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1997年11月1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3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7月30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5月31日 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法規作如下修改:1、《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礦區範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 (三)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以營利為目的開採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磚瓦用粘土和礦產儲量規...
第四條 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採的原則。經批准在我市開採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產資源管理費。第五條 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局主管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
根據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1、《濟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第十二條2、《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3、《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4、《濟南市菸草專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5、《濟南市民辦學校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條 為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發布的《濟南市農村“四荒”使用權拍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設立礦山企業前置審批有關規定,嚴把礦山企業準入關。有效發揮礦山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自我監督和管理。各縣(市)區和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礦產資源管理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體系,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和礦山企業...
1997年5月2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自然資源,防止...
第十四條壓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重要礦產;(二) 本省優勢礦產。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
根據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領取《山嶺占用許可證》後,需要開採石料的,應當按照《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採礦審批手續。因開採、占用需要砍伐樹木的,應當報經園林或者林業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第十條 經過...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涉及國防、人防、防洪、防震、開發、拆遷、國家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名泉保護、文物保護、勞動保護、衛生防疫、城市綠化、工程管線、礦產資源、勘察測繪、城建檔案等有關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重要礦產資源,規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有利於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 等有關規定,結合...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涉及國防、人防、防洪、防震、開發、拆遷、國家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名泉保護、文物保護、勞動保護、衛生防疫、城市綠化、工程管線、礦產資源、勘察測繪、城建檔案等有關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5日發布的《濟南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