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商業網點管理辦法(修正)

1995年7月2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商業網點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3.27
  • 實施時間:1997.03.27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商業網點的發展,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商業網點(以下簡稱商業網點),是指除城市集貿市場以外,其他為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從事商品經營和服務經營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 商業網點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規模適度,方便生活,兼顧少數民族特殊需要的原則,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堅持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方式並存,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興辦各類商業網點。
第五條 市商業網點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商業網點管理工作。縣(市、區)商業網點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商業網點管理工作。
計畫、規劃、建設、房管、土地、工商、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商業網點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商業網點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商業網點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商業網點專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商業網點專業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管理程式重新報批。
第七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底層,有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商業網點。
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其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一千米。原規劃布局不合理的,應當逐步予以調整。
第八條 城市綜合開發區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有百分之七的面積作為配套的商業網點用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將商業網點用房與住宅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工程竣工,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商業網點管理部門參加驗收。
城市非綜合開發區新建居民住宅,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撥出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七交商業網點管理部門作為商業網點用房,或者將相應的資金交由商業網點管理部門安排配套建設商業網點。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撥出的商業網點用房和交納的相應資金不得減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商業網點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交商業網點用房或相應資金,並按日加收應交房屋價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十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市、縣(市)商業網點管理部門辦理商業網點配套建設手續。
第十一條 按照住宅建築面積百分之七比例配套建設和用相應的資金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其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產權、產籍的統一管理;由商業網點管理部門負責安排使用。
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商業網點用房,不得無償劃撥給經營單位。
第十二條 對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商業網點用房,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變的,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用房,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確需改變的,須經商業網點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商業網點的補償和安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商業網點管理部門收取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全部用於商業網點建設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商業網點管理部門給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到商業網點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改作他用或改變經營範圍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以處罰。
第十七條 執行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交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商業網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商業網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