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工作規定》是為了更好地處理規範性檔案穩定性與有效性的關係,促進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規定。本規定共十八條,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工作規定
- 發布機構:滄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滄州市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工作規定》是為了更好地處理規範性檔案穩定性與有效性的關係,促進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規定。本規定共十八條,自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
《滄州市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工作規定》是為了更好地處理規範性檔案穩定性與有效性的關係,促進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設立行政規範性檔案專項經費,專門用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清理、評估、備案等各項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範圍,並列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
需要行文批覆的,由承辦科室負責起草批覆,按行文程式下發檔案。需要協調的事項,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調、落實。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據《滄州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政府令【2011】2號),報市...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解釋、備案、監督、清理與評估,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和管理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法律、...
第二條 總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發布、清理等事項,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總局規範性檔案,是指除規章以外,總局為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
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由政府各部門對本單位起草制定的政府和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規範性檔案起草機關應當將“擬廢止”或“擬修改”的規範性檔案,按規定程式審查批准後依法予以廢止或修改,並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有關...
“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結果,一般採取公布保留規範性檔案目錄的方式,也可以將廢止目錄、宣布失效目錄、修改目錄一併公布。列入修改目錄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修改完成期限,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修改工作的,視為廢止。”增加一條作為第...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核、決定和公布、備案與監督、清理與評估等工作,適用本辦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制度、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加大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建立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評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規章每隔5年、規範性檔案每隔2年清理一次。(三)嚴格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