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編制目的
發生城市洪澇災害突發事件時,使城市洪澇災害處於可控狀態,確保城市防汛和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濟南市城市防洪治澇規劃》、《濟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建成區內突發性暴雨、洪水產生的災害及其次生災害的防禦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認真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防搶結合,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條塊結合,軍民結合、聯動協作,專群結合、保障有力的原則。
1.5 城市防汛特點
1.5.1 地理環境特殊
我市市區地勢東西狹長,南高北低,南部坡度較大,二環東路從旅遊路至小清河段長度7.5公里,高差132米;舜耕路從二環南路至經七路長度5.3公里,高差105米;英雄山路從二環南路至北園大街長度10公里,高差95米。南北落差較大,在突發、歷時短、降雨量集中的情況下,極易形成類似山洪的街道洪水。
1.5.2 汛期降水集中
我市屬大陸性氣候,夏季酷熱多雨,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月至9月。在汛期內降水頻繁,局部性暴雨時有發生,且突發性強、來勢猛、速度快、降水時間集中,可預報時效短。
1.5.3 泄洪能力有限
小清河是城區唯一外排河道,河道狹窄,坡降平緩,行洪能力低,防洪能力不能滿足泄洪要求。主城區其他河道過水斷面小,排洪能力低,易造成河水漫溢,形成內澇。城區雨水管網系統短期內難以完善健全,排水能力有限,易造成低洼地區大量積水。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
2.1.1 市城市防汛指揮部組成
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揮體系框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下設市城市防汛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城防指”),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城市防汛工作。市城防指由指揮、副指揮、成員單位和辦事機構組成。
市城防指成員單位由濟南警備區、市發改委、經委、教育局、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委、城管執法局、環保局、交通局、信息產業局、水利局、貿易服務局、衛生局、廣電局、安監局、國資委、人防辦、金融辦、市政公用局、園林局、市容環衛局、房管局、水文局、氣象局、政府新聞辦、濟南黃河河務局、武警濟南支隊、濟南供電公司、高新區管委會,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政府等單位組成。
各區政府成立區城市防汛指揮部(以下簡稱“區城防指”),各成員單位分別設立相應的防汛應急指揮機構,作為市城防指的分支機構。
2.1.2 市城防指主要職責
市城防指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城市防汛工作。
(1)貫徹實施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市防指的命令;
(2)全面負責城市防汛工作;
(3)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 市城防指指揮、副指揮的主要職責
(1)指揮
市城防指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全面負責市城防指的領導工作。
(2)副指揮
市城防指副指揮由濟南警備區參謀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建委主任、市政公用局局長、氣象局局長、公安局副局長擔任。協助指揮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組織協調各區城防指及相關單位工作,監督檢查責任落實情況;或受指揮委託,行使指揮職權。
2.2 辦事機構
2.2.1 市城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
市城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防辦”)與市城市防汛辦公室合署辦公,作為市城防指辦事機構。市政公用事業局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城防辦根據應急需要,成立技術組、物資組、搶險組、後勤保障組、宣傳組和專家顧問組。
2.2.2 市城防辦的主要職責
貫徹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達的各項指令。
(1)執行市防指的指令,負責向市防指報告工作;
(2)具體負責市城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開展城市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
(3)編制、修訂並組織實施城市防汛應急預案;
(4)組織開展防汛檢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組織,督促並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5)負責推廣先進防汛科學技術和新材料的套用;(6)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發布Ⅲ、Ⅳ級應急預警信息;(7)做好其他有關防汛抗洪工作。
2.3 成員單位職責
2.3.1 市城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職責濟南警備區、武警濟南支隊:根據雨情、汛情和災情的演進情況,負責抗洪搶險、營救民眾、物資轉移等重大任務。
市發改委:負責城市防汛設施建設和重點水利工程除險加固計畫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防汛工程立項審批或核准。
市經委:負責監督檢查工礦企業各項防汛責任制的落實、搶險物料準備和大型抽水泵、防汛搶險隊伍的組織落實工作;做好城市搶險救災物資鐵路運輸的協調、組織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防汛救災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校舍的排查和搶修加固,做好學生的安全轉移和疏散工作,確保學生和教師的人身安全。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搶險工作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疏導受災地區及積、滯水地區的道路交通,必要時實施嚴格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揮、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查處破壞防汛救災工作的各類案件,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傷亡人員的死因鑑定;組織指揮消防官兵做好應急救援和搶險工作。
市監察局:監督監察各成員單位在防汛工作中的職責落實情況,對在防汛期間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和行政處分。
市民政局:負責洪澇災害調查,做好災情統計;接收、分配和監督救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做好災民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妥善處理遇難者的善後事宜;組織救災捐贈等。
市財政局:負責協調防汛搶險救災資金,做好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及時到位。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重大防洪工程建設、滯洪區、災後重建等永久和臨時性占地的審批上報工作;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測、防治等工作,及時準確地提供地質災害的相關信息。
市規劃局:負責城市防洪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防洪工程建設的審批;配合城市防汛指揮部及市城管執法部門認定影響城市防汛、排洪違章建築等。
市建委: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市建設系統和協調各區建委防汛工作;負責城市防汛期間的應急資金籌備和調度使用。負責建築工地、拆遷工地安全;督促建築垃圾的清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整治違法違章建設,查處擅自占壓河道、棚蓋河道行為,清理拆除河道亂搭亂建臨時設施。
市環保局:負責監督重點環境安全隱患單位汛期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確保汛期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加強對汛期市區河流污染物的監測工作,並及時上報市城防指,為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確保汛期環境安全。市交通局:負責做好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備足防汛搶險車輛、水上交通工具;做好公路(橋樑)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強行清除礙洪設施;組織運力做好防汛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及時組織搶修公路、橋樑和路面設施。
市信息產業局:負責組織、協調各通信企業做好汛期防汛通信保障及發布預警信息工作。根據汛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設備,保證防汛指揮通信暢通。
市水利局:確保內河、水庫、水利防洪工程的安全運行,及時提供水情和險情信息;組織內河水利抗洪搶險及水毀工程的搶修加固工作,確保城市安全供水的水源保障。
市貿易服務局:負責協調籌備和監督檢查各項防汛搶險物資及災後物資的供應。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搶救傷員,建立防汛衛生救援應急小分隊,做好汛期及洪災後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廣電局:負責組織、協調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做好汛期宣傳報導工作;根據市城防指的部署,安排有關雨情汛情、防汛預警等重要信息的播發方式和頻率。
市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汛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防汛搶險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汛期特別要加強對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防汛安全工作,並督促水業集團做好汛期期間的城市應急供水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人防工程的險情處置、應急救援和積水排除,確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
市金融辦:負責組織各保險公司做好災後理賠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負責城市公共運輸、供水、供氣、供熱、道橋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搶修維護工作,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的穩定;做好雨、污水管道、市區河道的疏浚與暢通、道橋等市政公用設施在汛期正常運轉;組織城區抗洪搶險及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
市園林局:負責做好護城河及公園內河道的清淤、護岸加固和水位調節閘的啟閉工作,保障所屬公園及河道汛期排水暢通,做好枯、倒樹木的伐、運工作。
市市容環衛局:負責雨前及時清掃和運輸道路上的垃圾雜物,避免將其沖入地下排水管道;雨後及時清掃道路,儘快恢復路面清潔。市房管局:負責校舍、民宅等危險房屋的安全鑑定和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負責組織、指導災後倒塌直管公房的搶修工作;協助其他房屋產權人對災後房屋進行維修。
濟南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做好暴雨洪水測報工作。及時、準確的向市城防指提供各水文站點的雨情水情信息。
市氣象局:負責及時向城市防汛指揮機構提供天氣預報預警和雨情分析等氣象信息,及時發布暴雨和雷電預警預報,並做好預防宣傳工作。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全市防汛重大應急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起草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新聞通稿,報經市城防指審定後,統一向新聞媒體發布;協調市有關領導接受上級媒體採訪。
濟南黃河河務局:負責監測黃河大堤濟南段的運行安全狀況,及時提供黃河汛情、工情及險情等信息;制定黃河防洪預案;組織黃河防汛搶險及水毀工程的修復。
濟南供電公司:負責汛期電網安全可靠供電,做好城市防汛指揮機構、重點單位、重要設施、重點部門的應急電力保障,嚴密監控汛期中低壓電網的安全運行。
市內6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的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制定城市防洪應急預案,組建防汛搶險隊伍,籌備防汛搶險物資,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工作;負責所轄受災地區及積水、滯洪地區民眾避險轉移和安置。
2.4 工作機制
2.4.1 會商機制
成立由市政公用局、氣象局、公安局、濟南水文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會商小組,在可能發生重大汛情災害時,由指揮、副指揮或市城防辦主任主持,進行集體會商。
2.4.2 專家諮詢機制
市城防指聘請有城市防洪經驗的駐濟專家(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及有關單位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城市防汛專家顧問諮詢組。市城防辦根據需要召集專家組研究汛情,對城市防汛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恢複方案等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評估,提出相關建議;在汛期,專家組針對各種險情,提供科學而有效的搶險意見和方案,供市城防指和各級領導決策參考。必要時,根據市城防指的要求,趕赴現場指導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3 預防與預警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市城防指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部門或本系統關於雨情、汛情、災情的信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各單位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及時獲取預警信息;對常規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突發事件徵兆動態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實行實時監測,及時上報市城防指,並通報相關部門。
3.1.1 氣象信息
市氣象局對全市天氣進行監測,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必要時,根據市城防指的要求,建立實時聯動機制,做好雨情的收集上報和臨近短時預報;當出現達到預警級別或者需要改變預警級別信息的時候,立即將信息報送市城防辦。
3.1.2 水文信息
市水利局負責對所管轄水庫水情進行監測,濟南黃河河務局對黃河汛情進行監測,濟南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對市區各水文站點的行洪和南部洪水進行監測。當出現達到預警級別或者需要改變預警級別信息時,要及時將信息報送市城防辦。3.1.3 工程信息河道管理部門應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巡查和監測,在出現城市洪災時,及時將河道、防洪閘等城市防洪工程設施的運行、出險和防守等情況報市城防辦。當市區排洪河道出現決口時,河道管理部門應迅速組織搶險,在第一時間向市城防辦報告,並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發出預警。
3.1.4 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害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災情發展趨勢、要求支援和幫助等內容。
洪澇災害發生後,市城防指成員單位和各區城防指應及時向市城防辦報告洪澇動態災情,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3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報告市城防辦,由市城防辦在1小時內上報市防指。
3.2 預防與準備
3.2.1 思想準備
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廣大市民防禦洪澇災害的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做好防大汛、抗災害的思想準備。
3.2.2 組織準備
建立健全城市防汛組織指揮機構,完善防汛工作機制,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城市防汛搶險救災綜合隊伍與專業隊伍建設。
3.2.3 工程準備
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對存在隱患的防汛設施及時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涉及城市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切實落實好安全度汛方案。
3.2.4 物資通信準備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區、街辦、各成員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併合理配置,特別是要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備急需。防汛物資可採取自儲、委託儲備等多種儲存方式。
按照以城市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為主,以公用通信網路為輔的原則,確保防汛信息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能及時傳遞。
3.2.5 防汛預案準備
(1)各區城市防汛指揮部、各街道辦事處防汛機構根據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本轄區城市防洪預案、應急排水預案、低洼地區應急安全轉移預案等,主動應對各類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
(2)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健全反應機制。
3.2.6 防汛日常管理
城市防汛部門要重視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對各類城市防汛設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防汛機構、工程、預案、物資、通信等主要內容,發現漏洞和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對重大問題,要按照許可權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3.3 預警
3.3.1 預警級別城市汛情預警級別根據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預警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啟動條件:
(1)一般(Ⅳ級):收到暴雨藍色預警天氣預報;南部山區對市區有影響的水庫有可能發生險情或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市區河道水位達到警戒水位;城區道路積水,有部分房屋進水。
(2)較重(Ⅲ級):收到暴雨黃色預警天氣預報;南部山區對市區有影響的水庫有可能發生較大險情或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市區河道水位超過警戒水位。
(3)嚴重(Ⅱ級):收到暴雨橙色預警天氣預報;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漫溢,小清河嚴重倒灌;南部山區對市區有影響的水庫有可能出現重大險情或水庫水位達到校核水位,可能造成市區受淹;黃河有可能發生漫溢或決堤,嚴重影響城市安全。
(4)特別嚴重(Ⅰ級):收到暴雨紅色預警天氣預報。
3.3.2 預警啟動
城市防汛辦事機構根據氣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資料,或經專家會商研究,分析暴雨及汛情演進情況,提出城市防汛應急啟動級別、發布、變更和解除的建議報告,經相關防汛指揮部指揮審批後,各級防汛機構按照應急級別立即回響,同時,按照許可權及時發布對應的預警信息。
Ⅳ級、Ⅲ級應急啟動和預警。由市城防辦負責向市城防指請示,經市城防指指揮簽發應急預案啟動令後,市城防辦根據批示處置,並負責預警信息的發布。
Ⅱ級、Ⅰ級應急啟動和預警。由市防辦負責向市防指請示,經市防指指揮簽發應急預案啟動令後,市防辦根據批示處置,並負責預警信息的發布。
3.3.3 預警發布
城市汛情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利用廣播、電視、手機簡訊、固定電話語音報警、信息網路、電子顯示屏、報刊、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元化方式,向廣大市民發布、通告。對老、弱、病、殘、孕以及學校、大型人群聚集場所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將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機場、車站、公車、重要路口、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設定並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及其他設施播放預警信號。
3.3.4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城市各級防汛機構和相關部門要按照預案要求,立即到達各自崗位,做好應急準備。同時,嚴密監視雨情、水情、工情、險情,高度關注低洼地區、重點道路的汛情,及時對危險路段採取交通管制和對低洼、危險地區的民眾實施轉移、防護。相關單位密切監視危險化學品存儲場所,應急處置專業隊伍集合待命;停止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就近妥善處置。
3.4 預警支持系統
(1)依託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城市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統、城市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基礎資料庫和雨情水情災情信息資料庫,建立和完善市區主要河道、低洼地區、鐵路立交道引道水位和積水情況的預報系統及防洪調度系統,實現實時和最佳化洪水調度,為防洪、排水、搶險調度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2)提高市區降雨信息自動測報系統的覆蓋範圍和精度。
(3)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相應的地圖及有關統計數據,建立工程資料庫及城市防洪重點地區的地理和社會經濟資料庫,實現重要城市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會信息的快速查詢。
(4)依託市城市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建設覆蓋濟南高新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的城市防汛指揮調度系統,並與氣象局、公安局等部門實現網路互聯互通,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5)建立覆蓋市、區城防指之間的城市防汛異地會商系統。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防汛應急行動依據汛情可能發生災情並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實行分級回響。根據有關規定,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事件應急(Ⅳ級)回響、較大事件應急(Ⅲ級)回響、重大事件應急(Ⅱ級)回響、特別重大事件應急(Ⅰ級)回響四個級別。
4.2 Ⅳ級應急回響
4.2.1 Ⅳ級應急回響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1)收到暴雨藍色預警天氣預報;
(2)南部山區對市區有影響的水庫發生險情;
(3)市區內部分低洼地區或鐵路立交道引道出現積水;
(4)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緩慢,小清河出現頂托。
4.2.2 Ⅳ級回響行動
(1)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市城防辦負責人在城市防汛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向各區城防指部署任務。
(2)根據情況,召集各區城防指及有關單位會商,或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分析汛情,實施防汛搶險指揮。
(3)密切關注雨情、汛情和災情的變化,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研究工作對策。
(4)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及時報告市防辦。
4.3 Ⅲ級應急回響
4.3.1 Ⅲ級應急回響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1)收到暴雨黃色預警天氣預報;
(2)市區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3)南部山區對市區有影響的水庫發生較大險情;(4)市區內低洼地區或鐵路立交道引道積水嚴重影響交通;(5)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緩慢或有漫溢現象,小清河出現河水倒灌。
4.3.2 Ⅲ級回響行動
(1)指揮到位
市城防指副指揮在市城市防汛指揮中心負責指揮。
(2)會商研究
會商小組成員全部到位,市城防指副指揮主持會商,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做出相應工作部署。
(3)下達命令
根據會商結果,市城防指按照有關防汛專項預案,對可能或已經發生險情區域有關的區城防指和相關部門下達命令。
(4)現場指揮
市城防指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進駐現場,或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報告
市城防辦及時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及時向市防辦報告汛情及救災進展情況。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立即報市防辦。
4.4 Ⅱ級應急回響
4.4.1 Ⅱ級應急回響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啟動Ⅱ級應急回響:(1)收到暴雨橙色預警天氣預報;(2)黃河發生超警戒水位或部分漫溢,影響到城市安全;(3)市區發生較大洪澇災害,部分道路出現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癱瘓;
(4)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漫溢,小清河嚴重倒灌;
(5)南部山區對市區有影響的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可能造成市區受淹。
4.4.2 Ⅱ級回響行動
(1)指揮到位
市防指指揮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進行指揮決策。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2)研究部署
市防指指揮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主持會商,分析災情,研究部署搶險救災工作,並將有關情況按程式向市政府匯報,市政府根據情況決定向省政府報告。
(3)下達命令
根據上級指示及會商結果,市防指按照防汛預案,對可能或已經發生險情區域的區城防指和相關部門下達命令。
(4)現場指揮
市防指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進駐現場組織指導。並根據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相關部門應急隊伍的救援行動。
(5)信息報告各級防汛機構和部門要密切注視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及時向市防指報告。
對可能或已經出現險情區域的汛情發展變化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隨時向市防指續報汛情及工作動態。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立即按程式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根據情況決定向省政府報告。
4.5 Ⅰ級應急回響
4.5.1 Ⅰ級應急回響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1)收到暴雨紅色預警天氣預報;
(2)黃河發生漫溢或決堤,嚴重影響城市安全;
(3)市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積癱瘓;
(4)南部山區對市區有影響的大中型水庫決堤;
(5)極端天氣導致的突發性重特大事件。
4.5.2 Ⅰ級回響行動
(1)指揮到位
市防指指揮、副指揮到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市搶險救災工作。
(2)會商報告
市防指指揮主持會商,分析災情,決策部署,並向省政府報告災情和搶險救災情況,請求指示。必要時,請求給予支援。
(3)下達命令根據上級指示和會商結果,市防指按照城市防汛應急預案,對可能或已經發生險情區域的有關防汛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單位下達命令。
(4)進駐現場
市防指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組進駐現場組織指揮,並根據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各相關部門應急隊伍的救援行動。專家組應根據報告和現場收集掌握的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和災情評估,及時提出處置措施意見,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5)啟動應急聯動機制,請求當地武警、駐軍或中央、相關省市的幫助和支援。
(6)信息報告
市防指及時、準確的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並隨時向市委、省政府報告災情和搶險動態。
出現各類重特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市防指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按程式向省政府報告。
4.6 應急升級
當汛情、災情發生變化,需要由Ⅳ級回響升級到Ⅲ級回響時,市城防辦要及時向市城防指指揮報告情況,由市城防指指揮批准後啟動回響;當災情繼續擴大或發生防汛突發性重大以上公共事件,需要由Ⅲ級回響升級到Ⅱ級以上回響時,市城防指要及時向市防指報告,經市防指指揮批准後,由市防指宣布並按照相應應急程式啟動回響,同時變更預警級別並立即發布。在發生城市防汛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以後,由市防指組織指揮全市的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市城防指則作為前線指揮部,負責全市的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4.7 回響結束
當重大險情基本消除、生產生活秩序基本恢復,視情況,終止應急回響。
Ⅲ以下由市城防指決定或報請市防指指揮批准同意,簽署終止令,宣布應急回響終止,同時向社會公布。
Ⅱ級以上防汛應急行動結束後,由市防指指揮發布終止令,宣布應急回響終止。同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
5 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密切協作配合,嚴格履行職責,切實保證應急指揮信息暢通、應急物資和資金充足、技術裝備良好、現場救援及時、應急交通運輸暢通、供電持續安全、社會秩序穩定、醫療衛生滿足應急需求、社會緊急動員迅速有效等,確保城市防汛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5.1 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對城市防汛信息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
市城防辦按照以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為主,以公用通信網路為輔的原則,確保防汛信息暢通。
市城防辦協調通信管理部門,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證城市防汛和搶險救災通信暢通。及時調度應急通訊設備,為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2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城市防洪的重點險工險段或容易出險的防洪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當出現新的險情後,相關單位應立即派出搶險隊伍趕赴現場,進行搶修和加固。
各區、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儲備常規的防汛搶險、救生、救災所需的機械、設備、物資、器材等,以滿足搶險救災急需。
5.3 應急隊伍保障
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綜合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專業搶險隊伍。綜合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部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全力參加專業搶險和技術處置。
緊急搶險隊伍根據指令迅速到達險情現場,對險情進行緊急處置。各區按規定保證綜合搶險隊伍到位,預案規定的相關單位保證專業搶險隊伍到位,濟南警備區和武警支隊根據要求保證部隊到位。
5.4 供電與交通運輸保障
供電部門要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負責安排抗洪搶險的供電以及應急救援現場臨時供電任務,確保供電的持續性和安全性。及時調度應急電力設備,為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提供電力保障。公安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暢通。根據災情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門實施交通管制,開通應急通道,確保搶險救災車輛暢通;對於已經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沒的路段、立交引道實行封閉,保障行人車輛的安全。出現大面積交通癱瘓時,公安交警按照預案規定進行緊急處置,疏導交通。必要時,保證防汛指揮車輛的使用。
交通運輸部門應準備足夠的車輛和設備、隨時待命啟動,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救災物資運輸;負責抗洪搶險救災車輛調用。5.5 治安與醫療保障
汛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要依法嚴厲打擊破壞城市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和城市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障搶險抗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穩定。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洪澇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和處置;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檢,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6 物資與資金保障
防汛物資籌集、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採取各單位、各部門和民眾籌集相結合的辦法。在市城防辦的統一指導下,各單位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市城防辦。市城防辦根據搶險救災工作需要統一調撥,各區防汛辦具體實施。各區、街道辦、居委會也要根據防汛需要,儲備充足的防汛物資,以備急需。當啟動城市防洪應急預案時,財政部門要及時籌集安排搶險救災資金。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洪澇災害程度和水毀工程情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遭受嚴重毀壞的城市防洪排水設施修復工作。
5.7 社會動員保障
市城防指根據災情,及時動員、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洪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防汛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洪除澇工作。各級武裝部做好基幹民兵和民兵預備役的組織動員,加強培訓和演練,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
在防汛的關鍵時期,各級防汛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指揮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災減災。
6 善後處置
市有關部門和區政府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受災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災後恢復計畫,並迅速實施。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
6.1 水毀工程修復
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設施、鐵路、供電、通信、供氣、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線等水毀工程設施分別由各相關產權部門負責修復、重建。
6.2 災後重建
受災地區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的工作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3 保險理賠
受災地區所投保的水毀設施、設備、居民的生命財產損失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援助優先、特事特辦、簡化程式”的原則,及時進行核實、理賠。
6.4 社會救助
災後災民生活救助由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及時調配救災款物,妥善組織安置受災民眾,保障民眾基本生活。
6.5 其他工作
其他如疫情病情處理、污染物的清除、防汛搶險物資的補充等善後處置工作由各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解決。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由市城防辦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公眾防護宣傳教育,組織制定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訓計畫,編制公眾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專業教材和應急手冊。
電台、電視台、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也要做好防汛、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防汛意識及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7.2 應急培訓
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城防辦統一組織培訓,各區防汛辦公室具體落實。市城防辦負責各區城防辦負責人和防汛搶險技術骨幹的培訓,相關部門要明確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培訓等要求。
要有計畫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培訓工作與實際相結合,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做到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質量。每年汛前至少舉辦2次培訓。
7.3 應急演練
市城防辦應當定期組織防汛應急處置演練,一般1至2年舉行一次部門聯合演練。明確演練的課題、隊伍、內容、範圍、組織、評估和總結等,從實戰角度出發,強化抗洪搶險和疏散撤離災區民眾的演練,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各職能部門和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進行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的每年舉行1-2次的防汛搶險演練。演練的同時發動公眾參與,普及減災知識和技能。
7.4 責任與獎懲
防汛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市城防指對在城市防汛和搶險救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信息,或者存在其他工作失誤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以及延誤、妨礙防汛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 工作評價
每年由市城防辦組織針對防汛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對城市防汛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採取措施,加以整改,以促進城市防汛應急工作的開展。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大到暴雨:6小時累計降雨20.0-39.9毫米;24小時降雨39.0-74.9毫米。
暴雨藍色預警信號:12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暴雨黃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暴雨橙色預警信號: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暴雨紅色預警信號: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市區主要河道:指我市的小清河、興濟河、工商河、東洛河、西洛河、柳行河、全福河等河道。
8.2 預案管理
8.2.1 預案解釋:本預案由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
8.2.2 預案審查:本預案由市政府應急辦組織審查。
8.2.3 預案修訂: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8.2.4 預案實施: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