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格爾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準格爾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3號)精神,設立準格爾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將準格爾旗規劃局併入,整合旗房管局行政職能,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準格爾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3號)精神,設立準格爾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將準格爾旗規劃局併入,整合旗房管局行政職能,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1.將規劃局職責劃入。
2.將房管局承擔行政職責劃入。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能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住房保障、規劃建設、工程管理、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旗內住房保障、規劃建設、建築行業進行管理;擬定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旗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旗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薛家灣鎮的總體規劃(包括旗域村鎮體系和旗城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公示、報批和實施管理;指導旗域其他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鄉(蘇木)、村莊的規劃編制工作;指導旗域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及進行規劃成果審查;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擬訂全旗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公共租賃房政策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三)按照國家標準組織落實全旗工程建設;組織參與協調製定全旗統一定額、行業標準和經濟定額標準;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管理全旗民用建築裝飾工程,明確裝飾範圍,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依照標準實施;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建築裝飾工程施工許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規範全旗建築市場,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及建築業、建設中介諮詢業的行業管理和資質管理,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關於建設事業的強制性標準;負責全旗民用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招標備案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契約備案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及竣工備案;負責全旗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旗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負責我旗政府所在地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參與編制城鎮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組織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建設施房屋和其它建設規費的收繳、管理、使用。
(七)承擔全旗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房屋產權發放工作。負責全旗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相關規劃驗收工作;負責全旗土地的劃撥、出讓和開發建設的規劃指導工作;指導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排水許可、城市供水特許經營、供熱經營許可、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燃氣企業行政許可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旗內城建檔案管理。負責全旗房產權屬管理工作和全旗房產權屬確認、登記和發證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旗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全旗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旗重點鎮的建設。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住房保障、規劃建設、工程建設、房屋管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旗城鎮建設、村鎮建設、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貫徹執行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重大科學項目攻關和成果鑑定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負責行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一)監督城鎮測繪、地理信息、房屋測繪的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規劃建設和房地產信息化建設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內設13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絡、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局務會、機關全體人員會議、下屬單位負責人會議和全旗性建設工作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督促檢查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決定和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負責局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機關公文處理、文印、信息、信訪、印章管理和機關文書、保密工作;負責管理機關的固定資產、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管理、人事調配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目標責任制的制訂、分解、考核工作;負責建設系統黨組織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民兵、預備役工作;負責對內、對外新聞宣傳報導工作;負責職工教育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全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建設施房屋和其它建設規費的收繳。
(二)城鄉規劃編制股
負責全旗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工作;擬定全旗城鄉規劃編制計畫;負責薛家灣鎮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各類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修改、審查論證、完善報批、公布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建制鎮、旅遊開發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查論證工作;指導全旗蘇木鄉鎮規劃編制工作;擬定全旗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及相關規定;編制全旗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城鄉用地規劃管理股
負責旗域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管理工作,按法定程式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旗域規劃區內工程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依法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按法定程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用地方面的方案審查、列會、備案及有關資料的收集、審核、整理、歸檔等工作。
(四)城鎮工程規劃管理股
負責薛家灣鎮城市規劃區控制範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市政管線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方案審查、列會、備案及有關資料的收集、審核、整理、歸檔等工作,按法定程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工程建築業管理股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承(發)包、建設契約、施工許可證、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建設程式的綜合審查管理;負責全旗建築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綜合管理全旗工程監理工作;指導旗內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有關標準、定額、造價和技術規劃、規程的貫徹實施;負責造價諮詢機構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負責施工圖紙的設計審查和審批管理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建設行業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管理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註冊工作。管理全旗民用建築裝飾工程,明確裝飾範圍,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依照標準實施;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建築裝飾工程施工許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負責全旗民用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招標備案工作;負責旗內城建檔案管理。
(六)城鄉建設股
負責全旗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安排使用和外資利用工作;參與擬定全旗建設行業投資政策、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道路、路燈等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參與編制城鎮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組織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負責城市排水許可、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許可管理髮放工作;制定貫徹國家、自治區、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方面政策法規的實施辦法;指導全旗小城鎮和村莊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旗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旗重點鎮的建設。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旗城鎮建設、村鎮建設、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七)供熱燃氣管理股
負責全旗燃氣、供熱市場的監督管理、行業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規範燃氣、供熱企業行為和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燃氣企業經營許可,供熱企業經營許可和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工作。
(八)住房保障股
負責全旗住房保障建設管理工作;擬定全旗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群體進行準入審核,擬定全旗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產權產籍交易股
承擔全旗範圍內國有土地房屋的初始、轉移、變更、註銷、抵押權、地役權、預告、更正、異議登記,以及農村集體土地範圍內相應的房屋登記工作;承擔房屋買賣契約備案登記工作;承擔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其他登記證明的核發工作;承擔房屋產權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及查詢、取證、複製提供工作。
(十)房地產市場開發股
負責全旗範圍內的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申報、年檢的初審工作;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一證兩書、項目手冊、建設條件意見書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及網上售房的審查和全旗出租房屋的租賃登記、備案、建檔等工作。
(十一)物業管理股
負責全旗物業管理工作,參與確定物業經營的收費標準;負責新建小區前期物業管理的審核及竣工後的綜合驗收移交工作,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運行;負責房屋修繕的管理和安全鑑定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各小區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十二)節能科技股
指導和組織實施建築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畫,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負責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並實施新技術、新產品的登記備案管理;負責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管理;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負責行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三)執法稽查股
依法對全旗建築活動進行監督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罰;負責建設行業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並牽頭辦理全旗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及人大代表建議、意見、批評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接待、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旗各類建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章,貫徹執行行業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設行業普法工作;貫徹執行《鄂爾多斯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負責轄區建築工地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日常監管工作,協調解決建築工地工程款結算糾紛案件,積極配合勞動部門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負責組織參與本地區重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執法、依法普法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住房保障、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屋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

人員編制

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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