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縣級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實施細則試行草案

1980年3月25日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通過 1980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第一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縣級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實施細則試行草案
  • 頒布時間:1980年04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凡《選舉法》已作了具體規定的,本細則不再重述。
第二條 把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範圍擴大到縣一級,是我國選舉制度和地方政權建設的一項重大改革。這一改革,對於擴大人民民主,加強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調動廣大人民民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加速四個現代化建設,將起重要作用。
第三條 民主選舉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充分發動民眾,依靠民眾,廣泛深入地開展民主選舉的宣傳教育活動。要使選民認識到,搞好選舉,人民民眾才能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管理國家大事,掌握自己命運,掌握民族命運,從而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積極參加選舉。
第四條 少數民族的選舉,依照《選舉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 選舉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任務
第五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設立選舉委員會,由本級黨、政機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非黨民眾等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員若干人,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本級革命委員會提名,各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革命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並報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革命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內設秘書、組織、宣傳、業務等組,分別負責有關選舉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七條 選區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主持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可由五至七人組成。選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派出選舉工作組,協助基層搞好選舉工作。
第八條 為了便於生產、工作和選民活動,農村以生產隊、街道以居民小組,工廠以車間班組劃分選民小組。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正副組長。
第九條 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1、在所轄行政區域內,負責《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簡稱《地方組織法》)的貫徹執行,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向選民宣傳、解答有關選舉問題,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2、制定本地區選舉工作計畫,部署、檢查、指導選舉工作。
3、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原則,具體劃分選區,確定、分配代表名額,規定選舉日期;
4、受理選民對選民資格問題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接受民眾對選舉中違法行為和破壞選舉的檢舉和控告,提交有關單位或司法機關處理;
5、組織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公布選民名單,頒發選民證;
6、匯總選舉結果,經審定代表選舉合法後,頒發人民代表當選證;
7、選舉工作結束後,將有關選舉工作的全部檔案、表冊、印章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存檔;並負責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革命委員會)作出選舉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條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機構即行撤銷。
第三章 代表的名額和分配
第十一條 根據《選舉法》第二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確定和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
2、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3、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4、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5、人口特少的人民公社、鎮,也應有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三十萬以下的縣,代表名額為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名;人口在三十萬至六十萬的縣,代表名額為三百五十至五百名;人口在六十萬至九十萬的縣,代表名額為五百至六百五十名;人口在九十萬以上的縣,代表名額為六百五十至七百五十名。不設區的市,代表名額為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名。市轄區,代表名額一般為一百至二百名。人口較多的市轄區,最多不超過三百名。
第十三條 醞釀協商代表時,應照顧各方面人選。非中共黨員最好不少於百分之三十,婦女最好不少於百分之二十,國家幹部不多於百分之二十。解放軍、知識分子、愛國人士、歸國華僑、其他勞動人民等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十四條 代表名額原則上按照各選區人口數的多少和工作需要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地、市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代表名額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多於或相當於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領導機關的領導幹部可分到熟悉他們的選區參加選舉。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十五條 選區的劃分要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和罷免代表。
第十六條 在農村,可以幾個生產大隊聯合劃分選區;人口多的生產大隊或人口少的公社,也可以單獨劃分。
第十七條 在城鎮,較大的單位可以單獨劃分選區也可按系統劃分;小的單位和居民,可以按居住狀況聯合劃分或分別劃分。
第十八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直屬的機關、學校、廠礦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系統、行業劃分選區,或劃入所在地選區,或把幾個鄰近的單位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特多的單位,也可酌情劃為幾個選區。
第十九條 戶口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中央、省、地屬單位的選民,參加所在地的選舉。能產生一名代表以上的可以單獨劃選區。或與鄰近的單位聯合劃為一個選區;有的單位,領導機構與分支機構分居幾地,其選民均應參加戶口所在地選舉,不得跨縣、市劃選區。駐農村的縣以上企事業單位,可只參加縣級直接選舉,不必再參加所在社、鎮一級的選舉。
第二十條 不論農村、市、鎮,選區劃分不宜過大,每一選區一般以能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為宜,人口稠密地區也可以稍多一些。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一條 計算選民年滿十八周歲,應以當地選舉日為截止日。用農曆計算出生日期的,應按公曆準確換算。
第二十二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各選區要確定若干人員負責選民登記工作。選民登記要做到不錯、不重、不漏,使有選舉權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其選舉權利。選民登記結束後,由選民小組於選舉日前三十天張榜公布選民名單,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三條 選民原則上按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對下列人員,作如下規定:
1、戶口在市的縣屬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參加本縣選舉,市里不予登記,其家屬仍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2、退休、退職、離休的人員,一般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如又返回單位或已在外單位工作的,可在單位進行登記,並通知戶口所在地不再登記;如隨外地親屬生活,戶口仍在原工作單位,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參加選舉,居住地可予登記,應通知原單位不再登記。
3、幹部、職工因工作調動,戶口仍留在原所在地,應在現工作單位登記,並通知原戶口所在地。
4、外地駐本地的辦事機構,其工作人員和家屬,戶口不在本地的不予登記;戶口在本地的家屬應予登記;戶口在本地的工作人員是否登記應徵求對方單位意見。
5、經有關部門批准的亦工亦農、亦商亦農人員,大中專學校的寄宿生、走讀生,由所在單位和學校進行登記,但應通知戶口所在地不再登記。
6、農村逗留城鎮人員,應在原戶口所在地登記。城鄉兩地確實無戶口,或手持遷移證人員可在現住地登記,但不作落戶的依據。
7、由民政部門安置的外流人員在安置單位進行登記。
第二十四條 經醫院診斷證明,當地民眾、監護人公認的,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予登記,能否參加選舉,應視選舉時病情而定。
第二十五條 當地民眾和親屬公認確實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聾人、啞人、傻子,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六條 麻風病人應登記為選民。麻風病人的選民登記由專業醫務人員負責。
第二十七條 在投票選舉之前,由選民小組對選民進行一次清理,如有遷入、遷出、死亡等,應予補登或除名;如原定選舉日推遲,新增加的十八周歲選民,應予補登。
第六章 選民資格審查
第二十八條 選民資格審查要嚴格依法辦事,作到不使一個不應剝奪政治權利的人被剝奪選舉權利,也不使一個應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竊取選舉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服刑期滿或提前釋放和假釋的人,沒有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條 受下列懲處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管制的;
2、人民法院判處徒刑緩刑的;
3、違犯治安管理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人員停止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在押服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2、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被逮捕尚未判決的;
4、刑事拘留的;
5、公安機關批准實行勞動教養、強制勞動的以及少管所中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
6、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拘役的。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人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經人民法院判決的反革命犯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其他犯罪分子;
2、沒有改造好、未摘“帽”的地主、富農、反動資本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第三十三條 凡須剝奪和停止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報經縣(市和市轄區)選舉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四條 縣(市和市轄區)選舉委員會,要有專人負責選民資格審查工作。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五條 各選區的代表候選人原則上在本選區內提出。
第三十六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一般以選民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任何選民有三人以上附議都可推薦候選人。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但推薦名額不宜過多。
第三十七條 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要介紹情況。選區要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情況。通過自下而上,几上幾下反覆討論,民主協商以至預選,按照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八條 在代表候選人提名過程中要向選民講清注意代表的先進性和廣泛代表性,照顧到各個方面。在適當時候,向選民講清楚各方面人選的要求,但不能因代表性而限制選民提名推薦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各黨派、團體和選民在選舉日前,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實事求是地宣傳代表候選人的經歷、貢獻等基本情況,使選民對代表候選人知人、知名、知情,做到心中有數。但在選舉日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
第四十條 各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確定後,以各種形式儘可能組織代表候選人和選民見面,使選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選人,便於選民能夠比較好地了解和挑選代表。
第四十一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八章 投票選舉
第四十二條 各選區在選舉日前做好選舉的各項準備工作,會場要布置得莊嚴、整潔,製作好票箱。計票員、監票員應由選民推薦(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擔任),並集中訓練,明確職責和方法。
第四十三條 選票由縣、市和市轄區選舉委員會統一印製,選票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次以姓氏筆劃為序。
第四十四條 選民要親自到選區投票場所投票。老弱病殘等不便到場投票的,可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對於在選舉期間外出的選民,各選區事先應逐個進行登記,由本人確定好委託代為投票人員,並經選區領導小組認可。每個選民只能受託代一個選民投票。
第四十五條 選民居住集中的選區可以選區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農村或居住分散的選區,以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
第四十六條 選舉大會應由選區領導小組主持,主持人應向到會選民報告實到人數,宣布候選人名單,說明應選代表名額和要求,然後檢查票箱、發票、校票,有秩序地進行。
第四十七條 嚴格實行秘密的無記名投票。不能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託其信任的人代寫。受人委託寫選票的,必須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工作人員,對投票的選民,不得做任何誘導和暗示。
第四十八條 各投票站投票結束後,要核對票數,計算有效票和無效票,向選民公布投票情況,並同時上報選區。
第四十九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本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如遇到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如獲得選民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要另行選舉。另選時仍按照二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從未當選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確定候選人。
第五十條 選舉結束後,各選區應將選舉結果報縣、市和市轄區選舉委員會,經縣、市、市轄區選舉委員會確定有效後,在選區張榜公布當選代表名單,填寫好代表登記表,並頒發代表當選證書。
第五十一條 選區要召開當選代表座談會,組織代表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準備提案;特別要注意到那些沒有代表的單位去廣泛傾聽選民意見。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二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以至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1、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在選舉工作中挑動資產階級派性,製造宗族糾紛和破壞民族團結的;
3、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4、對於控告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關於鎮和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1、根據《選舉法》規定,鎮、人民公社成立選舉委員會。由鎮、社的黨、政、民眾團體和各方面推選的代表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五至七人。亦可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級選舉中的具體工作。
2、鎮、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以一百五十名左右為宜,人口特多的鎮、人民公社不超過二百五十名,人口特少的鎮、人民公社不少於五十名。代表的比例,應根據實際需要,照顧到各個方面,特別注意要有一定數量的社員代表和居民代表。
3、代表名額,原則上應根據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和實際情況進行分配。
4、選區劃分,農村以大隊劃分選區,邊遠的生產隊、特大的生產隊,能產生一名代表以上的可單獨或與鄰近隊聯合劃為一個選區;鎮以居委會劃分選區;社、鎮所屬單位一般按系統、行業劃分選區。較大的單位,能產生一名代表以上的可單獨劃選區。
5、鎮、社選舉工作中的選民登記、醞釀推薦代表候選人,投票選舉代表等工作均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參照縣、市一級的作法進行。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通過,先在1980年選舉試點縣和市轄區試行,並在試行中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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