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法

行政長官選舉法

2004年4月1日下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在澳門特區立法會獲得通過。該法案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選舉程式,對選委會的組成、運作,參選特首的資格和限制,選舉過程的監管和懲罰制度均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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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介紹

2004年4月1日下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在澳門特區立法會獲得通過。 4月1日下午三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全體會議,表決並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這一法案共九章一百六十二條,分別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候選人資格、選舉制度、投票程式等進行了詳細的法律規定。根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將由四個屆別共三百名委員組成;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起草過程

也就是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指導實踐的過程。為了讓澳門居民能依照自己的意願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在制訂這項法律的過程中,保證程式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是自始至終堅持的一條原則。在特區政府行政會於2月9日完成討論《行政長官選舉法》草案並送交立法會審議之前,就經過上上下下周密廣泛的準備諮詢。立法會收到法案草稿後,從2月12日起又開始在社會上展開廣泛的公眾諮詢,並透過其常設委員會收集意見,先後共收到市民和團體遞交的39份意見書。該法案於2月 20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交常設委員會研究,常設委員會又先後舉行了10次會議,期間與政府代表多次交換意見並完成意見書,政府在接到意見書並作出修訂後,才向立法會全體大會提交了最後法案文本。

主要內容

該法案共162條,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選舉程式,對選委會的組成、運作,參選特首的資格和限制,選舉過程的監管和懲罰制度均作出規定,並按照法定日程如期產生新一屆行政長官接任人選,確保政府領導層能順利交接。
該選舉法規定,被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具備6項資格與條件: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具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擔任行政長官期間放棄外國居留權;年滿 40歲;在澳門居住連續滿20年;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已作選民登記,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等等,為當選行政長官的資格與條件,做出具體而又明確的法律詮釋,再一次向世界宣示了澳門人真正當家作主人的權利。
這個法律規定,新一任行政長官候任人將由300人組成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一人一票”選出。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澳門社會4大界別的各社團選舉產生,其中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專業、體育等界8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80人,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立法會議員代表40人。

意義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選舉程式,對選委會的組成、運作,參選特首的資格和限制,選舉過程的監管和懲罰制度均作出規定。這標誌著將於今年下半年舉行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法律基礎已經奠定,競選序幕業已徐徐拉開。這是澳門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因為,新頒布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是澳門歷史上第一部選舉當地最高領導人的法律,是一部關係到澳門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及未來澳門掌舵人的法律,其意義十分重大。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規定,作為“澳人治澳”的領頭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地位舉足輕重,他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長官,也是特區政府的最高長官。不僅要對特別行政區負責,還要對中央政府負責,賦予其很大的實權與榮譽。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制訂與實施,對於選出帶領特別行政區邁向新的征程的好特首,形成新一屆全部由愛國者組成的特區政府執政團隊,無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法律引領作用。
程如期產生新一屆行政長官接任人選,確保政府領導層能順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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