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4月16日印發潮州市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6日
  • 發布單位: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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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供應,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轄區內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的供地和用地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優先發展產業目錄範圍內,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以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為核心的產業項目。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是指用於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的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商業用地,以及引進社會投資,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文化設施用地、社會福利用地、醫療衛生用地、教育用地等。
第四條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供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堅持產業用地供應與產業導向相適應。
第五條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各產業領域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標準、產業項目監管協定標準文本。
第六條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應當通過潮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國土資源網上交易系統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供應。
15畝以下的工業項目原則上規划進入園區通用廠房,確需另行供應土地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條 市產業主管部門依職能負責本行業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認定範圍之外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的認定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的監管工作。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的政策制訂、統籌指導、情況匯總、政策解釋等工作,並定期對用地辦法進行評估。
第二章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
第八條 優先發展產業目錄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優先發展產業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適時組織更新。
第九條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實行認定申報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組織認定並確定認定方案。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認定。
(一)用地規模在100畝(含)以上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
(二)企業上一年度納入統計的產值(營業收入)不足1億元或高質量發展貢獻不足500萬元的。
第十條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及意向用地單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選址、建設內容和初步建設規模等論證材料。其中,項目必要性應當就意向用地單位在我市已有用地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論證,跨行政區域引進項目的應明確再次供地的理由;建設規模應當與企業貢獻相適應的情況分析;
(二)引進社會投資醫療衛生項目的,醫療衛生主管部門應對片區現有醫療衛生條件是否滿足需求進行分析論證;引進社會投資教育設施項目的,教育主管部門應對片區規劃的學校學位是否滿足需求進行分析論證;
(三)產業項目類型及要求,包含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以及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畝均高質量發展貢獻、節能環保等;
(四)用地規模、用地功能、建設規模、土地供應方式、期限、權利限制及競買資格條件等;
(五)環境保護要求;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認定領導小組)。市認定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擔任組長,分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及相關產業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管執法、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門及產業項目牽頭單位、產業項目用地擬落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認定領導小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定市級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方案、產業項目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
(二)審議縣區(開發區)用地規模在100畝(含)以上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企業上一年度納入統計的產值(營業收入)不足1億元或高質量發展貢獻不足500萬元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
(三)研究應報請市認定領導小組的其它事項。
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承擔市認定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按照項目所屬行業類別向市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啟動市級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市產業主管部門受理資料後,進行初步審查。審查未通過的,市產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審查通過的,啟動市級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程式。
啟動項目認定程式的單位為該產業項目牽頭單位。
第十三條 啟動市級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程式的,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會同項目擬落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擬定認定方案草案、產業項目監管協定草案及用地競買資格條件草案,按職責分工徵求市認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各成員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向用地單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況,並就項目選址、土地供應方式及供應條件等提出意見;市生態環境、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就項目對土壤及其他環境影響、排水管網配套等提出意見;市司法行政部門就認定過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項目擬落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就可供選址區域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及安置補償落實情況提出意見;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自身職責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產業項目牽頭單位會同項目擬落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將擬定的認定方案及產業項目監管協定、競買資格條件,報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組長、副組長同意,出具批覆;有異議的,由產業項目牽頭單位進行修改完善後,再報市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審定。
經審定的認定方案、產業項目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未經市認定領導小組批准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認定範圍之外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認定程式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參照組織實施。
第三章 用地供應
第十六條 擬供應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應當為權屬清晰的國有土地,安置補償須落實到位,並具備開工開發所需的道路、供水、供電及場地平整等基本條件(含臨時道路、臨時供水、臨時供電)。
第十七條 實施土地供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認定方案、產業項目監管協定、競買資格條件及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等,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方案。
土地供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業準入條件;
(二)擬供應地塊的界址、空間範圍;
(三)規劃設計條件、使用期限、開竣工期限、權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
(四)土地供應方式;
(五)出讓底價(起始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付款方式;
(六)環境保護要求;
(七)產業項目監管協定;
(八)涉及用途擬變更為“一住兩公”的地塊,需提供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一住兩公”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發〔2020〕51號)中所列的居住用地(代碼07)、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代碼08)];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八條 根據土地評估市場價格、產業政策、投資強度、容積率和土地市場狀況等情況,經認定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可按照不低於市場價格的70%比例綜合確定,且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如該優先發展產業項目對應上級關於土地出讓價格方面有更加優惠的政策,則適用其規定。
第十九條 湘橋區、楓溪區範圍內土地供應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審定,潮安區、饒平縣人民政府分別對其範圍內土地供應方案進行審定;分別由市、潮安區和饒平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土地供應方案,委託市土地交易機構組織交易。
產業項目監管協定應當與土地供應方案一併公告。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就競買資格條件和產業項目監管協定有關內容接受公眾諮詢。
第二十條 土地競買資格審查應以經審定的認定方案、產業項目監管協定及競買資格條件為依據。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競買申請人應當在建設用地供應公告規定的公告期內,向擬供應土地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簽訂產業項目監管協定,憑產業項目監管協定及相關證明材料在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一條 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成交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和產業項目監管協定,在土地出讓成交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簽訂土地出讓契約。
產業項目監管協定應當作為土地供應契約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二條 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後,用地單位可以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生態環境及產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分別申請辦理項目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及其他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者變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次受讓人應當承接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產業項目監管協定規定的受讓人責任及義務,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
第四章 產業項目監管
第二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作為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產業項目監管協定,並對產業項目監管協定的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實行“全方位、全年限”監管機制。
第二十五條 產業項目監管協定應當包括產業準入條件、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畝均高質量發展貢獻、節能環保、股權變更約束、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明確具體考核指標。產業項目監管協定中規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建(構)築物情形及處置措施的相關條款,應當一併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可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在產業項目監管協定中增加相應條款。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轄區內違反產業項目監管協定約定的產業項目,應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可對優先發展產業項目按照完整宗地開工、竣工、投產、高質量發展貢獻等不同階段,給予一定的貨幣獎勵,作為高質量發展獎勵金。
第二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分別在項目建成投產後4年內每年、此後每隔3年對產業項目監管協定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核查。此外,為確保產業項目監管協定切實履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會認為確有必要,可在前述規定核查時間外的年份進行核查;也可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申請進行核查。
根據履約核查情況,對履約考核未通過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產業主管、市場監管、稅務、信用監管等部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提出終止履行土地供應契約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報經原批准土地供應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部分建設用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建設用地:
(一)超過土地供應契約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但未滿1年向出讓(租)人提出申請的,扣除出讓契約定金後,退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超過土地供應契約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1年但未滿2年向出讓(租)人提出申請的,按照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將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扣除出讓契約定金後退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第二十九條 在按土地供應契約約定達產之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無法運營,可以申請解除土地供應契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約定終止土地供應契約,收回建設用地,返還剩餘年期土地出讓價款。
第三十條 在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產業項目監管協定約定的,由原批准土地供應方案的人民政府視情依法依規處置。
第三十一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情況依法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布,依法限制嚴重失信企業參與土地市場交易有關活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採取欺騙、賄賂、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標或者競買資格的,取消投標或者競買資格並予以公告;已被確定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並予以公告,確認中標或者競得結果無效,已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已簽訂土地供應契約的,依法解除契約,收回建設用地,並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不按照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產業項目監管協定以及土地供應契約之一的,取消中標或者競得資格並予以公告,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簽訂土地供應契約後不能按時繳清地價款的,依法解除契約,收回建設用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產業用地供應過程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泄露底價(保留價)、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情況等應予保密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已出讓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用地,如在執行中發生與本辦法的規定相衝突情形的,按照已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產業項目監管協定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潮州市現代產業用地供應辦法》(潮府規〔202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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