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做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做好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區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區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全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組織開展城市地理國情監測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檢查維護測量標誌。
(十二)負責規範林業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林業市場。組織擬訂規範林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林業建設項目招投標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山體保護相關工作。參與擬定城鄉生態發展、環境治理規劃及防護林帶建設方案。
(十三)負責全區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的行業管理工作。按許可權承擔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
(十四)組織造林綠化和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造林、營林、封山育林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森林經營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農村綠化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組織、指導國家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防沙治沙工作。擬訂全區防沙治沙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組織、指導沙塵災害應急處置。
(十六)負責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綠線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十七)負責全區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承擔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遺產和地質公園的規劃、建設與管理職責;負責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擬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濕地公園等的申報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我區的履約工作。
(十八)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疾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組織、指導園林和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和防治工作。
(十九)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花卉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園林和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作。
(二十一)負責管理區級園林和林業綠化資金並監督使用。監督管理區級園林和林業國有資產;審核重點園林和林業建設項目;提出園林和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負責全區園林和林業統計工作。
(二十二)推動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上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林業科技、科級成果推廣、教育培訓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林業產業發展以及利用外資工作。負責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領域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三)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關工作,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二十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林業行政執法及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指導監督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森林火災等各類案件。
(二十五)協助做好涉及自然資源領域的招商服務工作。
(二十六)負責本系統或領域內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宣傳思想和民眾工作。
(二十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人事政工科牌子)。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安全、督查督辦、應急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和群團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負責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二)自然資源管理科。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等相關工作。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及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和各類用地管理。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擬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以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承擔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關工作。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和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造林、營林、封山育林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農村綠化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指導、監督古樹名木、珍稀樹木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負責集體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流轉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花卉、草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等工作。承擔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監督各鎮(街道)、功能區自然資源執法工作。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來電,協調處置自然資源重要信訪事項和群體性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