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監督管理

漁業監督管理是國家通過相應機構對漁業活動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的總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劃定的“機動漁船低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屬於我國管轄海域的漁業,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海區漁政管理結構監督管理;“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內陸水域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內陸水域漁業,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型江河的漁業,可以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漁業資源,由國家統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漁業資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為了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定相應的魚政監督管理機構和漁政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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