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財辦發〔2021〕11號)和《省農業農村廳 省財政廳關於加強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鄂農計發〔2021〕10號)精神,為全面落實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提高補貼效能,安全、及時將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發放到農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利川市農業農村局、利川市財政局
  • 發布時間:2021年05月27日
一、補貼範圍和對象
(一)補貼範圍。在全市範圍內,原則上對種地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村組非承包地在土地確權時被確認的耕地、國有農場和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給予補貼。
(二)補貼對象和依據。以家庭承包農戶(以下簡稱農戶)為單位,在農戶土地二輪延包面積基礎上確權的實測面積,作為農戶申報補貼資金的依據。
農戶之間土地經營權發生流轉的,應簽訂土地流轉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農戶之間未簽訂土地流轉協定的,補貼資金仍由土地承包權者享有;農戶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於農業生產的,必須簽訂土地流轉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農戶簽訂的土地流轉協定必須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以下簡稱“鄉鎮”)財政所備案,作為補貼發放憑據。
農戶(含農戶外的組織和個人,下同)承包耕種村組非承包地的,村組必須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協定,並報鄉鎮財政所備案,作為補貼發放憑據。村組未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協定的非承包地不得申報補貼。
國有農場、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已承包到農工的(含農工外的組織和個人,下同),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承包農工;以前沒有簽訂耕地承包協定的,必須補簽耕地承包協定。農工與農場簽訂的耕地承包(或流轉)協定必須上報當地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備案,作為補貼發放的憑據。屬於農場經營耕種的耕地,不得申報補貼。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補貼:
1. 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
2. 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
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如,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連棟溫室用地、水產養殖池、工廠化養殖池等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
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
4.非農業征(占)用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
5.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對拋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補貼資格。
6.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7.擅自轉為林地、園地的耕地。
二、補貼面積核定
(一)面積申報。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據實填報《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戶申報表》,經農戶簽字認可,村委會簽字蓋章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面積核實。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人員對申報表信息進行逐戶審核,包括對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確權實測面積、承包村組非承包地面積以及流轉耕地面積、不享受補貼扣除面積、申報補貼面積等信息進行核實。對核實的補貼面積與農戶申報的補貼面積不一致時,經農戶本人簽字確認後,對農戶申報表信息進行調整。對新增補貼農戶、不再享受補貼的農戶以及繼續享受補貼的農戶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做出調整和變更。
(三)面積公示。面積公示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由鄉鎮財政所根據核實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戶申報表》,將相關信息錄入《農民補貼網路信息系統》,生成每個村組的農民補貼面積公示表,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在村內張榜公示;將農民補貼面積公示表,在全組農戶聚集區進行集中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必須重新核實。
(四)面積確認。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公示情況無異議後,填報《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分村匯總表》,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後以檔案形式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匯總各鄉鎮上報的補貼面積後,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作為財政部門發放補貼資金的依據。
三、補貼資金髮放
根據核定的補貼面積、統一補貼標準、統一補貼程式、統一補貼時間將補貼資金髮放到戶。
(一)資金分解。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審定的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按全市統一的畝平補貼標準,將補貼資金計算分解到農戶。
(二)資金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補貼資金公示。在發放補貼資金前,鄉鎮財政所通過《農民補貼網路信息系統》,生成每個村組的農民補貼情況公示表(包括農戶姓名、補貼面積、補貼資金等內容),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在村內公示7天。公示期間出現異議,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整。公示無異議後,鄉鎮財政所向市財政局上傳《農民補貼網路信息系統》中的所有信息。
(三)資金髮放。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省財政廳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湖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辦法》(鄂財辦發〔2021〕4號)精神,補貼資金撥付由金融機構根據補貼資金分戶數據表,將每個農戶的補貼資金髮放到農戶“一卡通”或“一本通”存摺(以下簡稱“一卡通”),不得無故拖延、拒付、占壓資金;存入資金時,應在農戶“一卡通”註明“耕補”等內容,並從次日起計算存款利息。代理機構在完成當年補貼發放任務後,應向市財政局出具相關支付憑證,辦理結算手續;將結餘資金劃歸市財政局。
對同一農戶耕種同鄉鎮不同村組的土地(包括親戚、他人和村組非承包地)要合併為一戶,不準一戶多卡,嚴禁設立虛假戶主姓名、虛假村組名稱等。對外出打工、暫時不能發放的農戶“一卡通”,一律由鄉鎮財政所專管員保管,登記造冊,統一管理。承擔“一卡通”管理的專管員要經常與戶主取得聯繫,做到外出務工人員隨時返回隨時發放。
四、職責分工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加強轄區內補貼政策落實的指導、督促、檢查,市人民政府是補貼政策落實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補貼工作具體負責,農業農村、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銀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加強溝通,及時通報工作進度。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實施方案的制定,補貼標準的確定,組織實施轄區內補貼面積核實、資金兌付、政策宣傳、監督檢查、政務公開及信訪工作,將本地實施方案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核實農戶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面積、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面積、擅自轉為林地、園地的面積;負責組織力量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村組農戶耕地面積等基礎信息的統計、核實、公示、上報工作,確保農戶上報的補貼面積等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完成補貼政策的宣傳與政務公開工作。
(三)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向鄉鎮人民政府反饋經初審核定的拋荒1年以上耕地面積、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面積;負責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供農戶確權實測面積、村組非承包地面積、國有農場及國有農牧漁良種場耕地面積;提供土地流轉中雙方簽訂的契約(協定)書;審核、匯總各鄉鎮上報的補貼面積,將審核匯總後的補貼面積,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四)市財政局負責制定資金分配方案,落實補貼資金撥付,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確定利川市農村商業銀行為代理機構,並負責與利川市農村商業銀行簽訂委託發放協定;督促利川市農村商業銀行及時將補貼資金髮放到戶;負責《農民補貼網路信息系統》有關數據的收集、錄入、上傳等。
(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占補平衡中補充耕地、非農業征(占)耕地等有關資料。
(六)市銀監局負責對補貼發放委託代理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七)金融代理機構負責補貼資金的及時劃撥與兌付工作。
六、政策宣傳與政務公開
(一)政策宣傳。各級人民政府對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應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村委會應及時在“村務政務公開欄”上張貼補貼政策和農戶信息公示。
(二)設立舉報電話。設立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日常工作監管。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補貼政策落實的日常工作監管。採取定期與不定期抽查、明查與暗訪、專項檢查與交叉檢查等有效形式,對耕地面積申報與審核、補貼資金髮放、資料歸檔、信息報送等環節進行嚴格監管,及時處理補貼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因各種原因收回的補貼資金,及時劃入市財政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作為次年補貼資金來源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