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要求,管理、指導、協調中央、省和其他駐濰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有關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Weifang Municipal Bureau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 隸屬:淮坊市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部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市城鄉就業政策和措施;規劃、引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來濰就業的管理政策。
(四)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和辦法;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市級和推薦省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及標準;督導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未實行年薪制市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擬定全市城鎮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和標準,制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標準,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保密、機要通信、安全保衛、督查督辦、會議組織、接待及系統內部的安全生產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定全市綜合性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制度和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諮詢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調研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
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網路的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與信息工作,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匯總編制機關及所屬單位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管理機關財務及局屬國有資產。
(五)勞動工資科(掛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科牌子)
擬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勞動契約審查、鑑證工作;審核有關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擬定“農轉非”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和國家、省級企業勞動模範推薦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督導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未實行年薪制市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六)培訓就業科(掛市技工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的行業標準;指導全市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和辦法,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擬定全市技工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招生和就業工作,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學研究、教材建設和評估認定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城鄉就業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七)勞動爭議處理科(掛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信訪科牌子)
擬定勞動爭議仲裁政策、規則並組織實施,認定全市勞動爭議仲裁人員資格;處理有關勞動爭議案件,指導下級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負責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有重大影響的民眾性突發事件;承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勞動保障信訪工作。
(八)社會保險科
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有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各項社會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辦法;擬定養老、醫療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擬定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辦法;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審批企業職工退休(其中企業幹部退休按管理許可權審批)。
(九)監察監督科
擬定全市勞動監察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權;組織實施勞動監督檢查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或協助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違規案件;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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