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民政部關於印發《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
《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社會組織重大活動風險管理承諾書
民 政 部
2018年7月13日
辦法全文
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直管社會組織)
重大事項報告的管理,規範直管社會組織行為,發揮直管社會組織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直管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直管社會組織應當按規定向民政部報告本辦法所列重大事項,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報告工作。
第三條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材料由社會組織管理局統一受理,徵求業務聯繫司局(單位)或相關綜合司局意見,按照有關程式批准後,由社會組織管理局反饋社會組織。
第四條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分為報批、報備和即時報告三類。報批事項未經批准,直管社會組織不得擅自開展;報備事項1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不同意見,直管社會組織可以按計畫開展。
第二章 報批類事項
第五條直管社會組織的下列事項,應當履行報批程式:
(一)召開換屆會議,社會團體調整負責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調整負責人或理事、監事;
(二)舉辦或承辦參與人員200人以上或開支50萬元以上的會議、研討、論壇等活動;
(三)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部領導參加活動或會議;
(四)開展以軍民融合、“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為主題的活動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訴訟等活動;
(五)申辦和承辦國際或涉港澳台會議、論壇等活動;
(六)與境外組織、人員開展項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贈資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邀請境外組織和人員(參照外事部門備案的有關規定)來訪或參加活動;
(七)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執行合作項目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組織出國(境)開展交流活動或參加會議、論壇、培訓等;
(八)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批的事項。
第六條直管社會組織報批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2個月提交申請。召開換屆會議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換屆工作方案、會議議程、會議審議事項以及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新一屆負責人人選(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還應當提交新一屆理事、監事人選)等。涉及會費標準修訂、章程修改等重大審議事項,應當同時提交相應附屬檔案。直管社會組織應當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會議紀要。
社會團體調整負責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調整負責人或理事、監事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擬任人員名單、個人基本情況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意見等。部管幹部、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在直管社會組織兼職,應當同時提交兼職的理由、所在單位出具的廉政鑑定意見、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職的簽字檔案等。
第七條直管社會組織報批第五條第(二)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2個月提交申請,內容主要包括:舉辦或承辦有關活動的必要性、主辦單位及承(協)辦單位、活動主題和主要內容,舉辦時間、會期、地點(城市)、活動規模和參加人員範圍、是否邀請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出席、經費預算及來源等。直管社會組織應當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活動總結,包括活動基本情況、主要成效、經費籌集及開支情況等。
直管社會組織開展上述活動,應當堅持聚焦主業、目的明確、務實高效的原則,科學進行計畫安排。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規範會議費用管理,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合理確定參加人員。有關人員比例和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可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名義召開的會議、論壇等,確需舉辦的,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直管社會組織發起並承擔組織和管理責任。參會人員應當在行業具有代表性。
第八條直管社會組織報批第五條第(三)項所列事項,擬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應當提前4個月提交申請;擬邀請部領導的,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活動主題、活動方案(會議議程)、主要參會人員等。直管社會組織不得擅自承諾領導人與會。
第九條直管社會組織報批第五條第(四)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申請,說明活動必要性,並附背景資料。
第十條直管社會組織報批第五條第(五)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內容主要包括:申辦和承辦國際或涉港澳台會議的必要性、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會議議題和主要內容,舉辦時間、會期、地點(城市)、經費預算及來源,與會人員範圍和總數、外賓或港澳台嘉賓人數,是否邀請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外國政要出席會議等。
直管社會組織申辦和承辦國際會議,應按相關規定報送會議計畫。
直管社會組織應當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會議總結,包括會議召開情況、主要成效、經費籌集及開支情況等。
第十一條直管社會組織報批第五條第(六)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與境外組織、人員開展項目合作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內容和合作方式、擬簽訂的合作協定、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關境外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等;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捐贈財產情況(種類、數量、金額、交付時間)、捐贈財產使用計畫、擬簽訂的捐贈協定、有關境外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基本情況、加入的必要性和意義等;邀請境外組織和人員來訪或參加活動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活動主要內容、擬邀請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在華行程等。直管社會組織應當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活動總結。
直管社會組織舉辦國際會議或其他重大活動邀請境外組織和人員的,應在活動的報批材料中一併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直管社會組織報批第五條第(七)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執行合作項目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活動目的、開展方式、參與人員範圍、合作方基本情況等;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機構基本情況、業務範圍、主要負責人情況等;組織出國(境)開展交流活動或參加會議、論壇、培訓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出國(境)事由、目的、邀請單位、出訪人員、日程安排、停留時間、往返路線和經費來源等。直管社會組織應當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
直管社會組織開展上述活動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報備類事項
第十三條直管社會組織的下列事項,應當履行報備程式:
(一)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
(二)開展經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三)設立經濟實體;
(四)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接受單筆50萬元以上、基金會接受單筆500萬元以上的境內捐贈;
(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專項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備的事項。
第十四條直管社會組織報備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事項,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直管社會組織報備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活動方案,並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總結。在活動開展過程中,應當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稱、範圍、規模、周期等實施,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周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範圍或增設子項目,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託營利性機構舉辦。
第十六條直管社會組織報備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擬設立經濟實體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有關管理辦法等。
直管社會組織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經濟實體分開,不得利用經濟實體向會員或服務對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與經濟實體之間發生經濟往來,應當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收取價款、支付費用。直管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所舉辦經濟實體財務情況的監督,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直管社會組織報備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捐贈方基本情況、捐贈財產情況(種類、數量、金額、交付時間)、捐贈財產使用計畫、擬簽訂的捐贈協定等。
第十八條直管社會組織報備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列事項,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設立的理由、業務範圍、工作任務及擬任負責人等情況。
第四章 即時報告類事項
第十九條直管社會組織的下列事項,應當即時報告:
(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二)產生矛盾、糾紛,導致本組織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
(四)發生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的;
(五)其他應當即時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條直管社會組織應當建立重大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當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直管社會組織應當針對各類突發性公共事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提升對突發類事件的預警、監控和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機管理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直管社會組織申請舉辦重大活動,應當簽訂《社會組織重大活動風險管理承諾書》(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二條直管社會組織舉辦重大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不得對活動主題、規格、出席人員等進行虛假宣傳;
(三)不得強制要求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
(四)不得開展與收費掛鈎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五)不得以各種名目收取明顯不合理的費用;已獲得贊助並能滿足活動開支的,不得向參加單位和人員重複收取費用;
(六)未經授權,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義開展活動。
直管社會組織舉辦重大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全部收支納入單位法定賬冊。
第二十三條直管社會組織作為主辦單位合作舉辦重大活動,應當切實履行對承(協)辦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活動全過程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承(協)辦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直管社會組織應當對其資質、信用等進行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確保活動依法依規開展。
第二十四條社會組織管理局在“中國社會組織網”建立直管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專欄,將社會組織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總結、重大活動開展情況等適時向社會公開,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
社會組織管理局、業務聯繫司局(單位)通過接受民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直管社會組織未按本辦法規定期限報告重大事項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調整時間後重新上報。
第二十六條直管社會組織未按規定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由業務聯繫司局(單位)會同社會組織管理局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約談社會組織負責人;
(二)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三)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給予資金資助;
(四)不予評獎評優;
(五)通報批評;
(六)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直管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依照《民政部業務主管的社會組織黨組織工作規則》(民組字〔2017〕69號)和有關規定辦理。
附屬檔案 社會組織重大活動風險管理承諾書
為有效管控重大活動風險,本社會組織就開展的本次活動作出如下承諾:
一、此次活動已經本社會組織_____________(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它)討論通過;
二、本社會組織對此次活動的相關風險已進行了認真評估並制定了相應的處置預案。
三、因開展此次活動產生的任何風險問題,由本社會組織承擔相應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主要負責人簽字:
××××(社會組織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