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動員、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捐資助學,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為振興溫州教育事業、培養人才貢獻力量,決定成立溫州市人民教育基金會,1989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發文批准成立,2001年8月1日經省教育廳批准,省民政廳準予登記,同意設立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教育基金會。溫州市人民教育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教育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온주시 인민 교육 기금회
- 宗旨: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
- 業務範圍:獎勵先進、扶貧濟困、賑災救助
- 項目:教師節活動及獎勵及資助
- 地域範圍:溫州
- 住所:在溫州市劃龍橋西路
建設宗旨,發展歷史,主要職責,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溫州市人民教育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溫州教育現代化建設綱要》,動員、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捐資助學,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為振興溫州教育事業、培養人才貢獻力量。基金會業務範圍:獎勵先進、扶貧濟困、賑災救助、改善學校教育設施和辦學條件、支持教師繼續教育及培訓、對外合作和交流、尊師重教和學生實踐活動。
發展歷史
基金會成立以來,不斷完善管理制度,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每次年會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和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決定基金會的重大業務活動計畫並形成會議紀要。此外,每次年會前,監事均對基金會的財務進行審查。由於理事會能嚴格管理制度,因而每一次年會,理事會的工作均得到充分肯定和信任。同時基金會每年還要接受由省民政廳指定的財務審計,由於理事會能嚴格財務管理,因而每次年檢均能順利通過,對於年檢中提出的建議,理事會也認真整改,力求進一步規範管理。
基金會成立以來不斷發展壯大,截止2010年12月31日,資產總值為76392339.22元。基金會用於獎教獎學助學及其他公益事業的資金達9000多萬元,為溫州的教育事業做出突出的貢獻。
從2005年開始,由基金會牽頭,聯合溫州市教育局、共青團溫州市委、溫州市慈善總會、共青團溫州市委希望工程實施辦公室、《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溫州廣播電視傳媒集團等七家單位,開展“愛心溫州·結對助學”活動。每年集資近千萬元(基金會出資二百萬元)資助大學、高中、國中、國小貧困學生一萬餘名。此項活動已成為基金會的品牌公益項目。
大力支持市直中學開展實施素質教育,每年表彰和獎勵一批小數學家、小科學家、小文學家以及在體育、藝術、科技比賽中獲獎的學生,投入100多萬元。並組織優秀中小學生參觀紅色革命根據地和以陶冶學生情操為目的的夏令營活動。
回響省、市政府的“139扶貧計畫”,積極參與結對幫扶活動。2005年至2007年,幫扶泰順包垟村;2008年至2011年,幫扶蒼南觀美三聯村。每年幫扶資金在20萬元以上。幫助他們改善辦學條件、交通狀況、生活環境,發展生產,開發產品,使他們逐步走上致富的康莊大道。
根據《教育法》、《教師法》的規定,每年出資300多萬元,組織教師節表彰大會,獎勵全市優秀教師,組織全市範圍內部分獲取市級以上榮譽的優秀教師開展“園丁之家”活動。為全市教師樹立榜樣,激勵廣大教師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全心全意搞好教育工作。同時,每年撥出資金100萬,向全市範圍內病貧困教師進行慰問,解危扶困。給老年體弱的教師送去黨和政府的關懷,使他們感到溫暖,也使在職教師更加安心他們所從事的神聖事業。
根據基金會的條例,積極參與社會救助活動。如2007年的桑美颱風,給溫州市造成極大的傷害,基金會撥出396.79萬元,積極參加救災活動;又如2008年四川汶川發生強烈地震,基金會撥出664萬元,積極參與救災活動。
根據基金會的條例,開展基金會工作範圍內的評先活動。給熱心教育慈善事業的集體單位、社會賢達、積極從事基金會工作的人員戴上“愛心使者”、“愛心集體”、“先進助學工作者“的桂冠,對貢獻突出的,提請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主要職責
基金會主要工作是籌集資金、資助困難教育和學生、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獎勵先進教育集體和個人、優秀學生。
理事成員
理事長 錢成良原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副理事長鬍長林鄭啊天 徐禮淵
常務理事 俞銀通
秘書長 劉加西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溫州市人民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溫州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溫州教育現代化建設綱要》,動員、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捐資助學,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為振興溫州教育事業、培養人才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是浙江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 溫州市劃龍橋西路(溫州市教育局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獎勵先進。獎勵辦學成績顯著的學校;獎勵在教書育人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尊師重教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品學兼優的學生;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救助生活困難教師、資助貧困學生上學;
(三)改善我市學校教育設施和辦學條件,提高教師待遇;
(四)支持在職教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培訓;
(五)開展尊師重教和學生實踐活動;
(六)賑災救助。開展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資產,協助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救災工作;
(七)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基金會的交流與協作,參與省內外基金會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履行理事義務;
(二)熱心教育事業;
(三)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駛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據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期末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下設辦公室。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六條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在教書育人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
(二)獎勵尊師重教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四)救助生活困難教師、資助貧困學生上學;
(五)資助學生實踐活動;
(六)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待遇;
(七)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資助活動是指:
(一)為發展教育事業發動全社會捐資助學活動;
(二)為扶貧幫困發動全社會募捐活動;
(三)長期股權投資;
(四)委託銀行貸款;
(五)保本前提下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三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況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基金會發生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溫州市教育局所屬的其他基金會;
(二)溫州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的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