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由湖南省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於2007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 發布部門:湖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2月01日
  • 目的:預防、控制和消滅血吸蟲病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實施日期,條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發布部門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

2007年11月30日

實施日期

2008年02月01日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滅血吸蟲病,保障人體健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聯防聯控,人與家畜同步防治,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專業機構技術保障、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有血防任務的地區(以下簡稱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血防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本部門血防專項工作計畫。

第四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血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考核監督,其辦事機構應當做好有關日常工作。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農機)、水利、林業、交通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防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血防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防工作。
血防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血防工作。

第五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血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血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血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血防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安排血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履行血防職責所需的費用有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助。
血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禁止截留或者挪用血防經費。

第七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標準,將血防區劃分為重點血防區和一般血防區,進行分類指導,科學防治。

第八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血防科研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和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血防科學研究,引進、推廣血防新技術和新成果。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血防宣傳教育。重點血防區新聞媒體應當在血吸蟲病易感季節、學校暑假和較大洪澇災害等時期,集中開展公益性血防宣傳教育。

第十條

洞庭湖水系相連的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規定,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血防區新建、改造城市公共廁所,實施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應當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防技術規範進行建設,使其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交通(海事或水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船員、漁民集中休憩地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防技術規範修建公共廁所,督促水上運輸業主和漁民在運輸船、漁船上配備和使用糞便收集容器並將收集的糞便送至公共廁所。
禁止向血防區水體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

第十二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在血防區引導和扶持農業種植、養殖結構的調整;推行以機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推行有釘螺水田逐步改種旱作物或者實行水旱輪作;推行封洲禁牧、家畜舍飼圈養,加強對圈養家畜糞便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血防區的江河湖泊治理、灌區改造和新建、改建血防區引水涵閘,同步建設血防設施,防止釘螺擴散。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植樹造林、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工程項目興建抑制釘螺設施。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土地整理實施溝渠硬化、水田改旱地等殺滅釘螺措施。

第十四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村(居)民及流動人口進行血吸蟲病檢查、免費發放抗血吸蟲基本藥物,做好藥物殺滅釘螺、血吸蟲尾蚴工作。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交通(海事或水運)、漁業主管部門開展對運輸船員、漁民血吸蟲病的檢查,向船員、漁民免費發放抗血吸蟲基本藥物。

第十五條

血防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告有釘螺地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有釘螺地帶採取設定圍欄措施防止人畜感染。在設定圍欄的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養牛、羊、豬等家畜;
(二)開展旅遊、體育、休閒、娛樂以及游泳、砍草、剝蘆葉、割藜蒿、捕散子魚等活動。
血防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釘螺地帶設立警示標誌,加強宣傳教育,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血吸蟲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條

血防區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藥物殺滅釘螺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施放殺滅釘螺藥物七日前,公告施藥的時間、地點、種類、方法、影響範圍和注意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保護人畜安全、生態環境等措施。

第十七條

血防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村(居)民及流動人口宣傳血防知識,採取一事一議等辦法組織村(居)民完成藥物殺滅釘螺前的清淤、鏟草和垸內硬化滅釘螺溝渠的維護等血防工作;督促衛生血防室醫務人員開展有關血防活動。

第十八條

血防區所有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及周邊地域的查滅釘螺工作。
血防區水池、魚塘及農作物種植場所的殺滅釘螺工作由其經營者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殺滅釘螺藥物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吸蟲病公益性專科醫院和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建設,保障必要的設備設施和人員、工作經費。
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血吸蟲病的監測、篩查、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及處理、血防技術指導等血防工作。
血防區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家畜血吸蟲病和植物攜帶釘螺的檢疫,對感染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對植物攜帶的釘螺予以殺滅。

第二十條

在有釘螺地帶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請設區的市級以上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根據設區的市級以上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血吸蟲病防治措施,並接受當地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測。

第二十一條

血防區的農業、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應當將有關血防工程及設施所需經費納入項目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血吸蟲病應急預案。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根據應急預案,依法採取緊急應急處理措施控制疫情。
血吸蟲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血防工作需要和血吸蟲病流行趨勢,儲備血防藥物、殺滅釘螺藥物和有關防護用品。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血吸蟲病病人進行救助;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經濟困難農民的血吸蟲病治療費用給予減免。

第二十四條

血吸蟲病應當納入醫療保險或者農村合作醫療。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蟲病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血吸蟲病納入醫療、工傷保險範圍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血吸蟲病控制或者消滅標準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進行監測。
非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血吸蟲病的監測,防止發生血吸蟲病疫情。

第二十六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畜牧獸醫、漁業、農機)、水利、林業、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血防工作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血防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血吸蟲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和採集樣本;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血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