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劃入職責,劃出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固定資產投資股,社會事業和財政金融股,農牧和地區經濟股,產業發展股,能源開發和資源環境保護股,西部大開發辦公室,價格股,建設項目評審股,糧食管理股,高新技術產業股,技術市場管理股,地震股,智慧財產權股,糧油執法監察股,
職責調整
劃入職責
1.將旗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研究擬訂全旗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準格爾旗發展和改革局。
2.將準格爾旗科學技術局和準格爾旗糧食局的職責劃入準格爾旗發展和改革局。
劃出職責
1.將準格爾旗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的職責劃出,不再掛旗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的牌子。
2.將準格爾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劃出,不再掛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牌子。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旗經濟形勢,提出全旗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旗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旗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全旗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旗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組織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價格收費政策,提出旗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調整旗管理許可權內的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旗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承擔規劃全旗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家、自治區、市審批(核准、備案)的重大建設項目;審核申報中央、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旗內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涉外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最佳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畫;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定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有關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研究提出全旗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起草有關能源開發的政策規定;負責能源開發統計調度、預測預警、能源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全旗能源開發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九)負責全旗煤炭、電力、油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相關審批管理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審核上報全旗能源固定資產投資(產業升級)項目;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開發工作。
(十)承擔組織編制全旗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全旗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全旗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十一)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全旗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旗糧食和食糖等儲備。
(十二)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旗社會發展政策規定,研究提出促進全旗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負責全旗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旗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定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
(十五)起草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政策規定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全旗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市和全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七)研究全旗人口發展戰略,擬定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及人口政策。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旗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並實施全旗科技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加強全旗科技重大項目的組織實施,推進全旗創新體系建設。
(十九)負責組織制定我旗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科技創新基金項目計畫;負責統籌協調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工作;牽頭組織全旗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二十)研究確定全旗科技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旗科技體制改革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措施,提高我旗自主創新能力。
(二十一)負責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套用技術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旗產學研相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全旗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加強各類農業試驗、示範科技園區和工業科技園區的建設,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十三)負責全旗科學技術獎評審及獎勵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全旗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科技合作計畫,協調各類科技合作交流活動,指導民營科技工作。
(二十四)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旗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二十五)負責旗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制定科技普及計畫,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管理科技專利工作;負責科技信息與統計工作。
(二十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全旗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智慧財產權戰略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以及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
(二十七)負責擬訂全旗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發展規劃、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智慧財產權工作年度計畫,組織重大專利轉化項目的實施。
(二十八)歸口管理全旗地震工作,負責對全旗抗震救災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負責防震減災相關法規、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參與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擬定,組織制定、實施全旗防震減災規範性檔案,並行使防震減災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能。
(二十九)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糧食局、旗政府有關糧食流通、儲備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旗糧食巨觀調控、糧食供需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進出口總量計畫、現代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動用旗級儲備糧油的建議。
(三十)對全旗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和糧食收購行政許可、糧食行政執法及貫徹落實國家最低收購政策的職能。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旗級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的指導協調,提高全旗糧食供應保障能力,確保全旗糧食安全。
(三十一)負責制定和落實《糧食應急預案》;負責全旗糧食應急預警體系建設和全旗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收購行政許可工作。
(三十二)研究擬訂全旗糧油質量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旗糧食市場的供需、價格進行監測和分析,向社會發布糧食市場的供求、價格、質量等信息;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實施行業技術規範,推進全旗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
(三十三)承擔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制定全旗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旗本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指導全旗國有糧食企業倉儲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四)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全旗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糧食產業化發展以及糧食物流規劃和建設;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的統計工作;負責應急成品糧儲備利息和費用的管理拔付工作。
(三十五)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發展和改革局設1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行政審批辦公室)
1.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文電處理、會務、秘書、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及管理單位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及管理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政策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和指導招投標工作;承擔局內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管理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對外工作聯繫。公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業務諮詢、跟蹤辦理、申報材料接收服務等工作。
2.監測分析全旗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和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全旗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旗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和提出全旗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研究全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旗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社會事業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旗社會戰略、巨觀經濟研究和諮詢;對全旗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熱點、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對重大項目進行前期謀劃、諮詢論證,後期論證評估。
3.提出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全旗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4.研究擬訂全旗科技發展戰略,擬訂全旗科技發展規劃和各類科技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科技發展政策和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旗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研究科技人員有關政策,負責科技人員培訓和管理工作以及科普工作。整合社會科技資源,為企業提供科技、經濟、政策法規、市場、產權交易、對外合作、人才方面的服務。
5.為企業導入先進適用技術,並提供技術支持服務;開展
科技成果轉讓和技術合作工作;協助企業開展科技項目的申報、監理、驗收等工作;負責全旗相關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6.指導農村重大科技產業的示範;推動農村牧區科技進步,
組織實施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科技工作和農村牧區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科技扶貧等方面的科技工作。
7.研究擬訂科技條件保障方面的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編制歸口管理科技事業費、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和科技合作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負責對科技經費的使用管理和審計工作。
固定資產投資股
(重點項目辦公室、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對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科(國動辦)、重點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具體職能:
1.監測分析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起草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草案;安排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推進城鄉建設,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旗工程諮詢業發展。
2.收集、整理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有關信息;組織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計畫;組織調度全旗重點建設項目。
3.研究分析全旗建設需求並提出重點引進項目類型及方案,對備選項目進行比較、篩選,確定重點扶持項目,協調各部門落實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協調敦促項目業主使項目具備申報審批條件,推動重點項目落地。
4.組織擬定全旗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社會事業和財政金融股
1.研究提出全旗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全旗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研究全旗人口發展戰略,擬定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及人口政策,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全旗社會事業建設,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核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研究分析全旗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
2.研究提出全旗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旗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國外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3.研究分析全旗全社會資金平衡,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稅金融政策的統籌協調;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
4.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按分工審核申報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牽頭推進全旗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參與上市企業的推薦審核。
5.收集、整理社會事業發展、利用外資、財政金融、融資相關信息。
農牧和地區經濟股
1.分析研究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
2.組織擬訂全旗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參與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功能區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全旗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3.收集、整理農村牧區、區域經濟發展相關信息。
產業發展股
1.統籌全旗交通運輸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旗交通運輸現狀,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提出專項基金和預算內投資意見。
2.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全旗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製造相關工作,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3.分析研究全旗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組織擬定全旗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關鍵產業技術開發等重大建設項目;統籌全旗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推動技術檢測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參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及產業布局調整;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與管理。
4.監測和分析旗內外市場狀況,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糖、食鹽、化肥等儲備;擬定全旗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5.收集、整理交通、工業、裝備製造、服務業、高技術產業、商貿流通等領域的相關信息。
能源開發和資源環境保護股
1.研究擬訂全旗能源開發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承擔全旗能源開發統計、預測預警工作;研究能源開發重大問題;起草能源開發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能源開發綜合業務;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推動能源開發標準實施;承擔石油、天然氣(含管道)開發管理工作,審核石油天然氣建設重大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旗石油儲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擬訂能源對外開放規劃,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
2.承擔全旗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立項審查工作;審核申報煤炭項目,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田(煤礦)滅火、煤礦瓦斯防治和利用等工作。
3.承擔全旗電力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擬訂火電(含熱電聯產、煤矸石等綜合利用電站)、核電、電網等發展開發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電力建設重大項目。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開發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牧區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申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重大項目。
4.分析研究全旗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問題;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旗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旗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5.收集、整理能源開發利用、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相關信息。
西部大開發辦公室
(縣域辦、稽察辦)
1.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提出推進全旗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
2.組織開展對全旗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旗的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市和旗的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照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協調處理旗縣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4.收集、整理西部大開發、重大項目稽察、縣域經濟發展等領域的相關信息。
價格股
1.監測分析價格形勢,擬定全旗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負責修訂全旗價格管理目錄、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負責組織制訂和調整旗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及旗價格政策執行;組織重要商品的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和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性價格(收費)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關於收費改革方案;承擔全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管理責任;擬訂市委託旗管理範圍內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擬訂並實施治理亂收費辦法。
3.負責擬定全旗價格成本調查工作制度、計畫、方案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制定全旗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對列入旗成本監審目錄和國家、自治區、市授權實行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定調價前期監審工作;開展全旗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全旗農產品成本的常規調查、專項調查和直報調查工作;建立主要農產品、重要商品、服務和收費價格成本資料庫,研究成本費用構成,分析成本費用變化趨勢,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4.收集、整理價格、收費等方面的相關信息。
建設項目評審股
組織專家審核旗本級審批或轉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對批覆及轉報項目的可行性、投資概算提出初步評審意見參考;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後期評價工作。
糧食管理股
1.負責全旗糧油總量平衡、品種平衡和地區平衡;分析、預測我旗糧油的生產形勢,建立糧食安全預警系統,制定預警方案,防範、化解糧食市場風險;負責農戶糧情和居民糧食消費情況調查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糧食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全旗糧油市場規劃,研究制定糧油市場管理制度;參與糧油市場服務及監管,做好糧食收購企業資質審核工作;掌握市場糧油價格,發布糧油市場信息,參與糧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旗所承擔的國家臨儲糧和地方儲備糧的倉儲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旗儲備糧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儲備糧收購、銷售及輪換計畫;指導全旗國有糧食企業倉儲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政策法規,制定全旗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旗糧食庫存檢查工作,負責有關糧食行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股
研究擬訂全旗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重大科技攻關計畫和科技創新工程;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初審及申報工作,指導全旗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技術市場管理股
貫徹實施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培育全旗技術市場,發展科技中介組織;承擔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技術貿易機構審批管理、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審查工作;承擔科技會展相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技術市場協會相關工作;負責有關技術契約仲裁、科技諮詢等工作。
地震股
1.負責全旗預防地震方面的工作;負責《防震減災法》和相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參與擬定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行使防震減災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旗防震減災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2.承擔全旗的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管理旗級地震監測台網,負責提出地震趨勢會商意見,強化全旗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震情跟蹤。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震減災知識。
智慧財產權股
1.負責編制全旗智慧財產權及專利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自治區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專利轉化項目的實施。
2.承擔全旗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承擔組織協調全旗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負責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規範專利技術交易市場。
糧油執法監察股
1.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組織對全旗糧食經營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2.負責受理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交、本系統檢查發現以及民眾投訴、舉報的各類涉糧案件。負責組織對涉糧案件的初步調查、審核和提出立案申請等工作。
3.負責協調和組織開展全旗有關糧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4.負責查處在糧食收購中的無證收購和糧食收購者有無偽造、塗改、轉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等違法行為。
5.負責查處糧食收購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的糧食質量標準,是否告知售糧者或在收購場所亮證收購、公示收購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是否及時向售糧者支付了售糧款,是否代扣其它款項等。
6.負責查處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轉化用糧企業是否建立了台帳,是否定期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經營報表、台帳等情況。
7.負責組織實施全旗糧油庫存檢查工作。
8.負責檢查糧食承儲企業是否存在未經質量鑑定,私自出售陳化糧等違法行為。
9.負責查處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是否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糧食是否與有害物質混存。
10.負責查處從事政策性用糧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
11.負責查處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規定的最高、最低和必要庫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