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2022年4月18日,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演出經紀人員規範化管理水平,文化和旅遊部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 起草時間:2022年4月18日
起草背景,主要內容,具體內容,內容解讀,

起草背景

2022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被列入行政許可清單,演出經紀人員管理體系特別是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和繼續教育等制度亟需完善。
為此,我們根據《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主要內容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共17條,主要明確資格證的組織管理和資格證的申領、信息變更、補發及註銷規定等內容。
一是在組織管理方面,明確文化和旅遊部負責統一制定資格證樣式和證書編號規則,統一製作、頒發和管理資格證。申請人可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辦理資格證的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註銷業務。二是在資格證申領方面,明確申請人申領資格證時,個人信息與報考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信息變更事項辦理。三是在信息變更方面,持證人員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後3個月內提交信息變更申請,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四是在資格證補發方面,持證人員資格證遺失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提交遺失聲明,遺失聲明公示滿30日方可申請補發資格證。資格證毀損影響使用的,可將原件寄回,申請更換新證。五是在資格證註銷方面,明確文化和旅遊部應當在持證人員主動提出申請,持證人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資格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證件依法被吊銷時,註銷資格證。同時,明確了上述業務的辦理流程。

具體內容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演出經紀人員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是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具有從事演出經紀活動資格的憑證。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辦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註銷等業務的申請人。
第四條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制定資格證樣式和證書編號規則,統一製作、頒發和管理資格證。
第五條申請人可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辦理資格證的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註銷等業務。
第六條申請人初次申領資格證時,個人信息與報考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信息變更事項辦理。
第七條 申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後3個月內提交信息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身份信息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變更通知單、戶口本變更頁複印件、變更後的身份證複印件等;申請變更從業單位的,應當提交所申請變更單位的勞動契約、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人資格證遺失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提交遺失聲明,遺失聲明公示滿30日方可申請補發資格證。遺失聲明應當載明證件類型、持證人員姓名、證件編號等。
第十一條申請人證件毀損影響使用的,可將原件寄回,申請更換新證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遊部應當依法辦理資格證註銷手續:
(一)申請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資格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註銷資格證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提交申請。其他應當註銷資格證的情形,根據情況核實後予以註銷。
第十四條對申請人的資格證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註銷等事項,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要求。文化和旅遊部應當於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依法辦理;不符合規定的,依法不予辦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依法使用並妥善保管資格證,不得變造、塗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毀損。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起草說明
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演出經紀人員規範化管理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試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等管理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及過程
2022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被列入行政許可清單,演出經紀人員管理體系特別是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和繼續教育等制度亟需完善。
為此,我們根據《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在上述制度起草過程中,我們徵求了部分省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意見建議,並召開了專題論證會,請我部相關司局、演出行業和法律專家、演出經紀人員代表等從繼續教育和資格證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合法性等方面進行了論證,在吸納相關意見建議後,形成了目前的徵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一)《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主要內容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共分為總則、組織管理、記錄與套用以及附則四章。
一是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和繼續教育的內容。該制度主要適用於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要求繼續教育應當以政治建設為引領,以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分類指導、統籌推進、按需施教,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內容包括職業道德素養、法律法規基礎、演出市場政策、演出經紀實務等。繼續教育工作由文化和旅遊部統籌規劃、文化和旅遊部及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分級管理。
二是組織管理部分明確了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用人單位和持證人員的職責。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制定繼續教育工作制度、搭建線上學習平台、組織開展培訓等;鼓勵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組織和用人單位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不得收取費用,行業組織開展的培訓應當突出公益性,用人單位應當為演出經紀人員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演出經紀人員除每年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完成20學時的線上繼續教育外,可以自主選擇參加其他培訓。
三是記錄與培訓部分,主要明確繼續教育實行學時記錄製度,演出經紀人員每年的繼續教育學時為其參加的各種培訓的累計學時。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信用評價、獎勵優秀、表彰先進等的重要參考。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四是附則部分明確了解釋權和生效日期。
(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共17條,主要明確資格證的組織管理和資格證的申領、信息變更、補發及註銷規定等內容。
一是在組織管理方面,明確文化和旅遊部負責統一制定資格證樣式和證書編號規則,統一製作、頒發和管理資格證。申請人可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辦理資格證的申領、信息變更、證件補發和註銷業務。二是在資格證申領方面 ,明確申請人申領資格證時,個人信息與報考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信息變更事項辦理。三是在信息變更方面 ,持證人員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後3個月內提交信息變更申請,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四是在資格證補發方面 ,持證人員資格證遺失的,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提交遺失聲明,遺失聲明公示滿30日方可申請補發資格證。資格證毀損影響使用的,可將原件寄回,申請更換新證。五是在資格證註銷方面 ,明確文化和旅遊部應當在持證人員主動提出申請,持證人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資格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證件依法被吊銷時,註銷資格證。同時,明確了上述業務的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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