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加快現代金融產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

為加快建設濟南產業金融中心,促進濟南現代金融產業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的通知》(魯政發〔2018〕7號)、《中共濟南市委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濟發〔2017〕16號)精神,以及我市推進十大千億產業振興和現代金融產業發展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引導、統籌推進、稅收屬地、分級負擔的原則,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一、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金融機構,是指註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並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相關機構。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按其實繳註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實繳註冊資本5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2億元;40億元(含)至50億元的,補助1億元;30億元(含)至40億元的,補助7000萬元;20億元(含)至30億元的,補助5000萬元;10億元(含)至20億元的,補助30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1000萬元;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500萬元;1億元(含)至3億元的,補助300萬元;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100萬元。
(二)對法人金融機構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後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增資後累計實繳註冊資本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金融機構,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後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三)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區域金融總部機構,以及法人金融機構的職能總部、運營總部、後台服務中心等,給予一次性補助。
1.對外資銀行一級分行、全國性大型銀行一級分行或省外城市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500萬元;對省內城市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300萬元。
2.對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補助300萬元。對保險公司濟南市級分(支)公司,補助200萬元。
3.對法人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業務總部、運營管理中心或後台服務中心,補助200萬元;對法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信託公司的業務總部或運營中心,補助200萬元;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的營業部,補助50萬元。
4.對已獲補助的證券、期貨營業部升級為一級分公司的,在原有補助基礎上,參照本項政策第(三)條第2款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補足。
5.對金融機構在縣域新設立的支行、支公司,補助50萬元。
(四)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區域金融總部機構、外資銀行辦事處以及法人金融機構的職能總部、運營總部、後台服務中心等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契約價格的2%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500萬元。
(五)金融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
二、促進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企業名稱、經營範圍表述為“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或以股權投資(管理)為實際主營業務,且在發改部門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備案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對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照其實繳註冊資本規模或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給予補助,補助資金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請第二期資金補助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需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投資額度應達到註冊資本(募集資金)總額的30%(含)以上,其中投資我市實體經濟的資金比例不低於投資額度的30%(政府財政引導資金參與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投資我市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一)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實繳註冊資本5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30億元(含)至50億元的,補助1500萬元;15億元(含)至30億元的,補助1000萬元;5億元(含)至15億元的,補助600萬元;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
(二)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實際募集資金10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50億元(含)至100億元的,補助1500萬元;30億元(含)至50億元的,補助1000萬元;10億元(含)至30億元的,補助6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300萬元。
(三)對股權投資企業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後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其增資後累計實繳註冊資本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股權投資企業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後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四)對符合本項政策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契約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200萬元。
(五)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
(六)政府財政引導資金參與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享受的資金補助,按政府出資比例相應扣除政府出資部分享受的資金補助。
三、促進融資租賃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註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的並經政府相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或備案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融資租賃企業,實繳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2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800萬元;2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500萬元。補助資金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請第二期資金補助的融資租賃企業,需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且主營業務契約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二)對融資租賃企業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後設立的融資租賃企業,其增資後累計實繳註冊資本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融資租賃企業,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融資租賃企業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後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三)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本市裝備製造企業生產的設備,按實際支付金額的0.5%給予補助,對每家融資租賃企業的補助額最高500萬元。
(四)對符合本項政策第(一)條規定的融資租賃企業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契約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200萬元。
(五)融資租賃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
(六)金融租賃公司購入本市裝備製造企業生產的設備,可參照本項政策第(三)條規定享受補助。
四、促進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民間融資登記服務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開展權益類交易和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授權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等。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實繳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600萬元;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1億元(含)至3億元的,補助150萬元;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60萬元;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補助資金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請第二期資金補助的地方金融組織,需持續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且通過年審。
(二)對地方金融組織增資給予一定補助。對2016年1月1日後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其增資後累計實繳註冊資本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對2016年1月1日前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在政策施行期間首次增資的,對其增資部分,參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給予補助;第二次及以後增資的,其累計增資規模達到高一級補助標準的,補足補助差額部分。
(三)對新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在依法履行報批程式中產生的包括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費用,最高給予2萬元補助。
(四)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地方金融組織購買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契約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100萬元。
(五)地方金融組織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
五、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註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的保險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以及具有一定規模和行業影響的金融法律服務、金融會計服務及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等。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實繳註冊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的,補助60萬元;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10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補助20萬元;2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補助10萬元。
(二)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購買辦公用房的,按購房契約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100萬元。
(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
六、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直接融資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稱企業,是指註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我市的企業;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含科創板)、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與我國政府簽署證券監管合作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業掛牌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以及經省政府認可的省內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申請資金補助的企業通過首發上市融資、增發融資、發行債券獲得的直接融資應主要投資我市。
(一)對擬上市企業根據上市工作實施進程分階段給予扶持補助。按照當前的審核機制,擬上市企業在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完成報備並正式進入輔導期的,補助200萬元;中國證監會受理上市申報材料的,補助200萬元;企業上市成功的,補助400萬元。新遷入我市企業3年內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業上市各項補助外,另補助100萬元。
(二)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掛牌的企業,一次性補助600萬元。
(三)對通過借殼、買殼、吸收合併等資產重組形式實現上市的企業,一次性補助800萬元。
(四)對首發上市的公司按融資額(含通過借殼、買殼、吸收合併等資產重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發實現的融資額)給予補助:融資額達到10億元(含,折合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80萬元;達到5億元(含)、不足10億元的,補助50萬元;不足5億元的,補助20萬元。
(五)對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實現上市的企業,一次性補助800萬元。對上市後實現首發融資的,按照融資額(以實際入境人民幣為準)參照本項政策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六)對擬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進行財務調整規範而增加的地方經濟貢獻,按其貢獻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擬上市公司按其貢獻的90%給予補助,補助總額最高600萬元;擬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按其貢獻的60%給予補助,補助總額最高300萬元。
(七)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按照實施進程分階段給予扶持補助,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待審的,補助50萬元;企業掛牌成功的,補助250萬元。新三板掛牌後實施股票融資的,按實際融資額的3‰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額最高50萬元。對完成規範化股份制改制並在省政府認可的省內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0萬元。
(八)鼓勵企業進行債券融資。對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按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額最高100萬元。
(九)對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轉到新三板掛牌、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或新三板進入上市程式的企業,參照本項政策第(一)條或第(七)條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補足。
(十)市金融辦、財政局每年度對各區縣(含濟南高新區,下同)資本市場發展和企業上市掛牌工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給予一定補助。對各區縣在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組織的各類重大活動,參照實際發生費用數額給予適當補助,每區縣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七、促進金融創新發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勵金融企業做大做強。對我市法人金融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和10萬元補助。
(二)鼓勵駐濟金融監管機構支持濟南產業金融中心建設。對駐濟金融監管機構在爭取國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體制機制、重要金融項目和金融資源引進等方面作出重大創新和突出貢獻的,根據綜合評定予以補助。
(三)鼓勵金融創新。支持金融企業開展金融創新,提高業務拓展能力。每年對駐濟金融機構、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融資租賃企業、地方金融組織、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金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研究開發且率先在我市套用推廣的金融創新項目,並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給予補助,一等獎補助30萬元,二等獎補助20萬元,三等獎補助10萬元:
1.近兩年內完成研究開發並向市場推出1年以上;對創新性較強、短期內已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向市場推出6個月以上。
2.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對開發機構降低經營風險、改進質量效益起到明顯推動作用,對所在行業發展有較大示範效應。
3.已形成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能夠有效預防和管控相關金融創新產品風險。
(四)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科技企業給予落戶補助。對獲得B輪及以上風險投資、估值在5億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業,給予一次性300萬元落戶補助。
(五)對符合本項政策第(四)條規定的金融科技企業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購房契約價格的1.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額最高200萬元。
(六)金融科技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
八、促進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
(一)安家補助。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區域金融總部機構以及法人金融機構職能總部、運營中心、後台服務中心等的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法人金融機構不超過5人,其它機構不超過3人),實繳註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實繳註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權投資企業或實際管理資本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不超過1人),給予一次性安家補助20萬元。
(二)工作性補助。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區域金融總部機構以及法人金融機構職能總部、運營中心、後台服務中心等的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法人金融機構不超過5人,其它機構不超過3人),實繳註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實繳註冊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權投資企業或實際管理資本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高管人員(原則上每家不超過1人),3年內每年給予12萬元工作性補助。
(三)獲得安家補助或工作性補助的高管人員,根據《濟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辦法(試行)》(濟人才辦發〔2017〕13號)規定,認定為市級領軍人才(D類),享受相關綠色通道服務。其未成年子女申請來我市入托或入學(轉學)的,參照我市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辦理程式,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經金融辦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金融辦轉市、區縣教育部門,由市、區縣兩級教育部門按職責審驗通過後予以協調安置;高管人員(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級醫療機構享受醫療優先待遇。
九、相關規定
(一)本政策與其他相關政策不重複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各項補助費用,由市本級與金融業相關企業納稅所在區縣按5︰5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業,應承諾持續在我市進行金融業經營活動,如確需遷離本市的、實繳註冊資本規模減少的,須提前告知並退還享受的補助資金。企業因違規違法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資格。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業,所獲補助資金應主要用於支持本企業自身發展,助力濟南產業金融中心建設。企業應將安家補助或工作性補助落實到高管人員。
(四)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照《濟南市加快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濟政發〔2016〕15號)規定享受分期補助資金的企業,仍按該檔案規定執行直至全部補助資金落實到位。
(五)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實施細則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本政策發布之後與之前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如國家和省調整相關政策,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濟南市加快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濟政發〔2016〕15號)同時廢止。
(六)本政策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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