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已經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批准單位: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2年6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2年6月30日
選舉組成,提名人選,修定說明,

選舉組成

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115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5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提名人選

二、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修定說明

三、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