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涉案物估價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涉案物估價管理辦法
- 時間:1998年11月11日
- 所屬:湖南
- 作用:加強對涉案物估價的管理
引言,湖南省涉案物估價管理辦法,
引言
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號)
《湖南省涉案物估價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省長 儲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涉案物估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涉案物估價的管理,準確地估定涉案物的價格,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案物估價,是指價格事務所或者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指定、委託的其他估價機構(以下統稱估價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案件當事人(以下統稱委託人)的委託,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在實施司法活動、行政執法活動和仲裁活動中所涉及的贓物、罰沒物、糾紛物進行的估價。
贓物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行賄、受賄、索賄、貪污、搶劫、盜竊、詐欺、賭博、走私販私等違法犯罪活動追繳的物品。
罰沒物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案件沒收的物品或者抵繳罰金、罰款的物品。
糾紛物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受理的案件所涉及的爭議標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不明、價格難以確定或者雙方對價格有爭議的涉案物的估價管理。
珍貴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枝、彈藥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涉案物,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涉案物估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涉案物的估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涉案物估價的主管部門,負責涉案物估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涉案物估價人員,必須經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業務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涉案物估價資格證並經註冊後,方可在估價機構從事涉案物的估價工作。
第七條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價格評估的規定,嚴格執業,誠實服務,恪守信用。
第八條 估價機構不得使用無涉案物估價資格證的人員從事涉案物的估價業務。
第九條 涉案物估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估價的。
第十條 估價機構進行涉案物估價,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罰沒物和不能歸還的贓物,必須公開拍賣,不得私分和低價、廉價處理。參與估價的人員不得參與競買。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處理涉案物前應當委託估價機構進行估價;未經估價,不得處理。但易腐爛、變質、燃燒的涉案物品除外。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沒收、扣押、追繳的物品,由國家規定的價格事務所估價。
國有單位與集體單位、公民之間發生產權糾紛需要進行產權界定和估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委託人委託估價,應當向估價機構提交估價委託書。
估價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委託事項和要求以及涉案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收繳(案發)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估價機構接到委託人的估價委託書後,應當審核委託書的內容,並在接到委託書之日起2日內予以答覆。對符合估價受理條件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估價契約。對估價委託書委託事項不明確的,可以要求委託人及時補正。
第十六條 估價契約簽訂後,估價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估價人員進行估價,該機構負責人對估價人員的估價應當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估價機構應當自估價契約簽訂之日起7日內作出估價結論,並寫出估價結論報告,送達委託人。在7日內不能作出估價結論的,經當地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估價機構與委託人對估價時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估價結論報告應當由估價人員簽名、蓋章,並加蓋估價機構公章。
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對涉案物作出的估價結論,作為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處理涉案物的價格依據,或者作為罰沒物、贓物拍賣的參考底價。
第十九條 委託人對估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估價結論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估價機構提出覆核申請。覆核結論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條 估價機構進行估價,應當對估價物進行查驗,分類查明與價格相關的事實,取得必要的證據資料。需要進行質量技術鑑定的可以委託有關機關依法鑑定。
估價機構不得留存估價的涉案物。
第二十一條 估價機構應當根據涉案物的質量狀況和成新情況,參考贓物案發時、罰沒物收繳時、糾紛物委託估價時的當地同類物品價格,按質估價。
第二十二條 對流能領域涉案物,屬於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計算;屬於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計算;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市場平均價計算。
對生產領域涉案物,按成本計算。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未取得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涉案物估價資質證而從事涉案物估價業務的單位,其估價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涉案物估價業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使用無涉案物估價資格證的人員從事涉案物估價業務的,其估價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涉案物估價業務;對該估價機構負責人給予警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當估價而未經估價擅自處理涉案物的,由財政部門收繳其全部處理收入,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估價人員在涉案物估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者不按規定收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無主物的估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估價文書式樣,由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