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意見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意見》是為全面加強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要求,提出的實施意見。

2022年9月28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布《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 通過日期:2022年9月16日
  • 發布日期:2022年9月28日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演出經紀人員是促進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人才支撐,建立與資格考試相配套的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是持續提升演出經紀人員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不斷適應演出市場發展的現實需要。為全面加強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要求,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以提高演出經紀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為核心,堅持分類指導、統籌推進、按需施教,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持續規範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二)工作目標。演出經紀人員每年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完成不少於20個學時的線上繼續教育,每學時不少於45分鐘,推動演出經紀人員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知識結構,切實提高政治素質和專業水平,為推動演出市場健康繁榮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強化組織管理,壓實工作責任
(三)明確部門責任分工。文化和旅遊部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建立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檔案,承擔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的其他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出具演出經紀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並不得收取費用。
(四)鼓勵社會廣泛參與。鼓勵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自願、公開、透明的前提下,面向演出經紀人員開展繼續教育,並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出具演出經紀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鼓勵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公益性繼續教育。
(五)壓實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演出經紀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為演出經紀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鼓勵用人單位結合實際對本單位演出經紀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
三、豐富教育內容,做好記錄套用
(六)明確繼續教育內容。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素養、法律法規基礎、演出市場政策、演出經紀實務等,繼續教育可根據需要採取線上線下多種形式。
(七)建立學時記錄製度。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時記錄製度,記錄演出經紀人員參加各類繼續教育情況。每年為一個記錄周期,從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八)做好學時記錄上傳。演出經紀人員參加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用人單位組織的其他繼續教育的,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填寫繼續教育記錄,並提交相關證明檔案。
四、強化繼續教育監管,推進工作落實
(九)健全工作機制。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對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用人單位在繼續教育中的作用。
(十)嚴肅工作紀律。演出經紀人員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不得有其他違反繼續教育制度的情形。如發現上述情形,文化和旅遊部將取消其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
(十一)加強成果套用。鼓勵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信用評價、獎勵優秀、表彰先進等的重要參考。鼓勵用人單位建立本單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內容解讀

《意見》從總體要求、組織管理、教育內容、監督落實等方面提出具體實施意見。明確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細化了工作機制和內容形式,建立繼續教育學時記錄製度,鼓勵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表彰獎勵、晉升等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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