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擁軍優屬規定

《瀋陽市擁軍優屬規定》經2014年12月5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2月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發布。該《規定》共44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發布的《瀋陽市擁軍優屬規定》予以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擁軍優屬規定
  • 發布機關:瀋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政府令,規定,

政府令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4號
《瀋陽市擁軍優屬規定》業經2014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2014年12月9日

規定

瀋陽市擁軍優屬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增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駐本市行政區域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和常住戶口在本市的退役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擁軍優屬工作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
第六條 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撫恤優待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國防教育、政治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等工作,加強民兵、預備役建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切實保障駐軍部隊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幫助駐軍做好水、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對部隊建設需要徵用的土地、水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優先辦理。
第九條 郵電、鐵路、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保證軍事通信、軍事人員、軍用物資輸送的暢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科技擁軍、文化擁軍、法律擁軍活動,幫助駐軍部隊開展科技練兵和培養新型軍事人才。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做好為部隊培養各類科技和技能人才工作,並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有關培訓、鑑定考核費用予以優惠。
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技術密集型企業,應當參與軍事科研課題的研究,幫助部隊解決作戰訓練、武器裝備等技術難題。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國防後備力量建設,依法完成徵兵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徵兵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徵集兵員的規定,積極做好應徵動員工作,鼓勵在校大學生參軍入伍,保證兵員質量。
第十二條 社會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專欄、專題,加強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工作的宣傳報導。
第十三條 軍用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種公路、橋樑、渡口、隧道行駛,在公共停車場或者住宅區停車場內停放,免收費用。
義務兵持士兵證、殘疾軍人持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部隊離退休幹部到本市各收費公園,瀋陽故宮、昭陵、福陵,棋盤山國際旅遊風景區(包括棋盤山公園、植物園、森林公園)、世博園、瀋陽怪坡、“九·一八”歷史博物館、瀋陽張氏帥府博物館等處參觀,憑士兵證、軍官證、殘疾軍人證、離退休證等有效證件,一律免收第一門票。
第十五條 鐵路、公路、民航應當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設立優先售票視窗,有條件的應當設定專門的候車區。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按照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立烈屬、殘疾軍人、現役軍人優先標誌,並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由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按照不低於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並落實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撫恤和生活補助經費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全市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榮立二等功,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榮立三等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慶功報喜,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軍烈屬家庭掛光榮牌,及時送達官兵立功受獎的喜報並予以宣傳。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民政部門對其家庭給予優待,並建立優待金自然增長機制。具體標準由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軍轉幹部隨遷隨調家屬、軍隊離退休幹部隨遷家屬,由公安機關優先辦理落戶手續。
實行對口安置與推薦安置相結合,崗位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社會安置與部隊內部安置相結合。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職數範圍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相關規定進行安置。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戰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置。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隨軍家屬經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和現役軍人家屬,符合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優先享受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享受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並符合城鎮困難群體條件的,享受在動遷、產權調換方面的優惠政策。居住在農村住房困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對於符合集中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可以安置在市或者區、縣(市)光榮院集中供養。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和配偶分居兩地的,其配偶按照規定享受探親假。探親期間工資照發,勞動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和現役軍人家屬的工作、生活應當給予優先照顧,確保其工資、退休費足額按時發放,及時繳納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應當妥善安置上述人員的工作和生活,一般不能安排其下崗;所在單位發生特殊經濟困難,上述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由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所在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納入城鄉低保範圍。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金不計入收入範圍。
第二十六條 一至十級因公因戰負傷致殘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不屬於因公因戰負傷的致殘軍人舊傷復發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並在此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七條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和在破產、特困企業中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的,享受城鎮困難群體的供暖補貼政策。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接收和安置軍轉幹部等退役軍人。對服役時間較長、貢獻較大、職務較高、因公因戰致殘或者長期在艱苦地區以及從事飛行、潛艇等工作的軍轉幹部等退役軍人,在安置中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一條 軍轉幹部等退役軍人的軍齡計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並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本單位同等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四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或者全日制在校大學生的,退出現役後,根據本人意願,允許復工、復職、復學。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條 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優待。
第三十八條 每年清明節、國慶節等節日和重要紀念日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駐軍部隊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充分利用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等紅色資源,組織開展祭奠烈士、緬懷英烈活動。各級政府應當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擁軍優屬保障資金,應當堅持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和個人捐贈相結合的方式籌集,優先用於解決優撫對象的實際困難。對擁軍優屬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優先保證優撫事業經費的落實,撫恤補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處理軍隊官兵涉法問題的組織領導,依法保護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協調和處理軍隊官兵及其家屬涉法問題,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當主動與駐軍溝通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阻礙擁軍優屬工作,侵害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擁軍優屬規定》(市政府令〔2007〕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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