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市區山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6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6月25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區山嶺的管理,保護其自然容貌,根據濟南市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山嶺,系指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山嶺。
第三條 市區山嶺容貌的維護與管理由濟南市城市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建局)負責;規劃、土地、園林、林業、礦產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成建局加強對市區山嶺容貌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市區山嶺地區從事燒荒、狩獵、挖沙、取土、採石等活動和興建有損於該地區山嶺容貌的建(構)築物:
(一)風景名勝保護區和公園區;
(二)封山育林區;
(三)大環境綠化規劃區;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直接影響城市容貌的山嶺地區;
(六)濟南市總體規劃規定必須控制和保護的地區;
(七)其他必須控制和保護的地區。
第五條 需要占用第四條規定範圍以外的地區開採石料,挖沙取土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城建局申請辦理山嶺占用有關手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市區山嶺興建建(構)築物。確需在市區山嶺地區架(埋)設輸電通訊線路、修建道路和防洪、水利等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後,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到市城建局辦理山嶺占用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補栽因施工被毀壞的苗木,並向市城建局報送竣工報告。
第七條 需占用市區山嶺的單位和個人,須持下列檔案,向市城建局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領取《山嶺占用許可證》:
1.占用山嶺申請書;
2.占用位置地形圖;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4.所在區建委簽署的意見;
5.其他需要提供盼有關資料和證件。
第八條 《山嶺占用許可證》有效期一年,逾期不使用的,由發證機關收回。
《山嶺占用許可證》不得買賣、租賃、轉讓和抵押。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領取《山嶺占用許可證》後,需要開採石料的,應當按照《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採礦審批手續。因開採、占用需要砍伐樹木的,應當報經園林或者林業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條 經過批准在市區山嶺開採石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建局規定的範圍、標高和期限開採,不得擅自擴大開採範圍、變更場地,超期開採。批准開採期滿,開採單位和個人應停止開採,整理並撤出現場,將批准證件交回審批機關。需延長開採期限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一條 經批准占用市區山嶺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規劃管理、園林管理、水利管理、林業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文物管理、軍事設施管理等規定,加強對占用現場及周圍環境的保護,嚴禁各種破壞市區山嶺自然景觀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市區山嶺開採後的石場、石坑、排渣地等歸國家所有,由市城建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修築建(構)築物,不得買賣、出租、轉讓或者抵押。確需占用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占用手續。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市區山嶺開採石料以及使用開採後的石場、石坑、排渣地,應當向市城建局繳納山嶺保護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山嶺維護費用於嶺容貌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建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和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占用、開採山嶺,破壞山嶺容貌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開採,除拆一切違章設施,恢復山嶺容貌,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私自擴大批准占用範圍、超期開採、變更場地,責令其停止違章開採活動,限期拆除違章設施,並處以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山嶺占用許可證》。
(三)私自買賣、出租、轉讓、抵押被批准占用開採場地的,責令違章雙方立即停止占用開採,吊銷《山嶺占用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無故拖欠或者拒繳山嶺維護費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應繳山嶺維護資金額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占用或者開採活動,並吊銷其《山嶺占用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破壞市區山嶺,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阻撓山嶺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侮辱、毆打山嶺管理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於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於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對山嶺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執行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建局給予表彰獎勵:
(一)積極維護和管理市區山嶺,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積極檢舉、揭發和制止各種破壞市區山嶺的行為,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城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