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溫州市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溫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其他專業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但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室內裝修裝飾產生的環境噪聲除外。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污染,是指建築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市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設備、作業時間等情況,安裝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納入聲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噪聲污染監測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鼓勵其他建築施工單位安裝使用噪聲污染監測設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廣使用低噪聲建築施工機械設備和工藝。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
  第七條 納入聲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本單位名稱、建築施工噪聲超標排放情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和施工場所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投訴受理渠道等有關信息。
  鼓勵聲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建築施工單位參照前款規定公開建築施工噪聲相關環境信息等。
  第八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外,禁止夜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建築施工單位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應當合理安排工期與工序,採取有效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需取得夜間施工證明的,嚴格按照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減少對施工場所周圍單位和居民的干擾。
  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建築施工單位合理安排工期工序以及連續組織實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築施工作業間隔時間等的指導規範。
  第九條 雖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但可以通過合理安排施工進度,避免在夜間施工作業的,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在非夜間進行相關施工作業;確需在夜間施工作業的,建築施工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進行公告,並採取減少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防範措施。
  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的具體情形,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制定並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
  (一)列入國家、省及本市民生實事項目等重大工程,夜間不施工無法按時完成工程任務的;
  (二)國家、省及本市人民政府組織或者同意實施的重大活動所需工程,夜間不施工無法按時完成工程任務的;
  (三)建築施工作業必須使用的車輛(船舶)因交通管制只能在夜間出入施工場所作業的,但臨時性交通管制的除外;
  (四)為減少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必須在夜間進行道路日常養護維修施工作業的;
  (五)國家、省及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其他情形,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明確並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單位以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為由要求出具夜間施工證明,工程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並通過網上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工程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前述時限書面告知建築施工單位,並說明理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與協同聯動,並利用信息化技術,方便夜間施工證明辦理。
  夜間施工證明應當載明建築施工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作業方式以及減少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防範措施要求。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提前24小時在施工場所及其周邊住宅區和其他受影響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夜間施工證明的公告。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對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認定產生爭議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可以給予行政指導,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確認並向社會公示結果。
  第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統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平台,推進建築施工噪聲信息化監管與數據共享,加強對建築施工噪聲超標的監測預警及其分類監管。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單位拒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建築施工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建築施工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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