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澳門在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前,沒有獨立的檢察機關。很長時期以來,只有法院一家獨具有司法機關的地位。而行使檢察權的部門“檢察官公署”,卻從屬於法院,和法院合署辦公。回歸後的澳門,從一個被葡萄牙所管治的地區,轉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檢察院就是順應這一歷史變革,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成立。
組織
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基本法的這一規定賦予了檢察院更為明確的法律地位,檢察院作為獨立司法機關的鮮明形象因此而樹立,亦改變了檢察院在回歸前仍被視為葡萄牙檢察官公署的下屬機關,以及絕大部份檢察官隸屬葡萄牙編制的狀況。
同時,基本法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根據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的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了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經驗的何超明博士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首任檢察長。經檢察長提名,行政長官共委任了十二名助理檢察長及二十七名檢察官。
隨著特區檢察院的順利組建,檢察長及所有檢察官的莊嚴就職,澳門司法體制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性質與地位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唯一具有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一個與法院對等而又和諧地共同履行司法職責的獨立機關。
相對於其它的權力機關,檢察院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干涉。在履行職能時,檢察院司法官只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指示,而無須聽從任何當局或任何人的命令。
職責許可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在懲治犯罪,維護法制,建立公正、民主、法治的社會等方面都擔當重要的職責。主要有四項許可權:
一、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亦即是說,當特區的任何一個行政機關,或是本地區公庫及市政機構涉及司法訴訟時,檢察院就成為其在法庭上的代表。
二、領導刑事偵查,確保刑事訴訟。
這也是檢察院運作中占比重最大的一部份工作。
領導刑事偵查主要是指檢察院可領導刑事警察部門開展刑事偵查工作,以及監察偵查行為是否依法進行。
確保刑事訴訟是指檢察院必須推動整個刑事訴訟程式的進行,主要工作包括在偵查完畢後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在已提交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訴,監督審判程式的合法性,監督刑事判決的執行。
三、監督法律實施。
它不僅體現於檢察院可審查警察部門的刑事偵查以及法院的審判職能是否依法履行,也體現於檢察院得以事先或事後審查的方式,對公共行政部門執法程式進行法律上的監督,以確保在有關執法過程中嚴格執行法律的各項規定。當行政長官或立法會提出請求時,檢察院亦有權行使法律諮詢職能。
四、維護合法權益
也是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之一。檢察院對合法權益的維護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在法定情況下維護所有合法的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擔任勞工及其家屬的法定代理人;參與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司法程式和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程式;在法律上代表無行為能力的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機構設定
檢察長
檢察長辦公室
司法輔助廳
律政廳
司法合作廳
人事財政廳
支援廳
檢察官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終審及中級法院辦事處
人員組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人員主要包括三部份:檢察院司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專業行政人員。
檢察院司法官
共有四十人,包括檢察長一人、助理檢察長十二人和檢察官二十七人,他們主要負責對刑事案件的調查與起訴,在各級法院代表檢察院出庭,依法參與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而檢察院的其中一位助理檢察長現以派任方式,出任本澳司法警察局局長。
司法輔助人員
包括書記長、助理書記長、主任書記員、司法文員四個級別,主要工作是協助司法官處理案件。
專業行政人員
包括主管人員、專業人員和助理人員,主要負責協助檢察長開展工作,提供專業意見,進行人事和財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對檢察院司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專業行政人員,主要分別通過《司法官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予以規範,從中可以顯示出檢察院人事管理制度中的管理明確,職責分明,層次清晰。
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