉(包括其變種紅豆杉和南方紅豆杉,下同)及其部分和產品的,經審核批准,核發《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屬於出口人工培植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經審核批准,核發《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四、任何貿易方式申請從《公約》締約國進口喜馬拉雅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均應提供對方國家的出口許可證,按進口《公約》附錄II物種辦理。申請從非《公約》締約國進口喜馬拉雅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應提供經《公約》秘書處備案的對方國家主管機構簽發的出口許可檔案,按進口《公約》附錄II物種辦理。進口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按進口非《公約》物種辦理。
屬加工貿易方式申請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再出口證明書的,必須提供經海關簽注過的允許進口證明書和海關進口報關單(原件),對於喜馬拉雅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再出口,核發《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對於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再出口,核發《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五、對進出口喜馬拉雅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包括加工貿易方式),海關憑《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有關驗放手續;對進出口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包括加工貿易方式),海關憑《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有關驗放手續。
六、對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以及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出境時,海關按第五條規定憑有關進出口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紅豆杉是珍稀瀕危植物,也是重要的藥用植物,由紅豆杉中提取的紫杉醇,具有重要的醫藥用途。為了保護紅豆杉物種資源,確保紅豆杉資源可持續利用,1995年喜馬拉雅紅豆杉(也稱雲南紅豆杉)被《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列為附錄II物種;1999年我國所有紅豆杉種(東北紅豆杉、喜馬拉雅密葉紅豆杉、喜馬拉雅紅豆杉-也稱雲南紅豆杉三個種及喜馬拉雅紅豆杉的兩個變種紅豆杉和南方紅豆杉)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植物,野生資源禁止商業性採集利用;2002年國家林業局針對我國紅豆杉資源專門制定了強化保護管理的措施。近幾年來,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監督管理,有力地保護了野生紅豆杉資源。但是,隨著紫杉醇醫藥用途的更加廣泛,少數企業為了牟取暴利,肆意掠奪野生紅豆杉資源,非法出口紫杉醇產品,使野生紅豆杉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物種生存面臨嚴峻威脅。為進一步加強對紅豆杉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切實保護好野生紅豆杉資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行證明書管理制度。根據對全國紫杉醇生產和出口情況的調查,近年來我國紫杉醇生產企業和出口公司增加,紫杉醇原料來源渠道多樣。考慮到目前對不同種紅豆杉生產的紫杉醇的鑑別和監管有很大難度,為確實保護好野生紅豆杉資源,也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對所有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含紫杉醇)實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監管制度。依據《公約》和我國《森林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出口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必須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林業局或其授權機構批准,並取得國家瀕管辦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二、為提高對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進出口申請的審核效率和審批質量,對紅豆杉人工培植、採集利用、經營生產的企業,以及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進出口公司實行備案制度。相關企業和公司要在進出口申報前,及時到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並附具原料來源詳細情況及相關方面材料。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備案情況報國家瀕管辦。
三、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和《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紅豆杉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髮[2002]287號),禁止野生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商業性出口。申請出口人工培植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應提供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原料來源證明。屬於出口人工培植喜馬拉雅紅豆杉(包括其變種紅豆杉和南方紅豆杉,下同)及其部分和產品的,經審核批准,核發《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屬於出口人工培植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經審核批准,核發《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四、任何貿易方式申請從《公約》締約國進口喜馬拉雅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均應提供對方國家的出口許可證,按進口《公約》附錄II物種辦理。申請從非《公約》締約國進口喜馬拉雅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應提供經《公約》秘書處備案的對方國家主管機構簽發的出口許可檔案,按進口《公約》附錄II物種辦理。進口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按進口非《公約》物種辦理。
屬加工貿易方式申請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再出口證明書的,必須提供經海關簽注過的允許進口證明書和海關進口報關單(原件),對於喜馬拉雅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再出口,核發《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對於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再出口,核發《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五、對進出口喜馬拉雅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包括加工貿易方式),海關憑《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有關驗放手續;對進出口其他種紅豆杉及其部分和產品的(包括加工貿易方式),海關憑《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有關驗放手續。
六、對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以及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出境時,海關按第五條規定憑有關進出口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