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郵政快遞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29日濮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河南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快遞業的發展、規劃、建設、服務、安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促進郵政快遞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健全縣級郵政快遞監管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郵政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在專項資金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保障。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郵政領域財政事權支出事項納入地方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郵政快遞業發展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年度用地計畫中統籌安排快遞專業類物流園區、快件集散中心等設施用地,科學合理設定區域郵件、快件集中處理場所和網路站點。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建築工程,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智慧型信包箱,與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驗收,鼓勵住宅小區將傳統信報箱升級改造為智慧型信包箱,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給予補貼。
第七條 在國家規定範圍內鼓勵高等院校、商務中心、住宅小區等場所設定智慧型快件箱或快遞末端服務網點。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將設定的智慧型快件箱或開辦的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自設定或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對其提供寄遞服務的營業場所、處理場所,包括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設定的智慧型快件箱進行全天候視頻監控。其中,營業場所、快遞末端網點、智慧型快件箱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全面覆蓋,處理場所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覆蓋各出入口、主要生產作業區域。
郵政、快遞企業保存監控資料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其中,營業場所交寄、接收、驗視、安檢、提取區域以及智慧型快件箱放置區域的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90日。
第八條 鼓勵郵政、快遞企業整合資源,延伸鄉鎮農村網點,健全農村服務網路。對村級郵件、快件收投場所及拓展農村網點的優秀企業,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 因城鎮建設需要徵收、拆遷郵政、快遞企業營業、處理或儲運場所的,徵收單位應當與郵政、快遞企業協商,按照就近安置、不降低原有服務水平、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先安置後徵收、拆遷,所需費用由徵收單位承擔。
第十條 郵政、快遞企業依法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懸掛機動車號牌,納入機動車管理;統一編碼、統一塗裝,噴塗企業專用標識和服務監督電話,同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郵政、快遞專用車輛備案情況定期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享。車輛駕駛人員駕駛郵政、快遞車輛時必須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效駕駛證件。
郵政、快遞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經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快遞車輛的用途。
第十一條 郵政、快遞專用車輛屬於民生保障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經備案的車輛保障其依法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
符合尾氣排放要求的郵政、快遞專用車輛,經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件後,在機動車尾號限行期間不予限行,但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經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快遞車輛需要臨時占用道路攬收和投遞郵件、快件的,在保證交通安全、駕駛人不離開車輛和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律法規禁止停車的地點處占用道路臨時停車。
第十二條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和經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快遞車輛給予道路通行便利。郵政快遞專用車輛在運遞郵件、快件途中發生一般交通違章或者輕微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作後續處理。發生嚴重違章確需扣留車輛或者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保護郵件、快件安全並及時通知車輛所屬企業轉運郵件、快件。
第十三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落實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安全檢查等安全培訓制度,要按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其中60%以上用於一線職工培訓。廣泛組織開展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脫產培訓,開展崗位練兵、技能競賽、線上學習。加強安全培訓,使其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處置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應急演練。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安全事故等情形,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機制,結合當地傳染病疫情防控形勢和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主動接受培訓、督導、檢查,積極採取措施妥善處置,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從業人員必需防護用品保障,並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安全檢查等安全制度。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外,收寄時應當實行實名收寄,並當場驗視內件,符合寄遞規定的,加蓋收寄驗視戳記,拒絕提供身份證件或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郵政、快遞企業可以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企業嚴格依照安全生產規範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郵件、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委託第三方企業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郵件、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第十六條 郵政、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郵件、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路,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郵件、快件,不得直接著地處理郵件、快件,不得占用道路分揀郵件、快件。
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可能造成郵件、快件損毀的方式野蠻分揀郵件、快件。
第十七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網點等渠道,向用戶免費提供國內給據郵件、快件查詢服務。對於網路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郵件、快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契約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並提供符契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郵政、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第十九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或者公布以下內容:
(一)營業場所名稱、服務種類、營業時間、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承諾、資費標準;
(二)郵件、快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
(三)關於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四)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示、公布的內容。
第二十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聯繫方式,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異議,並在接到用戶異議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用戶。
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收到企業答覆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七日內答覆申訴人,七日內不能做出答覆的,適當延期答覆。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交寄的快件因快遞經營企業責任遺失或者損毀的,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賠償。
第二十二條 快遞企業按照服務時限和投遞範圍實行至少兩次免費投遞。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後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快遞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從業人員休息休假、工資薪酬、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
鼓勵郵政、快遞企業在營業場所設立愛心驛站,實現互幫互助,提供臨時休息場所和飲水、充電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積極落實綠色發展理念,使用新型包裝技術和環保材料,根據郵件、快件內件物品性質、尺寸、重量,合理包裝操作,防止過度包裝,減少包裝廢棄物。
郵政、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規定。鼓勵郵政、快遞企業積極回收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郵政、快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中鉛、汞、鎘、鉻總量以及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使用有毒物質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
鼓勵郵政、快遞企業使用新能源車輛進行郵件、快件運輸和收投服務,建立綠色節能低碳運營管理流程和機制。
第二十五條 郵政、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郵政、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郵政、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時限處理投訴,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快遞企業違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郵政、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包裝物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質作為填充材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委託縣(區)依法成立並符合法定條件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相關工作。受委託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由委託機關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