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涉案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大連市涉案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為加強涉案物品估價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對於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糾紛等涉案物品的估價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涉案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 地區:大連
  • 對象:涉案物品估價
  • 目的:維護國家利益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為加強涉案物品估價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對於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糾紛等涉案物品的估價管理。
國家法律、法規對涉案物品的估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涉案物品估價的主管部門,負責涉案物品估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是指定的涉案物品估價專業機構。

第四條

涉案物品估價機構從事涉案物品估價業務,必須取得省物價部門頒發的《估價許可證》。
涉案物品估價人員須經物價部門培訓考核,取得估價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委託人)對需要估價的涉案物品,應當委託案件管轄地或市涉案物品估價機構估價。

第六條

委託人委託估價時,應當提交《估價委託書》,並提供有關資料。
《估價委託書》應當載明涉案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含品牌)、數量、計量單位、來源(產地、生產廠家)、估價基準日及估價目的、範圍和要求等事項。
《估價委託書》須加蓋委託人公章。

第七條

涉案物品估價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3名以上估價人員組成估價小組進行估價。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與估價。

第八條

涉案物品估價人員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

第九條

涉案物品的估價,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流通領域的涉案物品,屬於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計算;屬於政府指導價的,按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計算;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市場平均價格計算。
(二)生產領域的涉案物品,按完工程度和進貨成本折合計算。
(三)藝術品、有價證券、科學技術成果的涉案物品,參照市場上依法轉讓(出售)的價格計算。
(四)進口的涉案物品,國內有相同物品的,比照國內相同物品價格計算;國內沒有相同物品的,按國內同類或相近物品價格,並考慮匯率和關稅等情況計算。
(五)涉案文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六)已使用或已陳舊的涉案物品,按成新率、尚存使用價值或殘值折合計算。
(七)對無法追繳的涉案物品,由委託人提供原始票據,根據其實物形態,比照本條相關規定計算。

第十條

估價機構應當自接受估價委託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估價結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並製作《估價鑑定結論書》(或《估價報告》,下同)送達委託人。
《估價鑑定結論書》必須由估價小組成員、估價機構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估價機構公章。
《估價鑑定結論書》經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確認,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第十一條

委託人對估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估價鑑定結論書》之日起5日內向委託的估價機構提出覆核申請,也可直接委託上一級估價機構覆核;受理覆核的估價機構應自接到委託覆核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覆核結論。

第十二條

委託人對涉案物品未按規定委託估價的,由物價部門責令其委託估價;未經估價擅自處理的,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估價機構未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式估價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裁定其估價結論無效,責令其重新估價。

第十四條

估價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致使估價結論失實的,由物價部門宣布估價結論無效,情節嚴重的,吊銷責任人估價資格證;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需要變賣處理的無主物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委託估價的物品,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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