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奎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奎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來源: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
  • 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意義:社會保障改革總體方案
  • 內容:收入分配政策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奎文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10〕8號)和中共濰坊市奎文區委、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奎發〔2010〕2號),設立濰坊市奎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區外國專家局牌子),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初審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區商務局。
2、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的職責劃給區財政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力資源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擬訂國外智力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和省、市下撥我區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專項配套經費的分配和區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專項配套經費的預算編報、申請、發放,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核、編報全區引進外國專家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來我區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負責審核、編報、組織執行全區出國(境)培訓項目。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維穩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擬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四)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五)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六)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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