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三)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職責。(四)增加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五)增加退役士兵管理職責。(六)加強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七)加強全區防災、減災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起草全區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二)負責組織和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接受救災捐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承擔區綜合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三)健全城鄉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的供養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四)在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開展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五)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管理工作及烈士褒揚工作;按照上級檔案精神,制定本區的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組織實施;協助市局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培訓和安置工作。(六)研究擬訂
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推動村(居)自治工作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和諧社區建設;承擔區社區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七)負責全區社團的審批登記、年度檢查和監督工作;負責區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八)組織宣傳國家和省、市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九)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指導和組織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組織全區開展慈善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十)協助市民政局搞好地名管理工作,貫徹地名管理法規,負責全區鎮、村地名標誌牌的設定;組織、協調和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縣(市)區邊界爭議的調查,承擔區地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十一)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工作。(十二)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十三)貫徹執行各級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擬訂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執行情況。(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等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轄區內民政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相關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區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優撫科
擬訂全區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殘廢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廢撫恤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公務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評殘、調殘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退役後傷殘證件的換證和補評殘工作;負責本級優待撫恤標準的調整和落實;負責退役士兵接收、培訓、安置工作;負責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的評定報批工作;承辦審核報批和褒揚革命烈士。擬訂全區“雙擁”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和落實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措施;積極開展“雙擁”模範區的爭創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區各級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收集、掌握駐區部隊擁政愛民工作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有關部門督促、檢查優撫政策和雙擁法規的落實,與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為部隊和優撫對象排憂解難,維護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組織開展城鄉和諧社區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組織鎮(街道)、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人員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與區社區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承擔區社區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承擔區地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區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區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承辦全區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和開展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內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全區老齡工作相關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協助組織實施;宣傳黨和政府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開展老年人社會優待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負責聯繫、協調區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對鎮、街道老齡工作及老年民眾團體進行業務指導。
民族宗教事務科
負責黨的民族、宗教方針政策的宣傳貫徹,研究擬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全區民族宗教事務,合理規劃管理宗教活動場所,負責管理宗教團體;負責城市民族工作的組織協調,協調和管理民族成份的鑑定和更改工作;引導宗教團體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支持和鼓勵宗教組織在政策允許範圍內興辦公益事業和社會服務事業;負責涉外宗教事務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和打擊海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和非法違法宗教活動,及時處置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負責民族、宗教有關事項的審批、審核、核准、備案和行政執法工作;指導轄區內鎮、街道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擬訂全區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工作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政策性規章草案;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區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的審核、登記;承擔相關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