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民辦集體科技實業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濟南市民辦集體科技實業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在1988.01.06由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民辦集體科技實業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8.01.06
  • 實施時間:1988.01.06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公司):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濟南市民辦集體科技實業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對民辦集體科技實業機構的管理,充分挖掘社會科技潛力,是演化科技體制改革,實現科教興市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都要十分重視這方面的工作,充分發揮民辦機構的作用。科技、工商、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暫行規定》的實施,以保障民辦集體科技實業機構的健康發展。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元月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集體科技實業機構(以下簡稱民辦科技機構)的管理,充分挖掘社會科技潛力,鼓勵非在職和停薪留職科技人員積極參加和創辦民辦科技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辦科技機構是由集體或個人自籌資金、自創條件、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所有制科技經濟實體。
第三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經營範圍主要包括;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提供技術諮詢、技術信息和技術服務;開展技術培訓;銷售自己研製的科研新產品。
第四條 科技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專職科技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
(二)有固定的工作地點或業務活動揚所;
(三)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和工作條件。註冊資金不少於一萬元;
(四)有明確的章程。內容包括: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總額、來源,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機構設定、職責及機構成員的聘請和辭退辦法、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解散和清算、違章責任等;
(五)民辦科技機構的專職人員,在財務、物資、經營活動等方面,必須與原單位完全脫鉤。
第五條 凡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申請者,須向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初審同意後,由市科委核查批准,報省科委備案。
各級科委對民辦科技機構章程要逐條審查,申請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外地非在職科技人員在本市興辦或聯辦民辦科技機構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名稱由“濟南市”、字號和專業名稱構成,本市範圍內不得重名。
第七條 民辦科技機構必須持市科委批准檔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併到稅務部門和銀行分別辦理稅務登記和開戶手續,方可開業。
變更登記項目或歇業時,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八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區、縣科委負責。民辦科技機構每年年初向區、縣科報送年度工作總結計畫報告。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對民辦科技機構在技術項目投標、科研成果鑑定、轉讓、獎勵以及稅收等方面應與市屬科研機構同等對待。
第十條 民辦科技機構聘用在職人員,須經其所在單位同意,並按有關規定支付酬金。
被聘人員未經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將原單位的科技資料、 科研成果泄漏給聘用單位。
第十一條 民辦科技機構利用外單位的科研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等,應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對泄漏國家和他方科技機密,剽竊他人成果以及不信守契約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在職工作人員,不參加民辦科技機構或者擔任各種名譽職務。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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