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外部環境,促進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確保全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各部門。
第三條 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是本市企業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各區、縣(市)、開發區計經委是區、縣(市)、開發區屬企業的基層管理部門。由市、區、縣(市)、開發區分別成立的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外部環境的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經貿委,具體負責統一歸口組織、協調和清理向企業收費、罰款、攤派等事項以及企業評議政府部門的情況匯總工作。
第四條 凡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省政府規定之外的一切收費項目均一律取消。確需保留和新增加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按國家規定重新報批,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企業收取的行政管理經費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並在年終將收支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 對現行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嚴格管理,定期檢查。年初上報收費預算,收取的資金必須納入預算外財力征管體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減免。確需減免的,需報市政府同意。
第七條 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各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額度和改變收費標準。
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任何單位不得變相收取。
第八條 建立向大中型企業收費登記制度。收費單位收費時填寫市政府統一印製的收費登記卡,由企業留存,市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檢查。
第九條 企業的資產評估和工商、稅務代理等服務,必須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法人資格,經省、市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中介機構擔任。任何部門不得為企業指定評估機構、強行提供代理服務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條 對企業施行罰款,必須依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項目、種類、幅度和標準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設定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第十一條 對企業施行罰款,必須以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作依據,依法處罰。沒有法定依據的處罰,一律無效。
第十二條 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罰沒款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三條 除國家、省、市政府有明文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以各種理由和藉口向企業實行攤派,更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企業報銷其不該報銷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以低價或象徵性付款的方式向企業購買各種物品,不得以賒購、以舊換新、以低檔換高檔、以賤換貴等方式向企業購物,也不得以無償占用、索要等方式變相侵占企業產品(商品)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利用職權強行向企業推銷產品(商品),不得對企業強買強賣和強制企業接受有關服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利用職權和特權強行向企業拉廣告、搞贊助,更不得向企業攤派銷售、訂閱各種報刊、雜誌、音像製品等文化用品。
第十七條 凡經國家、省、市政府批准的必要檢查、考核、評比、驗收和升級等活動,應有計畫、有時間安排地進行,不得隨意擴大規模、增加時間,層層檢查。對符合規定的各種收費、培訓、評比等活動,應提前與同級經貿委會簽後,方可執行。對企業進行的各種檢查活動,由檢查部門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檢查依據送同級經貿委會簽,經會簽同意後方可進入企業實施檢查。但下列情況可以例外:
(一)公安、法務部門進行的案件偵察等司法活動;消防檢查、滅火工作,企業財產和職工安全受到威脅時的報案求助。
(二)財政、稅收、物價等政府部門進行的專項檢查。
(三)工商、環境保護、衛生防疫部門接到正在發生的“制假”污染舉報時,憑舉報信、舉報記錄所進行的必要檢查。
(四)企業自主要求進廠幫助解決問題的。
第十八條 對企業人員的各種培訓,應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必須有年初計畫,對培訓收取培訓費的,應到市級以上物價部門審定其收費標準,取得《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費。沒有檔案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辦班收費。
第十九條 電力、煤氣、
自來水、
郵電、電信、交通等城市功能部門應搞好對企業的各項服務。特殊情況需要對企業中止服務的,應在中止服務、進行必要的設備檢修之前與市經貿委溝通,並提前兩天通知企業做好準備後方可中止其服務。
第二十條 金融部門應按照金融法規和金融政策支持和鼓勵企業搞好生產經營。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接受貸款的附加條件,也不得無理扣壓和拖延企業的正常業務往來資金。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訂為企業服務的具體措施,建立公示和承諾制度,以此作為企業監督、評議各部門服務質量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逐步完善和健全監督、評議機制。建立企業評議外部環境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民主評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民主評議,採取日常評議與定期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評議主要通過受理企業評議信件、評議電話、召開企業代表評議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定期評議每半年一次,通過企業對政府部門按優、良、差三個檔次打分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評議活動由市經貿委組織。對連續兩次被評議為差的部門,除在全市進行公開通報批評外,對該部門的領導班子也應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 建立舉報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及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監察局是代表市政府協調解決企業投訴的市級受訴機構。各區、縣(市)、開發區監察局是協調解決企業投訴的基層受訴機構。
受訴機構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市級受訴機構的協調意見為終結協調意見,當事人應當服從和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應依據《國家行政機關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於拒不執行本規定,打擊報復舉報人或刁難企業的,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緊密配合治理“三亂”,搞好本市減輕企業負擔的宣傳。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瀋陽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