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辦法

《上海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為社會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依據國家關於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14〕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23日, 上海市民政局發布《上海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辦法
  • 發布單位: 上海市民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民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全市社會組織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全市社會組織的指導、監管和服務,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為社會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依據國家關於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14〕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的報告、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市、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重大事項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除社會組織依法需要行政審批和備案的事項之外,對社會組織自身、會員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大變化和重大事件等。
第四條(報告的情形)
社會組織報告的重大事項有:
(一)召開重要會議。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召開換屆會議;基金會召開理事會。
(二)開展涉外活動。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國際合作交流項目,主辦、承辦、協辦或參加國際或涉港澳台會議、論壇等活動,接受或向境外捐贈、資助,組織出境培訓考察、開展公益活動。
社會組織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以及社會組織吸收境外人士擔任本組織名譽職務或決策機構成員等。
(三)舉辦重要活動。社會組織參加重大投資項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贈及資助,面向社會公開舉辦的講座、論壇、報告會、研討會等。
(四)發生重大變化。社會組織負責人發生變化,社會團體、基金會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作為發起人或出資設立、變更、註銷經濟實體或其他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團體調整會費標準等。
(五)其他重大事項。社會組織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輿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社會組織負責人涉及違法犯罪的;其他對社會組織產生重大風險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報告的程式)
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分為事先報告、即時報告和事後報告三類。
報告事項涉及本辦法第四條以下事項的,社會組織應當事前報告。社會組織召開換屆會議、擬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6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報告。社會組織開展涉外活動的,應當提前30日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報告,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出具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報告事項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的,社會組織應即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報告事項涉及本辦法第四條其他事項的,社會組織可事後報告。社會組織應在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報告。鼓勵社會組織在重要活動、重大變化發生前,主動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報告的方式)
社會組織應通過上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網上填寫《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表》報告。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另有規定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宜公開的事項可採用其他報告方式。
平台功能建設由市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第七條(社會組織職責)
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對涉及的重大事項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承擔主體責任。
社會組織應當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並由專人負責。社會組織應加強培訓,提升應對各類突發性事件的處置能力。
第八條(部門職責)
市、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社會組織報告的重大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給予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監督管理)
市、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發現報告事項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採取約談等方式要求社會組織整改,涉及違法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社會組織執行重大事項報告的情況,作為社會組織評估的重要參考,並納入年度檢查範圍。
第十條(信息公開)
鼓勵社會組織在重大事項報告的同時,主動進行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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