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

《濟南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在1993.10.17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0.17
  • 實施時間:1993.10.17
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科技機構的管理,促進民辦科技機構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科技機構是指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新產品的研製、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實行自籌資金、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集體、私營、個體(個人合夥)、股份制等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經營實體。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和各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區科委)是民辦科技機構的主管部門,對民辦科技機構實行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有關民辦科技機構的政策,對民辦科技機構進行指導、服務、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民辦科技機構的科技計畫立項、成果鑑定、獎勵申報、技術契約登記和仲裁以及科技統計;
(三)負責民辦科技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評審工作;
(四)辦理民辦科技機構人員出國、技術出口等申報審核工作。
(五)負責民辦科技機構及其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六)其他有關的科技管理工作。
工商,稅務,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民辦科技機構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民辦科技機構在科研、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民辦科技機構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民辦科技機構的所有制性質,不得擅自干涉其正常的科研、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五條 申請建立民辦科技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經營方向和範圍;
(二)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和技術設施;
(三)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不少於機構總人數的50%;
(四)創辦人和機構中的固定工作人員必須是非在職人員;
(五)有明確的章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名稱需冠以“濟南”或“濟南市”字樣的,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一項以上專利或科研成果;
(二)有技術密集型產品或專有技術;
(三)有一名高級或二至三名中級以上科技人員。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申請建立民辦科技機構的,須持市科委或縣(市)、區科委的批准檔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併到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部門領取技術貿易許可證。
民辦科技機構需變更登記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備案,併到原註冊登記部門和有關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申請建立醫藥、衛生、工程設計、易燃易爆、軍工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專業領域的民辦科技機構,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持許可證明報科委審批。
第八條 市、縣(市)區科委審批民辦科技機構按以下分工進行:
(一)申請建立冠以“濟南”或“濟南市”字樣的,由市科委審批,並報省科委備案。
(二)申請建立冠以“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字樣的,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報市科委備案。
(三)申請建立冠以“縣(市)、區(含所屬開發區)”字樣的,由縣(市)、區科委審批,報市科委備案。
第九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經營範圍主要包括:
(一)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二)對引進新技術和設備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創新;
(三)對自行研製的新產品進行生產、銷售和服務;
(四)開展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中介等經營活動;
(五)可適當兼營與其專業技術有關的生產經營業務。
第十條 民辦科技機構在經營範圍內從事技術引進、出口和對外技術交流合作開發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等業務,須經市科委審核後,報經市外經貿委批准。
第十一條 民辦科技機構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免繳所得稅;新創辦的民辦科技機構兼營與其技術業務有關的收入,前三年免繳、後二年減繳所得稅;
(二)研製開發的新產品,已列入國家或省計畫的和經省科委鑑定確認並經省稅務局審查同意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
(三)中間試驗產品,經省科委確認的,報經省稅務局批准,可免繳所得稅一至三年。 民辦科技機構對減免的稅款必須單獨列賬,專款用於技術進步和生產發展。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民辦科技機構,經市科委審批,可列為市屬獨立科研機構系列管理,並可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機構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調入民辦科技機構的人員,是國家幹部的,保留國家幹部身份,並由人事部門負責辦理調動手續;是工人的,由勞動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其中是全民所有制工人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工齡連續計算。
屬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自願到民辦科技機構工作的,由用人單位通過人事代管部門報請畢業分配部門辦理手續。
以上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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