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指引

《上海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指引》是為了規範本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促進社會服務機構健康發展,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和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實際,制定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各社會服務機構:
現將《上海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促進社會服務機構健康發展,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和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服務機構換屆是指社會服務機構屆期屆滿後,組織對新一屆理事、監事成員的確認,以及對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選任制)、監事長等負責人的選舉。
第二章 換屆籌備
第三條 社會服務機構理事會負責換屆籌備工作,應當於本屆理事會屆滿前60日召開理事會,討論形成換屆工作方案,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新一屆理事、監事、負責人候選名單及產生來源;
(二)換屆改選會議安排(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等);
(三)登記事項擬變更的情況(如涉及此類議題);
(四)章程擬修訂的情況(如涉及此項議題);
(五)換屆選舉的程式和辦法;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本屆理事有權推薦或自薦理事候選人。主要捐贈人(捐贈單位代表)可以被推薦為理事候選人。本屆理事會充分醞釀和匯總理事候選人推薦或自薦情況後,提出新一屆理事候選人名單。
第五條 監事候選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產生:
(一)舉辦者(單位)推薦;
(二)員工會議民主推選;
(三)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其他與本機構相關的職能部門選派。
本屆監事會充分匯總討論上述途徑產生的人選後,提出新一屆監事會候選人名單。如以上途徑均失效的,本屆監事可以推薦或自薦監事候選人。
本機構理事及其近親屬、行政負責人、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監事中至少有一名與本機構不存在關聯交易的外部人士,保證監督的有效性。
第六條 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監事長)須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機構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認同本機構的宗旨、發展方向和機構文化,樂於奉獻,有公益精神,有積極參與本機構工作的意願,能確保充足的工作時間;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關於領導幹部兼職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和行政負責人);
(二)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現職黨政領導幹部均不得在社會服務機構兼任職務(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理事和監事);
(三)其他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和退(離)休領導幹部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九條 行政負責人可以實行選任制(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也可以實行聘任制(經理事會同意招聘產生),需在章程中載明。行政負責人候選人應滿足能全日制在社會服務機構工作的條件。
第十條 社會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因故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擔任,並在章程中載明。
副理事長有多名的,可以確定一名常務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該行政負責人應為理事會成員,並經過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屆滿離任的,一般於換屆會議召開前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因解聘、免職、撤職等特殊原因離任的,可以先離任、後審計,但須在離任決議做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計。
第十二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在召開換屆會議5日前,告知本屆全體理事、監事換屆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 社會服務機構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選任制)、理事、監事時,建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條 社會服務機構選舉一般應製作選票,選票須載明會議名稱、屆次以及選舉形式(等額選舉、差額選舉),被選舉人姓名、所在單位職務、擬任社會服務機構職務和選舉意見(贊成、反對、棄權)等內容,同時加蓋社會服務機構公章。選票應和理事會會議決議一同歸檔。
第三章 換屆會議
第十五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召開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行政負責人(聘任制)應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不得以鼓掌通過的方式進行表決。
監事會與理事會同期換屆,監事會會議參照上述規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的有效性,應遵循本機構章程規定。
第十七條 除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外,理事會換屆會議、監事會換屆會議原則上應當以線下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換屆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出席理事會,但委託出席的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且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
社會服務機構可通過制定《理事會制度》約定委託授權的具體條件、受委託人身份等,相關制度應事先經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且不能違背本機構章程規定。
監事會換屆會議參照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社會服務機構換屆會議一般應遵循下列議程:
第一階段:宣讀本指引第三條所述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換屆選舉辦法
第二階段:召開本屆監事會末次會議
(一)宣布會議應到、實到人數,介紹列席、缺席及委託等情況;
(二)聽取和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宣讀新一屆監事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四)推選並通過監票人、計票人(監事候選人不得擔任上述工作);
(五)選舉產生新一屆監事會並當場宣布名單。
第三階段:召開本屆理事會末次會議
(一)宣布會議應到、實到人數,介紹列席、缺席及委託等情況;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聽取《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財務工作報告(法定代表人離任的還須宣讀《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開辦資金或業務主管單位變更事項(如涉及此類議題);
(六)聽取和審議章程修訂說明(如涉及此項議題);
(七)聽取和審議換屆籌備工作情況報告;
(八)宣讀新一屆理事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九)推選並通過監票人、計票人(理事候選人不得擔任上述工作);
(十)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並當場宣布名單。
(註:第五、第六項議程也可在新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中進行。)
第四階段:召開新一屆監事會第一次會議
(一)宣布會議應到、實到人數,介紹列席、缺席及委託等情況;
(二)宣讀監事長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三)推選並通過監票人、計票人(監事長候選人不得擔任上述工作);
(四)選舉產生監事長並當場宣布名單;
(五)新當選監事長就職講話。
第五階段:召開新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
(一)宣布會議應到、實到人數,介紹列席、缺席及委託等情況;
(二)宣讀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三)推選並通過監票人、計票人(上述候選人不得擔任上述工作);
(四)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選任制)並當場宣布名單;
(五)實行行政負責人聘任制的社會服務機構,表決通過行政負責人聘用事項(如涉及此項議題);
(六)表決通過行政負責人提名的行政副職、財務負責人等職務的聘用事項(如涉及此類議題);
(七)表決通過其他事項;
(八)通報新一屆監事會名單、新當選監事長名單;
(九)新當選理事長就職講話。
第二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換屆會議,應當根據選舉或表決結果,分別形成決議。
決議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應到和實到人數,按章程規定本次會議是否有效,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等。
第四章 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社會服務機構應在形成換屆決議後30日內,將有效期延續申請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服務機構,應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涉及變更登記、章程核准、人員備案等事項的,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社會服務機構辦理有效期延續、變更登記或章程核准,可登錄上海“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平台查閱辦事指南和線上提交申請材料。
第五章 提前換屆和屆中調整
第二十三條 屆期未滿,但社會服務機構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換屆的,可依照本指引提前辦理換屆手續。
第二十四條 社會服務機構屆中需調整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的,可以參照本指引,召開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選舉產生。
相關會議決議和新增補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信息需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按照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六章 特殊情況處置
第二十五條 社會服務機構換屆工作中產生的內部糾紛可按下列程式處置:一是建立內部糾紛調解機制,在監事會的自我監督下,通過理事會協商解決。二是引入人民調解機制,通過第三方調解解決。三是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處理糾紛爭議。
第二十六條 雙重管理的社會服務機構不能正常換屆的,應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換屆籌備領導小組開展換屆工作。
直接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不能正常換屆的,應在黨建歸口管理單位黨組織、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換屆籌備領導小組開展換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社會服務機構換屆選舉工作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歸口管理單位黨組織的指導,必要時積極配合上述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社會服務機構未按期換屆、違規換屆或換屆後未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登記管理機關會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視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解釋。指引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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