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

2022年4月18日,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演出經紀人員規範化管理水平,文化和旅遊部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
  • 發布單位文化和旅遊部
起草背景,主要內容,檔案全文,

起草背景

2022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被列入行政許可清單,演出經紀人員管理體系特別是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和繼續教育等制度亟需完善。
為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

主要內容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共分為總則、組織管理、記錄與套用以及附則四章。
一是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和繼續教育的內容。該制度主要適用於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要求繼續教育應當以政治建設為引領,以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分類指導、統籌推進、按需施教,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內容包括職業道德素養、法律法規基礎、演出市場政策、演出經紀實務等。繼續教育工作由文化和旅遊部統籌規劃、文化和旅遊部及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分級管理。
二是組織管理部分明確了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用人單位和持證人員的職責。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制定繼續教育工作制度、搭建線上學習平台、組織開展培訓等;鼓勵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組織和用人單位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不得收取費用,行業組織開展的培訓應當突出公益性,用人單位應當為演出經紀人員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演出經紀人員除每年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完成20學時的線上繼續教育外,可以自主選擇參加其他培訓。
三是記錄與培訓部分,主要明確繼續教育實行學時記錄製度,演出經紀人員每年的繼續教育學時為其參加的各種培訓的累計學時。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信用評價、獎勵優秀、表彰先進等的重要參考。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四是附則部分明確了解釋權和生效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教育培訓,提升演出經紀人員政治素養和業務水平,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持證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要求,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三條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應當以政治建設為引領,以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分類指導、統籌推進、按需施教,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
第四條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對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素養、法律法規基礎、演出市場政策、演出經紀實務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一)制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
(二)搭建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學習與管理平台,建立持證人員培訓檔案;
(三)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四)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如實出具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第八條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總體要求,開展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活動。行業協會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培訓檔案,如實出具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鼓勵行業協會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為持證人員參加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條 持證人員應當自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次年開始,每年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完成的繼續教育課程不得少於2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2022年前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應當自2022年起完成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持證人員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參加各地方文化和旅遊部門、行業協會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繼續教育活動每個學時至少45分鐘,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
第三章 記錄與套用
第十二條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時記錄製度,每年為一個記錄周期,從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學時為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開設的線上繼續教育和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用人單位組織的其他繼續教育的累計學時。
第十四條 持證人員參加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和用人單位組織的其他繼續教育的,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填寫繼續教育培訓記錄,並提交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持證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
(二)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三)其他嚴重違反繼續教育制度的。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信用評價、獎勵優秀、表彰先進等的重要參考。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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