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困難家庭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市社會救助工作,保障困難家庭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2014年)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困難家庭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7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其他情形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人員統稱為困難家庭社會救助對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程式
第四條  申請困難家庭社會救助的程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視窗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後,通過入戶調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等方式,核實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後,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五條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扣減部分固定支出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範疇。
第六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七條  對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市區民政部門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保障金。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等變化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審核,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九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給予特困供養。
第十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
第十一條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按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護理標準分全自理、半護理、全護理特困人員分別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1/10、1/6、1/3確定。
第十二條  公辦特困供養服務機構重點集中供養失能、半失能特困供養人員,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入住對象適當擴大到困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老年人、重病患者、兜底保障一類對象,並提供低償的照料護理服務。
市、縣財政要將公辦特困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經費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按不低於1∶10、1∶6、1∶3的比例分別為全自理、半護理、全護理特困人員配備護理人員。
第十三條  特困供養對象死亡後,按照其死亡當年的全年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安排喪葬補助,從救助供養費中列支。
第五章  自然災害救助
第十四條  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給予自然災害救助,救助項目主要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等。
第十五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受災人員實施緊急疏散、轉移和安置,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臨時住所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民的基本生活。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程式確定救助對象,安排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第六章  困難家庭醫療救助
第十六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兜底保障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在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施以住院救助、特殊病種救助為主,慈善醫療救助為輔的醫療救助。
第十七條  縣市區應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在其他渠道獲得救助或追繳資金後,費用支付仍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第七章  困難親職教育救助
第十八條  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困難親職教育救助制度。教育救助按不同教育階段執行國家、省、市的標準,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十九條  申請教育救助的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經審核、確認後,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八章  困難家庭住房救助
第二十條  困難家庭的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縣市區民政部門應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救助。
第九章  困難家庭就業救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採取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通過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就業服務,對困難家庭中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給予就業救助。就業救助工作由各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  困難家庭成員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動提供名單給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名單,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第十章  困難家庭臨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和支出型。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支出型救助對象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發增加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第二十七條  臨時救助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應當簡化程式、先行救助後,再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者自然人為單位,申請對象同一原因臨時救助次數1年內不得超過2次,每人每次不超過當地當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的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自願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原籍等救助服務。
第十一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主辦、承辦、協辦、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
第三十一條  社會救助中的部分服務項目,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委託、承包、採購、聘用等方式,購買社會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精神慰籍、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牽頭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管理救助、慈善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的具體實施和有關政策、制度的制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建檔立卡對象的醫療救助工作和“一站式”結算平台使用和管理。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人員救助。財政部門負責各項社會救助所需資金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並將社會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同時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進行統一監督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政策、制度的制定。衛生健康部門牽頭負責健康扶貧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各定點醫療機構落實扶貧部門、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成員就醫、就診的相關政策。教育部門牽頭負責教育救助的具體實施和有關政策、制度的制定,落實由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助對象家庭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免交學雜費等政策。扶貧部門負責牽頭“雨露計畫”的實施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就業救助的具體實施和有關政策、制度的制定,積極幫助在勞動年齡範圍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成員實現就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負責住房救助的具體實施和有關政策、制度的制定,落實市城區住房救助對象的住房保障和農村危房改造政策。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縣市區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投訴電話,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印發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湘潭市困難家庭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困難家庭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已經2019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解讀

日前,新修訂的《湘潭市困難家庭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湘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和《湘潭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出台,社會救助綜合保障政策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今後常年性支出型貧困家庭將可獲得比較穩定的生活保障,因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臨時陷入生活絕境的家庭也將得到更及時更有效的救助。連日來,全市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及鄉鎮民政所正在展開相關政策學習培訓。
一直以來,城鄉低保救助制度是以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作為認定標準,但因醫療、入學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部分家庭收入超過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低保邊緣家庭或者中等收入家庭也可能因此陷入生活絕境。過去的城鄉低保救助制度難以解決因殘、因病等情況導致的常年性支出型貧困家庭的難題。
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湘潭市困難家庭救助暫行辦法》明確將支出型生活困難家庭納入社會救助保障範圍,將不再僅以單一的收入作為低保核定標準,新增加了剛性支出扣減的辦法,對於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全日制教育等增加的剛性支出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且後續支出費用較大的,按照一定比例核減家庭收入。同時,收入計算方式更加科學,細化了靈活就業、小農經濟收入等標準計算方法,將根據救助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經濟收入等相關情況,對照相關參數計算收入,救助標準也由過去的分檔救助調整為差額救助,讓救助更加精準。
為應對支出型貧困人口增加,新修訂的《湘潭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需救助的對象歸為支出型救助;將因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對象歸為急難型救助。而且,建立備用金制度,對於急難型臨時救助,實行“先行救助”,待急難情況緩解後,補齊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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