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

瀋陽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

《瀋陽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2003年4月23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3年5月28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條例》規定,造成瀋陽“一宮兩陵”文物滅失、損毀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030609

實施時間:200307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609
  • 實施時間:20030701
總則,控制地帶,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章 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故宮、福陵和昭陵(以下簡稱“一宮兩陵”)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凡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規劃、建設以及進入“一宮兩陵”參觀、遊覽、考察或進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一宮兩陵”的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對“一宮兩陵”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一宮兩陵”的管理單位分別負責“一宮兩陵”的保護、修繕和管理工作。
市城建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公安、工商和旅遊等有關行政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一宮兩陵”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一宮兩陵”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一宮兩陵”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用於“一宮兩陵”的保護工作。
“一宮兩陵”的保護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一宮兩陵”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一宮兩陵”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法,文明服務,提高保護管理的水平。
第八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一宮兩陵”的義務。

控制地帶

第九條 “一宮兩陵”的保護範圍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在“一宮兩陵”的保護範圍以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條 故宮的重點保護區:北院紅牆以內及牆外東、北側各15米,西側至正陽街東側邊線,南至瀋陽路南側邊線;南院為院內及院牆外東、南、西側各9米以內。
故宮的一般保護區:北院自重點保護區外,東、北、西各45米,南30米以內;南院自重點保護區外,東、南、西各21米以內。
故宮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外東至東順城街西邊線,南至南順城路北邊線,西至西順城街東邊線,北至北順城路南邊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控制高度為:
(一)北牆外60米至120米之間為9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間為12米以下,180米至中街路中心線之間為15米以下,中街路中心線以北60米以內為18米以下,中街路中心線以北60米至北中街路南邊線之間為24米以下,北中街路北邊線至北順城路南邊線之間為24―30米;
(二)東牆外60米至120米之間為9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間為12米以下,180米至朝陽街中心線之間為18米以下,朝陽街中心線以東60米以內為24米以下,朝陽街中心線以東60米至東順城街西邊線之間為24―30米;
(三)西牆外60米至120米之間為12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間為18米以下,180米至240米之間為24米以下,240米至西順城街東邊線之間為24―30米;
(四)南側保護範圍外60米以內為12米以下,60米至120米之間為18米以下,120米至180米之間為24米以下,180米至南順城路北邊線之間為24―30米。
第十一條 福陵的重點保護區:紅牆以內。
福陵的一般保護區:紅牆外,東、西、北各120米以內,南138米以內。
福陵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外北至公園圍牆,東至公園圍牆及該圍牆至渾河北岸邊線的延長線,西至三環高速公路,南至渾河北岸邊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公園圍牆內建設控制高度為6米以下;公園圍牆外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和建築風格應與福陵風貌相協調。
第十二條 昭陵的重點保護區:紅牆以內。
昭陵的一般保護區:紅牆外,東、西、北各120米以內,南180米以內,御道中心線兩側各60米以內。
昭陵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外北至二環路南邊線,東至陵東街西邊線,南至泰山路北邊線,西至黃河大街東邊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公園圍牆內建設控制高度為6米以下;公園圍牆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和建築風格應與昭陵風貌相協調。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一宮兩陵”標誌說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和拆除“一宮兩陵”標誌說明。
第十四條 “一宮兩陵”的文物維修工程必須依法上報批准,並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一宮兩陵”進行修繕、復原等文物維修。
對“一宮兩陵”進行修繕、保養等文物維修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十五條 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進行上述建設工程和作業的,必須保證“一宮兩陵”的安全,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施工時應當在“一宮兩陵”保護人員監督下進行。
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新建與“一宮兩陵”保護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一宮兩陵”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一宮兩陵”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與“一宮兩陵”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構築物。
第十八條 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構成對“一宮兩陵”及其環境污染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一宮兩陵”安全及其污染環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需要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進行考古發掘的,應當提出發掘計畫,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 因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及經營需要而拍攝“一宮兩陵”內景和外景活動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一宮兩陵”古建築進行測繪的,應當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在“一宮兩陵”保護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二條 “一宮兩陵”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確保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古建築物及附屬物的;
(二)砍伐、破壞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及風景林木的;
(三)損壞保護設施的;
(四)在文物和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和攀登的;
(五)修建墓地和埋葬骨灰的;
(六)野炊及易引起火災的;
(七)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亂倒垃圾和污水的;
(八)在設有禁止吸菸標誌區域內吸菸的;
(九)在設有禁止拍照標誌區域內拍照的;
(十)其他有損文物、有礙景觀的。
第二十四條 未經允許,機動車輛不得在“一宮兩陵”重點保護區內行駛。
第二十五條 凡申請在“一宮兩陵”重點保護區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徵得“一宮兩陵”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一宮兩陵”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二)在“一宮兩陵”保護、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其他對“一宮兩陵”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經批准擅自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進行考古發掘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對“一宮兩陵”古建築進行測繪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一宮兩陵”標誌說明的,由公安機關或“一宮兩陵”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一宮兩陵”文物和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的,由公安機關或“一宮兩陵”管理單位給予警告,視其情節,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一宮兩陵”管理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設施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工,責令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經批准擅自修繕“一宮兩陵”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二)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一宮兩陵”文物修繕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一宮兩陵”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四)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對“一宮兩陵”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破壞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及風景林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處樹木評估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一宮兩陵”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一宮兩陵”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城建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公安、工商和旅遊等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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