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

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

《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是為了規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行為,保護村民合法權益,進一步調動村民參與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自覺性、能動性和創造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2年12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印發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22〕24號
HNPR—2022—00018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行為,保護村民合法權益,進一步調動村民參與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自覺性、能動性和創造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指村民委員會因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經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
第三條 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應當採取“一事一議”形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並對利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興辦村內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或物資補助,實行“籌補結合”。
第五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程式規範、使用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管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資籌勞範圍對象
第七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只限於村內興辦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和養護村組道路橋樑(含機耕道、林區村森林防火通道等)、鞏固安全飲水工程、植樹造林、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以及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下列事項不得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範圍:
1.非本村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和勞務。
2.財政資金已經覆蓋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有明確經費渠道及特定收費對象和專項支出規定的資金和勞務。
3.償還村級債務、興辦企業虧損、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損失等不屬於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的資金和勞務。
第八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農村社區。
第九條 “一事一議”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所議事項受益人口;籌勞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男性18至60周歲、女性18至55周歲的勞動力。
第十條 五保戶、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學生、孕婦和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籌勞任務。
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可以申請減免籌資;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勞。申請減免籌資或籌勞,由本人或其家屬提出申請,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通過,給予減免。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籌資籌勞應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靈活方式,既可以採取籌資籌勞並舉,也可以採取只籌資或只籌勞的靈活方式。
向村民籌勞,只限於適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項目,不得以籌勞名義變相集資,嚴禁強制村民以資代勞。村民勞務可允許以村民自己僱工、相互幫工等形式完成。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由本人或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以資代勞。
脫貧地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原則上不得向農民籌資,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主要通過籌勞方式實施。
第三章 籌資籌勞標準程式
第十二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不超過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每個勞動力不超過10個標準工日。
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當年工價標準由縣市區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制定,並向民眾公布。籌資形式可以分年度進行;也可以多年累積一次籌資,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每年年底對村民反映多、需求迫切和村內急需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進行集體研究、篩選,議定符合“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範圍的項目,提出籌資籌勞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資金來源和籌資籌勞的範圍、數額、分攤辦法、減免對象及原因、工程施工及監督管理措施等。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事項也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報村民委員會篩選議定。
村民委員會應結合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整體規劃和村民意願,加強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項目管理部門銜接,制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逐年實施計畫。
第十四條 左右岸同渠、上下游共渠的渠道和塘壩的新建、清淤、維護,村連村之間道路建設保養等涉及多個村村民共同受益且有共同建設意願的集體生產生活公益事業項目,先以村級為基礎議事通過後,可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範圍,實行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所籌資金和勞務,分村預決算,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負責籌資籌勞項目實施或協商受益村共同組織實施。
同一村內涉及部分村民小組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由村民委員會牽頭,可只組織受益村民小組的村民議事,以村為單位申報,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施工,受益組村民負擔應籌資金和勞務,納入村級統一管理;也可組織全體村民議事,以村為單位申報,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施工,全部村民負擔應籌資金和勞務,納入村級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經村民委員會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村民小組負責人充分協商後,在村內公開並發放到戶,徵詢相關意見並修改完善,公示期不少於7天。在充分討論醞釀的基礎上,適時召開村民會議或經村民會議授權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表決,對籌資籌勞項目只涉及村內部分村民小組的,也可召開各利益相關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召開村民會議議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事項,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村民代表參加。“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只涉及村內部分村民小組的,應組織各利益相關村民小組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各利益相關村民小組18周歲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各利益相關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村民代表參加。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參加。籌資籌勞人員因舉家外出務工、暫居外地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利用電話、微信、信件、委託等方式參與會議,充分表達意願。委託他人參會的,籌資籌勞人員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意見。村民委員會應將村民表達意願的信息或資料作為依據備查。
第十七條 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審議“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須經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方案通過後,形成籌資籌勞決議,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簽字。
第十八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形成後,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報縣市區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部門複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市區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章 籌資籌勞實施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經縣市區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公開批准檔案,公布籌資籌勞方案,以書面形式將籌資籌勞數額、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通知到戶,村民按照通知要求出資出勞。村民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籌資籌勞義務的,可由村民委員會以村規民約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農戶自願以資代勞的資金屬於集體資金,由村民委員會按批准的標準及數額收取,並向出資人出具統一收款票據。票據上應註明“一事一議”籌資,或“一事一議”以資代勞資金,或“一事一議”捐資等收款名目及數額。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對“一事一議”所籌勞務要根據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工作進度統一調度,合理使用,原則上安排在農閒季節進行。對所籌勞務應加強管理,建立用工台賬,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提高勞動效率。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對“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要嚴格管理和使用,只能用於所議籌資籌勞項目,單獨設立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原則上在當年內完成,並按村級工程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組織評估、驗收。
第二十四條 驗收合格後,村民委員會應在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主理財小組的共同參與、監督下,及時辦理項目決算。決算報告應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確需跨年度才能完成的項目,可採取分段決算,以年度為時段,一年一決算。整個項目完工後,在完工當年進行總決算。
第二十五條 決算報告完成後,應向全體村民公布。跨年度項目決算應一年一公布,並在總決算報告完成後,公布項目建設全面情況。公布內容應包括籌資籌勞計畫完成、資金來源、使用詳細項目及金額、自願捐資、減免、工程量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事項應納入村務公開內容,所籌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要分別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鼓勵引導村民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七條 村民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程式實施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項目,要嚴格做好項目規劃預算,把控投資規模,確保項目實施不加重村級負擔,不新增村級債務。
按照受益人口和受益面的需要,項目投資較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財政獎補後仍存在資金缺口的,經鄉鎮事前申報,縣級項目相關部門批准、事後嚴格決算驗收,可再爭取相關部門的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 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興辦村內公益事業形成的資產屬於集體資產,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涉及幾個村民小組的,資產歸涉及組集體成員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形成資產的管護機制。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須加強“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全過程監督管理,開展籌資籌勞應充分了解和考慮農民意願及個人承受能力,嚴禁侵害農民權益。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的宣傳,鼓勵村民和社會人士積極參與村內公益項目建設,對自願捐資、作出貢獻的村民和社會人士應予以表揚。
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檢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及時向民眾公布。村民意見較大的,縣市區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應組織專門力量進行重點審計,對確有問題的,要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縣市區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限期退還向農民收取的資金或支付用工報酬。情節嚴重的,要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1.未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的;
2.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但未通過的;
3.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但未按有關程式辦理申報、審查的;
4.經有關程式申報、審查後但又擅自增項加碼或減項減量的;
5.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因玩忽職守、違紀違規等情況,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因防洪、搶險、抗災等緊急任務需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的,按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解讀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解讀《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
一、修訂背景與過程
2005年省政府印發《湖南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試行)》(湘政發〔2005〕17號)以來,全省村民籌資籌勞行為得到進一步規範,較好地調動了村民興辦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但《辦法》出台距今已有17年,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還早兩年,部分內容和標準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根據省政府工作安排和2021年省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要求,我廳牽頭對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檔案進行了修訂。在保持政策框架總體不變、前後有序銜接的前提下,結合全省實際,對《辦法》相應進行了修改。
在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借鑑外省經驗做法的基礎上,2022年6月我廳完成《辦法》起草,並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和市州的意見。9月9日召開了《辦法》修訂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參會代表20人,共提出98條建議,其中79條建議全部採納或部分採納,部分採納和不採納的建議均作了相應說明,在網上進行了公示。10月9~14日,委託北京德恆(長沙)律師事務所對《辦法》進行了合法性審核,認為符合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各項規定;11月,省司法廳對《辦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12月19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12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22〕24號)正式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修訂的主要方面
《辦法》除更新有關內容和表述外,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修改了檔案名稱稱。對照國務院及周邊省份檔案名稱稱,將《湖南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修改為《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
(二)突出了《辦法》作用。修訂後的《辦法》總則第一條明確提出: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同時,進一步調動村民參與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自覺性、能動性和創造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三)更新了適用範圍。修訂後的《辦法》除規定村內興辦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和養護村組道路橋樑(含機耕道、林區村森林防火通道等)、鞏固安全飲水工程、植樹造林等可以適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外,與當前農村重點工作緊密結合,突出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納入適用範圍。將原來執行的“貧困地區原則上不得向農民籌資”政策,修改為“脫貧地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原則上不得向農民籌資”。將原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由建制村,擴大到建制村、農村社區。
(四)調整了有關標準。修訂後的《辦法》將“一事一議”籌資標準由原試行辦法的每年每人不超過15元,調整為不超過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
(五)最佳化了操作方式。借鑑浙江、河南等省份經驗做法,修訂後的《辦法》增加“籌資形式可以分年度進行;也可以多年累積一次籌資,一般不超過3年”相關內容。
(六)明確了資產歸屬。根據現行法律有關規定,修訂後的《辦法》明確提出: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興辦村內公益事業形成的資產屬於集體資產,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涉及幾個村民小組的,資產歸涉及組集體成員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形成資產的管護機制。
(七)兼顧了應急要求。修訂後的《辦法》附則提出:因防洪、搶險、抗災等緊急任務需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的,按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三、《辦法》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有五章,三十四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六條。對出台《辦法》目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定義、財政支持、遵循原則、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等作出規定。
第二章為籌資籌勞範圍對象,共五條。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範圍、議事範圍、籌資和籌勞的對象、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的情形等作出規定。
第三章為籌資籌勞標準程式,共七條。對“一事一議”籌資和籌勞的標準、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標準、議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的程式和要求、“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的初審和批覆等作出規定。
第四章為籌資籌勞實施及監督管理,共十四條。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實施、所籌資金和勞務使用要求、驗收決算、村務公開、資產歸屬和管理、檢查監督和審計、問題查處等作出規定。
第五章為附則,共兩條。對緊急任務需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的情形、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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