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藥經營條件審查實施辦法

為加強農藥經營管理,規範農藥經營行為,維護農藥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0]5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藥經營條件審查實施辦法
  • 編號:湘政辦發[2010]51號
  • 相關:《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
  • 目的:為加強農藥經營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本省區域內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進行農藥經營條件審查。農業部門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或《高毒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藥經營條件審查,並出具《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
第二章 審查條件
第四條
申請經營農藥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經營的農藥屬於危險化學品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章 審查程式
第五條
申請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的單位,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植保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相應的學歷證明、技術職稱證明等;
(三)農藥銷售、倉儲場所的產權、租賃或者使用權證明及其正面照片;
(四)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防護、環境污染防護等設施、設備名錄及其正面照片;
(五)相關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應當載明經營單位名稱、經營方式、經營地點等事項,由省農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
對通過經營條件審查確認的單位,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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