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教,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於貫徹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5〕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申訴,是指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不含獨立設定的高職院校)和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學生(以下統稱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紀律處分方面的複查決定不服,向省教育廳提出的再複查請求。
第三條 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做出處分(理)決定的學校是被申訴人。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申訴。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做出處分(理)決定的學校是被申訴人。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申訴。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 省教育廳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分管副廳長擔任;設委員10-15名,分別由省教育廳有關業務處室工作人員、從事法學教育工作或學生管理工作的專家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代表省教育廳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項。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具體負責申訴事項的受理、申訴過程的組織、相關各方的聯絡、處理決定的送達等日常事務。
第三章 申訴處理委員會職責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人的申訴時,應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 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相關資料;
三 審查被申訴人的處理是否合法與適當;
四 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在處理申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教育廳予以解聘,並依法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一 徇私舞弊的;
二 泄露當事人隱私的;
三 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 其他影響申訴工作公正性的行為。
第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確定學生申訴工作重大事項和有關工作,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和學生申訴工作具體情況,修訂完善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等重要規範性檔案。
第四章 申訴的受理
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下列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
一 對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不服的;
二 對學校的退學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 對學校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
第十條 學生應在收到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決定未告知學生可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的權利和期限的,受理期限從學生知道該權利和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學生知道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決定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 申訴人提起申訴應當向申訴處理辦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訴書。申訴書應當詳細寫明申訴人、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陳述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提出申訴的日期,並由申訴人親筆簽名。委託代理人參加申訴的,需要申訴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查看原件);
二 被申訴人對申訴人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或紀律處分決定的複印件和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決定書的複印件;證明被申訴人作出的複查決定與事實不符的相關證據。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辦公室在接到學生的申訴書後,從以下幾方面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一 申訴人是否具有申訴資格;
二 申訴事項是否屬於第九條所列範圍;
三 是否符合申訴期限規定;
四 申訴事項是否經過校內申訴程式。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辦公室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報經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同意,5個工作日內做出如下處理:
一 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受理,簽發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於符合申訴條件,但申訴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並簽發申訴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逾期不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訴。
二 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不予受理,簽發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訴人。
第五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辦公室對於決定受理的申訴,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名冊告知申訴人,並將申訴書副本、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名冊送達被申訴人。
被申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處理辦公室提交書面答覆及當初作出處理決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辦公室對決定受理的申訴,應當成立申訴處理工作小組進行處理。
申訴處理工作小組由三人組成,由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在收到申訴處理委員會名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各選定一名委員,同時由雙方協商選定第三名委員,協商不成的或逾期不指定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第三名委員為該申訴處理工作小組的首席委員。
第十六條 擔任申訴處理工作小組的委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 其他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理的情形。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工作小組的成員因迴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申訴處理工作的,依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指定委員。
第十八條 申訴處理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方式進行,必要時經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安排可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
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工作小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被申訴人處理決定及複查決定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依據和處理的程式等進行審查,並在該小組成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一 被申訴人處分(理)決定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 被申訴人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違紀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規定程式並可能影響處理結果公正做出的;
4、濫用處理權的。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 被申訴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 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 申訴人申請停止執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其要求合理的。
第二十一條 申訴處理工作小組的處理意見應當按照多數委員的意見作出,少數委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申訴處理工作小組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處理意見應當按照首席委員的意見作出。
申訴處理工作小組的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申訴請求、爭議事實、處理依據和理由、處理結果和日期。處理意見由申訴處理工作小組組成人員簽名。
第二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訴處理工作小組的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訴處理決定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申訴人在申訴被受理後就同一申請事項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並被依法受理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終止審查工作,並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申訴事項在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終止審查和撤回申訴後,申訴人又以同一事項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由申訴處理辦公室送達給申訴雙方當事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採取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