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精準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漢中市精準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做好金融服務推進金融精準扶貧工作,加大金融精準扶貧力度,提高財政資金槓桿的撬動作用,規範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根據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精準扶貧貸款是指經辦金融機構以風險補償基金為槓桿,向建檔立卡貧困戶、符合“企業貸”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的扶貧小額信用貸款、企業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補償基金是指漢中市各縣區建立的縣級精準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專項用於各縣區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小額貸款風險補償。
本辦法所稱經辦金融機構,是指通過契約約定方式確定的為建檔立卡貧困戶提供精準扶貧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各縣區財政部門在經辦金融機構存入風險補償基金,經辦金融機構按照風險補償基金約定的放大倍數為貸款餘額上限,向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精準扶貧貸款。
第四條對精準扶貧貸款形成風險的,由經辦金融機構和風險補償基金按協定約定比例承擔風險損失。
第二章資金管理
第五條風險補償基金的來源:
1.市級專項扶貧貸款風險補償金;
2.縣級財政資金(包括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風險
補償部分);
3.風險補償基金的賬戶利息收益;
4.追回由風險補償基金賠償的不良貸款損失部分;
5.其他資金,包括指定用途的社會捐贈等。
第六條風險補償基金由各縣區金融辦、財政局、扶貧辦對其使用、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使用風險補償基金的貧困戶貸款,需由貧困戶申請,經村、鎮、縣扶貧部門審核認定,經辦金融機構根據審核認定結果和評級授信情況自主發放。未經村、鎮、縣扶貧部門審核認定的客戶貸款一律不得使用風險補償基金。
第七條風險補償基金全額存入經辦金融機構賬戶,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經辦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存款利率付息。
第八條經辦金融機構結合實際合理確定貸款放大倍數,原則上放大倍數為10倍。
第三章補償範圍及流程
第九條各縣區金融辦、財政局、扶貧辦和經辦金融機構應建立風險處置工作小組,主要認定精準扶貧貸款的風險損失。對逾期90天以上,在經辦金融機構不少於2次有效催收下,仍不能回收的貸款,應認定為風險損失。
第十條經辦金融機構負責到期精準扶貧貸款回收工作。貸款到期前1個月,經辦金融機構應當通知借款人按時履約還貸。縣(區)金融辦、財政局、扶貧辦及相關鎮(街道辦)應積極配合做好貸款回收工作。
第十一條精準扶貧貸款出現風險後,由經辦金融機構網點客戶經理上門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收集證據資料,經當地村、鎮(街道辦)審查、簽署意見,報縣級金融機構匯總,送縣扶貧辦複審,經風險處置工作小組審定同意後,各縣區財政局按契約約定在5個工作日內從風險補償基金賬戶中支付其應分擔的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損失。其中當地村、鎮(街道辦)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簽署意見,縣(區)扶貧辦3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風險處置工作小組5個工作日完成審定結論。
第十二條使用風險補償基金代償貸款本息後,各縣區金融辦、財政局、扶貧辦、經辦金融機構、相關鎮(街道辦)要繼續做好貸款本息追索工作。辦理扶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的,按保險契約約定進行理賠;追回的貸款本息應首先償還銀行分擔的風險損失,剩餘部分要在5個工作日記憶體入風險補償基金專賬。
第四章風險補償基金的補充
第十三條各縣區財政局、扶貧辦要建立風險補償基金補充機制,在發生代償後5個工作日內,應按照風險補償基金放大比例和扶貧貸款規模補足風險基金,保證扶貧貸款無風險敞口。
第五章監督及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經辦金融機構要依法合規發放貸款,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違規發放貸款以及道德風險等情況要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單個經辦金融機構(以縣、區為單位)代償率達到10%時,縣(區)扶貧辦應當暫停該行精準扶貧貸款發放業務,經與該行協商採取更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再恢復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在金融精準扶貧貸款投放中,經辦金融機構要按照有關監管規定,認真做好日常管理、風險防控和追償等工作,縣(區)金融辦、財政局、扶貧辦要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的防控機制,嚴格把好風險補償確認和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關。
第十七條各鎮(街道辦)、村委會協助金融機構開展貸後管理工作,並共同創建信用鎮、信用村、信用戶。
第十八條風險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對弄虛作假和套取挪用風險補償基金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除全額收回資金外,並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十九條各縣區金融辦、財政局、扶貧辦可通過財政監督、委託審查、聘請中介審計等方式,對風險補償基金的撥付、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充分發揮輿論和民眾監督作用,建立公眾舉報監督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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