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中央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2〕69號),啟動實施新一輪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不再實施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湖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實施方案》發布。

內容解讀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強化責任擔當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是國家強農惠民政策的重要內容,對穩定耕地使用面積、降低生產成本和增加農民收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補貼政策涉及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目標、以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為底線、以維護農民民眾利益為原則,精準把握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要義,最大限度發揮政策實施效應保護耕地,推動“藏糧於地”戰略部署走深走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築牢我省糧食安全根基。要切實強化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職擔當,嚴格落實責任,完善工作機制,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實落地。
二、聚焦政策重點,精準推進政策落實
(一)精準識別補貼對象。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補貼對象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已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實施或組織耕種的,補貼資金由承包方領取;二是已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將耕地流轉至經營方,且承包方、經營方在流轉協定中約定了補貼資金收益人,流轉協定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備案後,按照協定執行;三是沒有確權頒證到承包方的村組未發包土地和國有農場耕地,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村組集體、國有農場,如有協定的按照備案協定約定對實際種植者進行補貼。針對承包方發生身份轉變導致出現補貼歸屬爭議問題:承包方家庭成員發生變動且不影響承包契約效力的,其承包權不變,繼續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承包方為整體消亡戶的,應及時銷戶,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二)準確把握補貼要點。耕地上種植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納入補貼範圍;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納入補貼範圍,具體作物由各縣市區在實施方案中明確。各地應當根據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資金、當年上級下達資金和補貼面積等情況綜合測算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於95元/畝。為降低各地補貼標準差異,保障年度間政策總體穩定,各地可在補貼資金額度內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20%,即最高按照114元/畝補貼。按上述補貼標準發放後仍有結餘的,鼓勵各地按照糧食實際播種面積等因素提高雙季稻生產的補貼標準,補貼對象按照條款(一)執行。嚴禁各地擅自統籌使用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三)嚴格落實負面清單。湘政辦發〔2022〕69號檔案中明確了不予補貼的7類情形:一是已經作為畜牧水產養殖場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經轉為林地、園地的耕地,即種植園林水果、茶葉、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關間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的耕地;四是非農業征(占)用等已經改變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六是長年拋荒的耕地,對拋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補貼資格;七是違反耕地保護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農田“非糧化”。各地可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負面清單事項,如科研院所徵用的試驗田不予補貼。2018—2020年長株潭地區納入種植結構調整、休耕治理工作任務範圍的耕地,參照本通知中明確的補貼標準執行。
三、規範發放流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具體流程:
(一)農戶申報。農戶自行向村民小組組長申報登記已確權登記頒證到戶耕地上實際種植作物的耕地面積等相關信息,村民小組組長逐戶核實後,如實填寫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統一制定的登記表,並匯總上報到村委會。
(二)村組公示。村委會對本村各村民小組上報的數據逐戶核實,在村組人流集中處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並拍照存查,接受民眾監督。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村委會要組織相關人員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果再予以公示。國有農場開展數據採集申報,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三)鄉鎮核錄。根據各村上報面積,鄉鎮組織逐村覆核上報數據,並將核定無誤的數據經鄉鎮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在鄉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並根據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核實結果,錄入補貼面積等補貼發放相關基礎數據。
(四)縣級核發。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對上報數據抽查核實後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補貼資金髮放建議,財政局審核後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縣市區必須直接具體組織實施,嚴禁將補貼資金切塊安排到鄉鎮,再由鄉鎮收集數據發放補貼。所有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補貼資金均要通過惠民惠農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發放。村組集體、國有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享有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應撥付到其對公賬戶。
四、強化工作保障,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一)細化補貼實施方案。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當地具體實施方案,制訂實施方案的時候,要以上年度耕地面積、糧食播種面積數據為依據,並對補貼對象、補貼依據、補貼標準、補貼程式等內容進行細化完善。縣市區應保持本行政區域內標準統一,政策總體穩定。縣市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具體實施方案,由市州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審核並匯總後,於2023年5月30日前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以後具體實施方案如發生實質性變動,及時按相同程式上報備案。
(二)強化補貼政策監管。各地要加大耕地使用情況的核實力度,切實做到享受補貼的耕地不拋荒、地力不下降。享受補貼的對象要積極採取秸稈還田、深松整地、科學施肥用藥、病蟲害綠色防控等措施保護耕地、提升地力,並承擔耕地地力保護責任。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監管,依託相關科學技術、現代設備,加大對耕地使用情況核實力度,採取定期與不定期、明查與暗訪、專項檢查、交叉檢查等形式,對耕地面積核定、協定簽訂備案、補貼資金髮放等環節進行嚴格監管,嚴防“跑冒滴漏”,對騙取、貪污、擠占、挪用或違規發放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直接從農戶補貼存摺(或補貼卡)中扣繳農業稅費老欠、“一事一議”等費用。縣市區、鄉鎮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將補貼資金直接扣減用於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農村社會保險等政策中應由農民自行繳納的部分。
(三)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強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政策解讀,引導基層幹部特別是鄉村一級幹部,準確把握此項補貼的政策目標和管理要求,同時加強對農民的政策宣傳,通過張榜公示、發放明白紙等渠道,重點明確補貼政策與耕地地力保護責任相掛鈎的任務要求,有效調動農民民眾自覺保護耕地提升地力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貫徹落實好黨中央的強農惠農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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