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

《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對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管理,規範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湖南省民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民發〔2022〕1號
HNPR—2022—08001
各省本級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加強對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管理,規範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我們制定了《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民政廳
                           2022年1月13日

檔案全文

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管理,規範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湖南省民政廳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除社會組織依法需要審批的事項以外,對社會組織自身、會員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和社會公眾,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會議、重大變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等事項。
第四條  省本級社會組織的重大事項報告材料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統一受理。
第五條  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分為事前報告、事後報備和即時報告三類。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組織事前報告類重大事項包括:
(一)社會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會議、提前或延期換屆申請、舉辦論壇;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召開理事會;
(二)社會組織屆中調整負責人、理事、監事;
(三)申辦和承辦國際或者涉港澳台會議、論壇;與境外社會組織合作和聯合舉辦活動;組團出國出境;參加國際會議、加入國際組織;接受境外捐贈;
(四)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專項基金;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事前報告類重大事項,社會組織應當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提交《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表》及有關材料。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組織報備類重大事項包括:
(一)開展經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二)設立或轉讓、註銷經濟實體,參與重大投資項目;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接受單筆20萬元(含)以上、基金會接受單筆200萬元(含)以上的境內捐贈;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備的事項。
社會組織開展報備類重大事項的,應於事項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湖南省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表》及活動方案、協定等資料。
第八條  社會組織的下列事項,應當即時報告:
(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
(三)發生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的;
(四)主要負責人死亡、失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應當即時報告的事項。
第九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當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社會組織應當針對各類突發性公共事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提升對突發類事件的預警、監控和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機管理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舉辦重大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嚴格履行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式;
(二)不得對活動主題、規格、出席人員等進行虛假宣傳;
(三)不得強制要求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
(四)不得開展與收費掛鈎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五)不得以各種名目收取明顯不合理的費用;已獲得贊助並能滿足活動開支的,不得向參加單位和人員重複收取費用;
(六)未經授權,不得以省民政廳或業務主管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
社會組織舉辦重大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全部收支納入單位法定賬冊。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作為主辦單位合作舉辦重大活動,應當切實履行對承(協)辦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活動全過程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承(協)辦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對其資質、信用等進行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確保活動依法依規開展。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未按規定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造成重大影響的,省民政廳會同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約談社會組織負責人;
(二)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三)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給予資金資助;
(四)不予評獎評優;
(五)通報批評;
(六)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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