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瀋陽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條例》由瀋陽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22年12月1日通過,經遼寧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29日批准,於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過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2年5月6日,瀋陽市城鄉建設局對《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2022年8月23日,瀋陽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
2022年8月25日,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公告第3號公布《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廣泛徵求意見。
2022年10月21日,瀋陽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草案)》。
2022年12月1日,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23年4月6日,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瀋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涵、隧道、管網、綜合管廊、廠站、城市垃圾處理、綠化、交通安全設施、照明等工程。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水務、房產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政工程項目信息管理制度,組織市政工程相關部門以及建設單位編制擬建和已建市政工程項目庫,統籌市政工程項目建設時序,為市政工程計畫、建設、維修、養護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信用管理,完善市政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對構成嚴重失信的,應當依法予以聯合懲戒。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市政工程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的監督管理,嚴格預算約束。
第七條 建設單位是市政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市政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組織開工建設,履行建設程式,協調市政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市政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併辦理。
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市政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市政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工程定額以及市政工程建設前期可能涉及的房屋徵收、管線排遷、道路挖掘等調整因素確定建設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建設工期。確需壓縮建設工期且具備可行性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證市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及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造價管理規定、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信息合理確定工程建設造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市政工程信息現場公示制度,在開工前對市政工程建設各階段的主要信息進行現場公示,公開社會監督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開展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非建設單位委託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市政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含勘察檔案)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主體結構安全等內容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報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市政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契約進行勘察;勘察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市政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本市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品質的要求,並符合本市季節性特點。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對市政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應當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方案、編制檢測計畫。施工方案和檢測計畫應當經監理單位審查後實施。
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監督下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對取樣過程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對市政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市政工程開工前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並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將檢驗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施工現場。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現場取樣檢測方案,並實施檢測,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生產和供應單位對其生產和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及其製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產品出廠合格證,不得向使用單位提供非現場取樣的混凝土試塊等檢測材料。
第十八條 市政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從事市政工程活動的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範圍內從事工程活動,並對所簽署檔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從事市政工程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以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市政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政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政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市政工程質量投訴和糾紛協調處理機制,明確市政工程質量投訴處理主體、受理範圍、處理流程和辦結時限等事項,定期向社會通報市政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建設工期的;
(三)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四)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政工程的維護、養護等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二十八條,包含明確市政工程的定義、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市政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責任,建立市政工程項目信息管理制度,加強對市政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信用管理,規範市政工程質量的社會監督、投訴和糾紛協調處理機制等內容。
市政基礎設施是城市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物質基礎,對於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提高城市運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為市政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的法律規範,是保證市政工程質量,提升城市品質,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法律依據和重要抓手,全社會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為實施好這部地方性法規,瀋陽城鄉建設部門將加快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參建單位及工程有關人員的信用信息歸集,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質量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同時,相關部門將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格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全面落實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責任,嚴格對市政工程質量的管理。對違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堅決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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