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建設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提升建築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實現人防與技防相結合,加強對建築施工現場綜合管理,強化建築施工動態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關於加快推進全省“智慧工地”建設的通知》(浙建質安發〔2019〕20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規模以上工程”),項目“智慧工地”建設管理系統須包括但不局限於線上視頻監控系統、起重機械監測系統、顆粒物監測系統、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考勤系統和綜合管理系統。
其他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規模以下工程”),項目“智慧工地”建設管理系統須包括但不局限於起重機械監測系統、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考勤系統和綜合管理系統。
市建設局和各區縣建設局根據實際加快開發套用其他新建系統,逐步實現質量、安全、進度、揚塵、人員等管理覆蓋和統計分析、政府監管、協同執法等功能。
第四條 項目“智慧工地”建設管理費用屬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增加費用,應另列項目計取(具體費用根據測算另行發文規定)。
第五條 市建設局委託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監站”)建立並完善市級監控指揮平台,吳興區、南潯區、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建設局建立並完善區縣級監控指揮平台。區縣監控指揮平台應接入市級監控指揮平台。
第六條 市建設局統籌全市監控指揮平台的監督管理。吳興區、南潯區、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工程項目接入工程所在地區縣監控指揮平台,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設局進行日常監管。市中心區域、南太湖新區項目直接接入市級監控指揮平台,市中心區域項目由市質安監站進行日常監管,南太湖新區項目由南太湖新區建發局進行日常監管。
第二章 安裝要求
第七條 線上視頻監控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現場應按照固定場景和作業現場要求分別配置視頻監控設備。固定場景視頻監控應覆蓋試塊製作區、車輛出入口、人員出入口、民工生活區、車輛沖洗區;作業現場視頻監控應覆蓋工地全景,施工作業面、集中加工區(鋼筋加工場等)、主要材料堆放區等區域,並根據工程類別和施工階段進行動態調整。
(二)固定場景視頻監控攝像頭可採用球機或槍機。房屋建築工程作業現場視頻監控攝像頭應採用球機,覆蓋工地全景攝像頭應安裝在施工場地至高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業現場視頻監控攝像頭可採用移動式球機。
(三)若存在同一地塊不同施工單位共用視頻監控攝像頭的,應在“智慧工地”建設管理專篇予以明確。
(四)視頻監控系統應獨立供電,未經許可不得斷電,停工期間應保障正常使用。每個攝像頭顯示的圖像,應在圖像的右下角標註項目名稱和攝像頭位置,並在左上角標註時間。
第八條 起重機械監測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均應設定起重機械監測系統。
(二)塔式起重機監測系統應包括風速感測器、吊重感測器、迴轉感測器、幅度感測器與吊鉤盲區可視化模組。
吊鉤盲區可視化模組應包含移動端(攝像機端)、主機端、高度監測器。移動端應安裝在小車上,隨小車運動垂直拍攝下方吊鉤,實現吊裝盲區可視化監控;移動端應通過無線設備與主機進行視頻及控制命令的傳輸。
塔式起重機監測系統安裝、調試、檢驗、運行及維護應符合《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套用技術規程》(JGJ332—2014)。
(四)施工升降機監測系統應包括高度感測器載重感測器
(五)推行起重機械司機人臉識別或虹膜識別技術套用。
第九條 顆粒物監測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現場應安裝不少於一套顆粒物監測設備。
(二)監測設備應包括風速感測器、風向感測器溫度感測器濕度感測器、揚塵(PM2.5)感測器、揚塵(PM10)感測器、噪聲感測器
第十條 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應包括閘機設備、生物識別模組、信息錄入模組。基本信息應包括作業人員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籍貫、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訓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為記錄、工資月支付情況等。
(二)施工作業人員出入口均應安裝實名制管理設備,對進入工地的全部作業人員採用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考勤和管理。
(三)系統應體現專用賬戶託管協定的簽署、專用賬戶的設立情況,應與設立專用賬戶的銀行有效對接,反映工資性工程預付款與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情況,作業人員的工資支付情況。
第十一條 管理人員考勤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人員考勤系統可結合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進行設定。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施工員,監理單位總監、專監等主要管理人員應按照契約約定進行考勤。
(三)管理人員考勤應採用人臉識別、虹膜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
第十二條 綜合管理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綜合管理系統應將項目的線上視頻監控系統、起重機械監測系統、顆粒物監測系統、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考勤系統數據和項目過程管理數據進行整合。
(二)項目過程管理應滿足隱患排查治理(企業月檢、項目周檢、班組日檢)、危大工程方案及實施、設施設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含涉及質量通病防治內容的舉牌驗收影像資料等)、樣板驗收、工序檢驗、材料檢測驗收、問題整改、交底教育等管理需要。
第十三條 數據傳輸應不低於以下要求:
線上視頻監控系統、起重機械監測系統、綜合管理系統數據應實時傳輸;顆粒物監測系統數據每小時傳輸;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考勤系統數據應每天傳輸。
第三章 參建各方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智慧工地”建設管理工作負牽頭責任,負責督促項目“智慧工地”建設和管理。
(一)足額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智慧工地”建設管理專篇,並按專篇內容落實。
(二)負責各系統與平台的對接工作,系統完成安裝調試並接入平台後要組織施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
(三)負責各參建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信息管理和賬號開通。
(四)加強各管理系統的日常運用,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進度控制和管理人員考勤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項目“智慧工地”建設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是“智慧工地”建設具體實施、日常維護的責任單位。
(一)按本規定要求編制“智慧工地”建設管理專篇,經監理單位審批後進行建設實施。
(二)與設備設施供應商、網路提供商明確日常維護管理職責,配備專人負責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設備設施,確保各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三)將管理系統作為質量管理、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進度管理、揚塵治理、農民工管理、民工工資管理等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項目“智慧工地”建設管理工作負監理責任。
(一)將施工單位編制的“智慧工地”建設管理專篇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納入開工條件審查內容。建設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整改,必要時報告建設主管部門。
(二)監理人員要將管理系統作為質量、安全、投資、工期等日常監理的重要手段,在隱患排查、專項檢查、危大工程管理、隱蔽工程驗收等工作中要強化運用。
第十七條 設備設施供應商、網路提供商按契約約定對設備設施和系統運行承擔相應的維保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規模以上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必須安裝調試完成線上視頻監控系統首階段(固定場景及至少一路全景攝像頭)、顆粒物監測系統、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考勤系統,規模以下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必須安裝調試完成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考勤系統。項目其他系統根據現場實際進行建設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各管理系統須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後方可停止運行和拆除。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閒置、停止運行或拆除各管理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數據不能傳輸的,應及時檢修保證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的,應在48小時內更換設施。
第二十條 創建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的工程項目在“三階段”(房屋建築工程為:基礎施工、主體施工、安裝與裝飾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參照有關行業標準)驗收時,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智慧工地”建設管理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其他工程項目在竣工驗收前由建設主管部門對“智慧工地”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總體評價。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局和各區縣建設局推行可視化安全帽智慧型穿戴設備、無人機巡查等套用,並與平台數據有效銜接。市建設局和各區縣建設局及時升級市級、區縣級監控指揮平台,實現平台數據與大數據、環保、審批等平台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局和各區縣建設局及時研究制定平台和各管理系統的套用管理辦法,全面套用平台和配套APP開展日常監督和監督執法工作,通過平台動態掌握現場各方責任主體履職、現場關鍵環節管理、監測預警、隱患整改等情況,提升監管效能。對發現問題證據確鑿的,可直接通過平台的“截圖”等功能直接作為行政處理和行政執法依據;對需進一步核實的,應根據核實結果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局和各區縣建設局應健全各級監控指揮平台管理制度,安排監督人員在平台進行值班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交辦現場各方,必要時交辦項目監督人員現場監督整改,並健全交辦問題“閉環”管理制度、台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實施,對未嚴格實施的,市建設局和各區縣建設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整改、停止施工、通報、記入不良信息、取消服務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智慧工地”建設硬體設備設施要求另行發文。《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湖州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湖建發〔2016〕20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湖州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建築工地信息化水平,強化動態管理,提升監管效能,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建設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19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一是平台升級有需要。我市兩區三縣智慧工地信息平台已建成,初步實現了項目與監控中心、區縣與市級平台的互聯互通。但在推進過程中發現存在線上視頻監控設備要求不高、覆蓋面不廣等問題,需要對已建平台進行升級。
二是上級工作有要求。部級層面,建設部、人社部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台,並與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聯通、共享。省級層面,省建設廳要求各地市完成揚塵線上視頻監測設備、遠程高清視頻監控設備等接入工作,並於2022年底逐步實現智慧監管。
三是提升監管有需求。管理人員考勤管理方面,考勤管理停留在以項目為主、人工考勤的階段,考勤信息“孤島化”。農民工工資管理方面,當前分賬式管理協定簽署、專戶開立,工資性工程款專款專用管理還存在人工核實、檢查的現象,亟待依託信息化強化監管。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現階段部門監管能力與現實在建工程規模不相匹配的矛盾突出,急需創新推進智慧化監管方式,全面提升監管效能。
二、主要內容
本規定在《湖州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共四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市區縣建設部門職責、規模以上和以下工程項目“智慧工地”建設管理系統配備要求,其中相較於暫行規定,增加了顆粒物監測系統、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考勤系統和綜合管理系統要求。
(二)第二章安裝要求。明確了線上視頻監控系統、起重機械監測系統、顆粒物監測系統、實名制和工資分賬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考勤系統和綜合管理系統的具體安裝要求,其中相較於暫行規定,線上視頻監控系統增加了攝像頭的安裝數量要求,並明確了監控系統顯示圖像要求,為試點推進“非接觸式”執法提供了基礎;起重機械監測系統增加了吊鉤盲區可視化模組,實現吊裝盲區可視化監控。
(三)第三章參建各方責任。明確了建設、施工、監理、設施供應商、網路提供商的具體責任。
(四)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了“智慧工地”管理的安裝、實施、拆除、驗收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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