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

為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潭政發〔2015〕10號)精神,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7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監管對象是指在本市範圍內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和護理服務,滿足老年人特殊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各類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堅持“依法實施、屬地管理、聯動高效、合力推進”的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科學有效”的綜合監管制度。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四條  法定資質擁有情況。
第五條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情形。
第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經營人、實際控制人等有犯罪記錄、吸毒史、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可能存在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風險的情形。
第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採取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行銷,收取的預付費明顯超過可抵押物價值,以及可能發生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侵占、騙取老年人財物風險的情形。
第八條  存在重大火災、衛生、安全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情形。
第九條  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  存在採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情形。
第十一條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情形。
第十二條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監管主體和責任
第十四條  整合、壓實養老服務機構各部門監管職能和責任,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綜合監管機制。
第十五條  市老齡辦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擬定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各類組織為老年人服務;負責對基層老年協會履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職責;負責老年優待證的發放管理、特殊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
第十六條  市發改委負責牽頭做好信用聯合懲戒;依法依規做好養老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負責制定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政府指導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嚴厲查處侵犯老年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案件,參加養老領域相關違法行為的聯合調查,依法受理、查處應屬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市民政局負責牽頭協調各部門加強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落實養老服務機構行業監管責任,並依法做好養老服務機構日常檢查監督、服務質量監管、處理投訴舉報以及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工作,促進行業自律;負責將涉嫌違法的養老服務機構情況及時通報相關責任單位;每年對全市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養老質量評估,並向全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加強對培訓機構養老護理的專業許可和業務管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宣傳,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查處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的各類案件。
第二十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審批登記和規劃報建工作及土地核驗、規劃條件核實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並負責有關環境監察、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依法依規對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養老服務機構辦理環評審批或備案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養老服務機構房屋質量安全鑑定的指導工作;負責養老服務機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全市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進行行業管理;負責養老服務機構醫療相關資質的監督管理;負責做好醫養結合型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市應急局負責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事權劃分,負責對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依法登記,依照法定職責查處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查處,督促檢查養老服務機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保健品、投融資廣告的監測,依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負責查處養老服務機構價格收費違規違法、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指導、督促市建成區範圍內養老服務機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整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經研金融辦負責按照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安排部署,督促、協調、指導各縣市區(園區和示範區)、相關部門認真履行屬地責任和部門責任,條塊結合、上下聯動,按要求切實做好養老領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制定應急疏散、滅火預案、消防管理制度以及開展消防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審查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及相關個人開戶資料,審慎辦理開戶業務,強化對已開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和相關個人賬戶的資金交易監測,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及時研判銀行業金融機構上報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將相關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相關案件的調查協查,協調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凍結、扣劃相關賬戶資金。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負責統籌落實行政轄區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支持並督促鄉鎮(街道)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部門監管職能,對所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協調、督促解決。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養老服務機構根據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到縣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可以向編制部門申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各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受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後,要告知註冊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二條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完成後,各登記受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該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類型、住所(經營場所)、法人代表(負責人)、經營範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信息,以函告、系統推送等形式告知縣市區(園區和示範區)民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完成登記且已開展養老業務的養老服務機構,應到機構所在縣市區(園區和示範區)的民政部門申請備案,真實、準確、完整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備案後要有具體的日常監管責任人,簽訂責任狀,將老年人權益保護及風險防範等事項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在潭經營的外來養老服務機構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建立聯合巡查制度。各責任部門按照各自監管的內容,制定詳細的日常巡查辦法並認真執行。由民政部門牽頭,按有關規定,市級責任單位每半年、縣級責任單位每季度對轄區內所有養老服務機構開展一次聯合檢查,對發現的各類風險和問題實時交辦、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條  將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工作納入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情況的掌握,發現問題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牽頭建立養老服務機構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形成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安全和費用風險監測評估網路,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有失信行為和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養老服務機構,由相關部門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查處力度。
第三十八條  民政部門要督促養老服務機構每年至少1次主動向社會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人員信息、執業資質等信息,並向社會發布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報告。
第三十九條  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機構信用信息記錄和披露機制。加強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換和共享,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湘潭”網站向社會公示相關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徵信機構,參與養老服務機構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建立健全綜合監管結果與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審、政府補助、優惠政策等掛鈎的機制。
第四十條  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落實《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民發〔2019〕103號),對嚴重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並強制嚴重違規的養老服務機構退出養老服務市場。
第四十一條  加強資金監管,規範收費行為。嚴格執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分類管理要求。加強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資金結餘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其收支結餘不得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加強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管控,依法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價格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落實《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民政廳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改價費〔2018〕440號)精神,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區分服務對象實行不同收費政策,主要發揮保基本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三條  通過公建民營方式運行的養老服務機構,應採用招投標、委託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託協定等合理確定。
第四十四條  民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均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不當干預;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對非營利性機構監管需要,對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督,收費項目及標準向社會公示,收取押金時應出具有效收據。
第四十五條  對養老服務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行銷的,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堅決防範和打擊養老領域非法集資案件。
第四十六條  建立健全規範化執法機制。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服務機構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  建立信息通報、案件協查和辦案聯動機制。各執法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在執法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報縣級民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在為老服務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養老服務機構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契約約定的,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依職權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湘潭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7日

政策解讀

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政策解讀制度有關要求,現就《湘潭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的出台背景
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既能促進養老服務行業整體規範和健康發展,也能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2015年7月,湘潭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潭政發〔2015〕10號),要求“強化市場監管”,201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要求“建立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為進一步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由市民政局代擬,市人民政府出台《暫行辦法》,重點明確了我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的對象、原則、內容、主體和責任、措施等,便於縣市區、園區(示範區)、相關市直單位參照執行。
二、《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潭政發〔2015〕10號)等法律及規範性檔案。
三、《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監管對象和監管原則。明確監管對象是指在本市範圍內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和護理服務,滿足老年人特殊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原則是堅持依法實施、屬地管理、聯動高效、合力推進的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科學有效的綜合監管制度。
第二部分,明確重點監管內容。共10點,分別為:法定資質情況;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欺老年人財物的;存在重大火災、衛生、安全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存在採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三部分,明確監管主體和責任。整合、壓實養老服務機構各部門監管職能和責任,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綜合監管機制。明確了市老齡辦、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政府經研金融辦、市消防救援支隊、人民銀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的監管職能和責任。
第四部分,明確監管措施。共17條,分別是:養老機構根據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登記;各登記受理部門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完成登記的養老機構信息告知轄區民政部門;完成登記且已開展養老業務的養老服務機構要到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備案;民政部門要加強備案養老機構的日常監管;建立巡查制度;將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工作納入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民政部門牽頭建立養老服務機構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民政部門要督促養老機構每年至少1次主動公開信息;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管,規範收費行為;落實省市養老機構收費政策,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服務需求;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要通過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明確民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和項目;對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行銷形式進行監管和限制;建立健全規範化執法機制;建立信息通報、案件協查和辦案聯動機制。
第五部分,附則。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