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濕地、森林、綠地、草原(地)、陸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套用。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交易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統籌土地儲備開發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參與編制、審查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編制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的審核管理(空間用途轉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和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城鄉規劃用途管控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建設條件的確定和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和交通設施建設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的協調工作。負責城鄉規划行業管理和設計資質審核報批工作。
(八)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工作。組織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等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歷史建築普查、公布和保護圖則編制工作。
(九)負責組織開展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實施城鄉規劃建設風貌控制。負責建立健全城市設計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等。負責組織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專項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研究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檢查、指導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組織、指導、監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組織開展城市地理國情監測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檢查維護測量標誌。
(十五)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六)對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
(十七)負責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養護管理工作,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森林資源和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及經營加工活動,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木材檢查站的申報和管理;指導區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八)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擬訂及調整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公園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指導果園技術管理、產業扶貧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苗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負責對國土資源合法利用的巡查管理,對土地、礦產資源利用情況、測繪管理情況等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巡查,發現違法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二十一)負責規範園林和林業綠化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園林和林業綠化市場。組織實施規範園林和林業綠化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園林和林業綠化重點工程綠化美化工作。組織開展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工作。負責園林和林業綠化建設項目招投標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共綠地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山體保護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城鄉生態發展、環境治理規劃及防護林帶建設方案。
(二十二)負責全區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公園、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
(二十三)負責管理園林和林業綠化資金並監督使用。審核重點園林和林業綠化建設項目,提出園林和林業綠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負責園林和林業綠化統計工作。負責林業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二十四)組織開展園林和林業綠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廣、教育培訓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園林和林業產業發展以及利用外資工作。指導林產品、苗木花卉產業發展。負責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園林和林業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十五)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花卉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園林和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六)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組織實施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作。
(二十七)協助做好涉及自然資源、規劃、園林、林業和綠化等領域的招商服務工作。
(二十八)負責本部門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宣傳思想和民眾工作。
(二十九)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十一)職能轉變
1.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的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根據國家規定統一履行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3.按照區委、區政府要求,在過渡期內組織編制並實施城鄉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相關規劃等。過渡期後按照相應管理許可權執行。
(三十)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本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動態調整。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行使經區政府批准集中的自然資源、園林和林業綠化等領域相關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兩部門建立健全銜接配合機制,依法履行職責分工,強化在聯絡會商、信息互通、業務協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2.關於採空區治理。區自然資源局做好全區歷史遺留責任滅失的非煤採空區的調查和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形成的採空區,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督促制定並落實治理方案。
3.關於自然災害防救。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城鄉水務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防治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區城鄉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水旱災害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區自然資源局、區城鄉水務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張世東
辦公地址
濟陽區正安路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