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辦法》在1998.03.01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3.01
  • 實施時間:1998.03.01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淨化城市環境,維護市容整潔,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以下簡稱生活廢棄物),以及各類施工活動中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泥漿等廢棄物(以下簡稱建築垃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市區建成區、近郊鎮、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獨立的開發區和工業區。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濟南市渣土管理處受其委託具體負責市中、歷下、天橋、槐蔭、歷城五區內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廢棄物的清運管理;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管理。
城建、規劃、土地、建管、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場地,由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生活廢棄物處置管理
第六條 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運與處理,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對生活廢棄物必須實行容器化收集,做到日積日清,並逐步實行袋裝、分類收集。
第七條 生活廢棄物和建築垃圾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棄物和工業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八條 凡從事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後,方可經營。
第九條 城市居民應按照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時間將生活廢棄物倒入垃圾容器。
第十條 單位處理生活廢棄物,必須向所在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自運生活廢棄物的單位,須取得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生活廢棄物處置證》按指定的路線、地點傾倒;無力自運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可委託縣(市、區)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運,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生活廢棄物處置場地的管理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處理生活廢棄物,嚴禁將未經處理的生活廢棄物運出處置場地,用作肥料、回填渣土等。生活廢棄物處置場地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和建築垃圾。
第三章 建築垃圾處置管理
第十二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七日內,持基礎工程施工圖紙向市渣土管理處或所在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填報建築垃圾數量、運輸路線及處置場地等事項。
市渣土管理處和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後三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發給《建築垃圾處置證》和《建築垃圾準運證》;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要求其補正後重新報批。
《建築垃圾處置證》和《建築垃圾準運證》不得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十三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時,必須持有市渣土管理處或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接受市渣土管理處或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監察人員的檢查。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只受納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建築垃圾,不得受納生活廢棄物和工業垃圾。
第十五條 自運或承運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審定的時間、路線和數量,將建築垃圾運到指定的處置場地,並按要求傾倒。嚴禁將建築垃圾傾倒在河道、溝渠和城市綠地內。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因填墊需要建築垃圾的,應向市渣土管理處或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其統一安排調運。
第十七條 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在30日內將工地的建築垃圾處理乾淨。建設單位應負責督促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濟南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暫扣作業機具(施工機械、運輸車輛和其它作業工具),責令其立即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予以警告,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向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備案,擅自從事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取得《生活廢棄物處置證》擅自處置生活廢棄物,或者未按指定的路線、地點傾倒的,按每立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生活廢棄物處置管理其他規定的,可依據《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監察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渣土管理處和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暫扣作業機具(施工機械、運輸車輛和其它作業工具),責令立即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予以警告,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申報或虛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按每立方米50元處以罰款;對出借、轉讓、塗改、偽造《建築垃圾處置證》和《建築垃圾準運證》的,每次處以1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按每輛機動車500元、非機動車200元處以罰款;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的,按每次每輛車100元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築垃圾處置場地受納生活廢棄物和工業垃圾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審定的時間、路線和數量,將建築垃圾運到指定的處置場地或未按要求傾倒的,按每立方米50元處以罰款;將建築垃圾傾倒在河道、溝渠內和城市綠地的,每次處以1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調運建築垃圾的,按每立方米50元處以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竣工後一個月內未將工地的建築垃圾處理乾淨的,對施工或建設單位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執行罰款,必須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超過2000元的罰款,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監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發布的《濟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